V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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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协议编号:2100400092011604418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 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甲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丙方:抚顺市望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甲甲 方: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法定代表人:陈元经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分行住所:沈阳市青年大街 109 号分行负责人:闫晓辉经 办 人:李昊峰电 话:024-22959955-8349传 真:024-22953371邮 编:110014乙乙 方:方: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 住 所: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 3 号 负 责 人:鲁波 邮

2、 政 编 码 : 113001 经 办 人:吴波 电 话:02456888000 传 真:024568880003丙丙 方:方: 抚顺市望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住 所:抚顺市望花区开原街 12 号 负 责 人:李立威 邮 政 编 码 : 113001 经 办 人:高秀媛 电 话:02456688782 传 真:02456689372 4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精神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政策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抚顺市望花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甲方作为该区生源地助

3、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决定与乙方、丙方合作开展该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并委托丙方承担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管理事务。为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甲、乙、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条 定定义义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有关用语定义如下:(一)生源地助学贷款专户:是指本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甲方开立的,专门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本息回收的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与本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有资金隔离,单独管理。(二)借款人:指与甲方、丙方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 (三)合同回执:借款学生及其就读高校

4、依据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出具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回执单。(四)第三方支付平台:指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助学贷款代收代付的机构,实现贷款资金在线划转和结算。 (五)合同变更:指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由借款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等。5(六)还款计划变更:指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时,调整还款计划。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七)代理机构:甲方指定的代理结算机构或独立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二条第

5、二条 合作合作业务业务甲、乙、丙方一致同意在抚顺市望花区合作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共同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运行机制。甲方主要负责贷款审批、发放与本息回收,乙方负责该辖区内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推动、协调以及落实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丙方受甲方委托对甲方在该辖区内发放的全部生源地助学贷款进行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与乙方合作事与乙方合作事项项乙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建立本辖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经费和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二)组织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办)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并要求其协助甲方和丙方催收贷款本息;(三)按财政

6、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辽宁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政策在每年 12 月 20 日前落实贴息资金;对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生源地助学贷款违约损失的部分承担 50%责任;(四)指导、协调、检查与监督贷款业务;6(五)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相关事项。第四条第四条 与丙方合作事与丙方合作事项项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本协议项下合作期限内的全部生源地助学贷款承担管理职责。委托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宣传;(二)加强诚信建设,开展借款人的信用建设;(三)受理借款人提出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甲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规定和管理要求对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

7、果负责;(四)根据甲方提供的框架文本,按甲方要求组织借款人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五)对合同回执到达时间进行确认,对收到的合同回执进行审查,对合同回执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甲方;(六)协助甲方办理资金支付,并通过代理机构将资金及时划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和学生就读高校缴费账户;(七)根据甲方生源地助学贷款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定期与借款人联系,加强贷后监控,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提前还款;(八)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按月对借款学生逾期贷款进行催收;(九)按国家和所在省有关规定,核算并上报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十)按甲方要求及时、准确将有关业务数据录入甲方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

8、统,协助甲方做好有关维护工作;7(十一)接受甲方指导,按甲方要求负责贷款档案的整理和保管、编写专户报告和逾期收缴月报;(十二)其他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有关的事项。第五条第五条 本息回收本息回收丙方自 11 月 21 日起可登录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查看本年度需还款学生明细及金额,提前通知学生将足额资金充值进个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丙方在 12 月 20 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对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扣款明细与专户资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报甲方。丙方应及时登录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查看扣款结果,并按月对借款学生逾期贷款进行催收。第六条第六条 信息信息变变更更丙方应按照甲方业务流程规定,办理借款人发生的身份信

9、息、就学信息、还款计划、账户信息等变更的手续。第七条第七条 提前提前还还款款丙方对借款人提交的提前还款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提前还款信息进行汇总,通过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甲方。甲方核准后,丙方将有关信息通知借款人,并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日通过代理机构进行资金扣收和划付,归集还款资金统一偿还甲方。资金扣收和划付的流程同第五条,应确保回收的贷款本息在提前还款日前到达生源地助学贷款专户。资金扣收和划付完毕后,丙方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扣款情况表8制作提前还款汇总表,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甲方经办分行。第八条第八条 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与分担与分担 本县(市、区)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设立和管

10、理按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本省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执行。在风险补偿金覆盖范围以内的贷款违约损失由风险补偿金补偿,超出的贷款违约损失由甲方、乙方各分担 50。对经风险补偿金补偿后的违约贷款本息,甲方委托丙方继续督促、催收借款人偿还。回收资金首先用于弥补尚未补偿的贷款损失,剩余部分依次用于返回乙方分担资金、补充风险补偿金和奖励丙方。第九条第九条 代理代理费费用用甲方按每年贷款发放额的 0.5(最高不超过 0.5)和贷款回收本金的 0.5(最高不超过 0.5)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支付代理费用, (注:分行向省和县资助中心支付的代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新增发放额的 1,并分批进行支付。原则上贷

11、款发放时支付 50%,回收时支付 50%。)并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丙方的考核情况进行划拨,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时间是每年的 12 月 25 日。甲方每年在支付费用前应对丙方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成效、丙方尽职情况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费用支付额度挂钩。甲方评价不合格或者支付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甲方依法执行的财务管理规定的,不予支付,并有权要求丙方限期整改。第十条第十条 甲方的甲方的权权利和利和义务义务(一)甲方有权对丙方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丙方应9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并给予积极配合;(二)甲方可对丙方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三)甲方发现丙方怠于履行本协议及国家开

12、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有权要求丙方立即整改;(四)甲方应按本协议之约定向丙方支付有关费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乙方的乙方的权权利和利和义务义务乙方应恪尽勤勉义务,认真履行本协议第三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职责,确保本协议项下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顺利开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丙方的丙方的权权利和利和义务义务(一)丙方有权按本协议之约定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二)丙方应恪尽勤勉义务,认真履行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确保本协议项下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顺利开展;(三)丙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第五至九条及借款合同规定的管理义务,及时办理资金划付,确保借款学生按时收到贷款资金,保

13、证财政贴息和借款学生归还的本息按期到账回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违约责违约责任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三条和第八条约定的相关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管理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10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丙方对因其不及时向借款人支付,财政贴息到账、借款人归还本息后不及时划至生源地助学贷款专用账户,产生的在途利息或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四)甲方对因其违反本协议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争争议议的解决的解决各方

14、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甲方、丙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经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协议协议的的变变更和解除更和解除(一)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变更、修改均须由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二) 任何一方机构合并、分立、新设、改制、撤销等原因影响到协议执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协商解决本合作协议项下有关事宜。如国家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三方应进行协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三)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已经发放贷款的部分,乙、丙方应按

15、照本协议约定继续承担贷后管理、本息回收、风险补偿金归集等方面的职能,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丙方不得终止上述职能。11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其他事其他事项项(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协议协议的生效和的生效和终终止止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若任何一方需终止本协议,须在协议期满前 60 天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协议期满,如无书面终止通知或未就有效期达成新的协议,本协议有效期每年自动顺延至下一年。(以下无正文)12(签字页)甲方:(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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