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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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指引(2010 年 9 月 28 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律师法律服务计时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 号)、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本市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市的分所,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而采取计时收费的,适用本指引。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指引或者执行提供法律服务

2、所在地的律师计时收费有关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设立的分所,不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计时收费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确定的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2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计时收费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合理、公平竞争等原则。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采取计时收费时,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其他约定中载明下列内容:(一)承办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二)法律服务工作内容;(三)计时收费清单的出具方式及出具时间;(四)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五)委托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六)委

3、托人没有按约定付费律师事务所有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七)争议的解决等条款。第二章 律师计时收费标准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所列法律服务(以下简称诉讼类法律服务)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时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所列以外法律服务采用计时收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的标准和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诉讼类法律服务时,应当考3虑下列因素来确定具体计时收费的价格,但该价格不能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一)承办案件的类型;(二)承办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三)

4、承办案件是否涉及到异地、国外等。第三章 有效工作时间第八条 有效工作时间是指律师事务所指定的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第九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下列时间属于有效工作时间:(一)承办律师应委托人要求进行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代理工作所耗费的时间;(二)承办律师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其他机构要求围绕委托事项进行的代理工作所耗费的时间;(三)承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向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及要求、解答委托人提出的问题、与委托人研究交换对委托事项的看法、向委托人通报工作进展等工作所耗费的时间;(四)承办律师查阅有关资料、法规、研讨委托事项的时间;4(五)承办律师围绕委托

5、事项进行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代理工作所耗费的时间。第十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因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律师指派的辅助人员的工作时间,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后,可以计入有效工作时间。第十一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应当按各自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所耗费的时间单独累计计算有效工作时间。第十二条 律师有效工作时间的计算期限,从双方协商确定委托关系之时起至委托合同终止之日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乘坐车、船、飞机所耗费的路途时间以及因差旅所耗费的时间,可以比照有效工作时间收取律师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章 计时收费清单第十四条 律师计时收费

6、清单是律师已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内容及所耗费有效工作时间和相对应律师费的单据,计时收费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给委托人,一份随卷存档。第十五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计时收费清单应记载下列内容:5(一)委托人、受托人、承办律师及计时收费标准;(二)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对应的工作小时;(三)提供法律服务内容的累计小时数;(四)律师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出具的收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第十七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计时收费清单。第十八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计时收费清单中的有效工作时间以每 6 分钟为一个最小计时单位,记为

7、0.1 小时。不足 6 分钟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第十九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计时收费清单以传真、电子邮件或通知委托人到所领取等方式,向委托人出具;同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附上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第五章 计时收费的结算第二十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对计时收费清单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书面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解约后,就收费的争议按合同预定的方式处理。6第二十一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费的,应当及时出具发票,并在结案后,根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计时收费清单所列律师费数额与委托人结算。第二十二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没有预收律师费或预收律师费不足折抵计时收费清单中的律师费数额时,如委托人没有及时按照计时收费清单要求的期限支付律师费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出具中止代理通知书及催款通知书。经告知后,委托人仍旧没有按期足额交纳律师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发出解除代理通知书,并及时向关联方告知解约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承办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完整的律师工作记录、计时清单及相应的案卷材料,并在代理工作结束后整理归档。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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