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噪音管制(上诉委员会)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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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噪音管制噪音管制( (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 )规例规例(第400章第27条)1989年2月17日(1989年第46号法律公告)(本为1989年第29号法律公告)第400B 章 第1条引称本规例可引称为噪音管制(上诉委员会)规例 。(1989年制定)第400B 章 第2条释义在本规例中“上诉人”(appellant) 指根据本条例第18(4)或19(3)条提交上诉通知书的人。(1989年制定)第400B 章 第3条本条例第18(4)条所订的上诉通知书本条例第18(4)条所订的上诉通知书,须(a)采用附表的表格1;及

2、(b)由上诉人提交主席。(1989年制定)第400B 章 第4条本条例第19(3)条所订的上诉通知书本条例第19(3)条所订的上诉通知书,须(a)视乎情况而采用附表的表格2或表格2A;及 (1991年第424号法律公告)(b)由上诉人提交主席。(1989年制定)第400B 章 第5条上诉人送达上诉通知书及资料陈述书的情况2上诉人根据本条例第18(4)或19(3)条提交上诉通知书时,须同时将通知书的副本送达监督,并须向监督及主席提供一份陈述书,指明上诉理由,包括关于会提出的证据,会交出的文件及会传召的证人的姓名的资料,而该等资料须足以确保上诉委员会及监督能对上诉理由获得全面而清楚的了解。(198

3、9年制定)第400B 章 第6条进一步资料任何上诉一方如需从对方获得关于上诉的进一步资料,可于上诉通知书根据第5条送达监督后7日内,或于主席接获申请后在个别情况下所容许的更长时间内,向对方送达通知书,指明所需的进一步资料,而该另一方须于通知书根据本规例送达后7日内,或于主席接获申请后在个别情况下所容许的更长时间内,向对方提供该等资料,并将资料副本提交主席。(1989年制定)第400B 章 第7条文件的查阅(1)任何上诉一方可随时向对方送达通知书,要求对方于通知书送达后7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一方出示与上诉有关的任何文件,供其查阅,及容许其复印副本。(2)任何一方如不遵守第(1)款所订通知书的规定

4、,其后不得再将任何该等文件提出作为证据,除非他能令上诉委员会信纳他有理由不遵守通知书的规定,而上诉委员会亦当作其理由充分,则属例外。(1989年制定)第400B 章 第8条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上诉通知书提交后,主席须定出聆讯上诉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以便聆讯可于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举行;主席另须于所定日期的不少于28日前,以附表的表格3向上诉人及监督送达上诉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通知书。(1989年制定)3第400B 章 第9条证人传票任何上诉一方以附表的表格4提交申请后,主席可向申请书内指名的任何人以附表的表格5发出证人传票,要求他出席上诉委员会作供以及交出任何关于上诉的文件。(1989年制

5、定)第400B 章 第10条上诉的公开聆讯除非主席主动命令在聆讯进行的整个过程或部分过程中,全部人或某些人不得在场,或在上诉人或监督要求下作出此命令,否则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1989年制定)第400B 章 第11条法律代表上诉聆讯时(a)上诉人可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及(b)监督可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包括由身为律政人员的大律师或律师代表。(1989年制定)第400B 章 第12条放弃上诉的情况(1)上诉人可藉向主席提交书面通知,放弃整项上诉或其任何部分。(2)上诉人根据第(1)款提交通知书时,须同时将通知书副本送达监督。(1989年制定)第400B 章 第13条上诉人不出席聆讯的情况(1)如在

6、所定的上诉聆讯日期及时间上诉人不亲自出席聆讯,亦无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出席,则上诉委员会(a)可在信纳上诉人是因病或因其他合理因由而不出席的情况下,将聆讯延期或押后至其认为适当的时间;(b)可手进行聆讯;或4(c)可驳回上诉。(2)上诉委员会根据第(1)(c)款驳回上诉时,上诉人可于驳回上诉的命令发出后30日内向主席提交书面通知,向上诉委员会申请覆核其命令,而上诉委员会如信纳上诉人是因病或因任何其他合理因由而不出席聆讯的,可将驳回上诉的命令撤销。(3)上诉人根据第(2)款提交通知书时,须同时将该通知书副本送达监督。(4)上诉委员会如根据第(2)款将驳回上诉的命令撤销,主席须定出上诉的聆讯日期、时间

7、及地点,以便聆讯可于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举行;主席另须于所定日期的不少于14日前,以附表的表格3向上诉人及监督送达上诉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通知书。(1989年制定)第400B 章 第14条上诉人不向监督送达上诉通知书或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上诉委员会如信纳有以下情形,可驳回上诉(a)上诉人未有根据第5条向监督送达上诉通知书副本;或(b)上诉人未有根据第5条向监督及主席提供资料陈述书;或(c)上诉人未有根据第6条向监督提供进一步资料。(1989年制定)第400B 章 第15条法律程序纪录主席须在情况许可下,尽可能就上诉委员会所聆讯每宗个案的以下有关事宜,以书面作详细纪录或促使以书面作详细纪录(a)

8、上诉理由;(b)上诉人名称;(c)为上诉人出席作证的人的姓名;(d)为监督出席作证的人的姓名;(e)任何被传召到上诉委员会作证的人的姓名;(f)任何作供的人的证供;5(g)上诉委员会的决定;(h)根据本条例第21(6)(e)条就上诉所涉讼费判给的款额数目,以及获得所判给款项的人的名称。(1989年制定)第400B 章 第16条主席或上诉人送达通知书的情况任何根据本规例规定(a)由主席送达上诉人或监督的通知书;或(b)由上诉人送达监督的通知书,可面交送达上诉人或监督或按最后所知上诉人或监督的地址,以挂号邮件送达。(1989年制定)第400B 章附表第3、4、8、9及13条表格1第3条噪音管制条例

9、(第400章)根据本条例第18条提交的上诉通知书(建筑噪音许可证)填写本表格前,请细阅下文附注致上诉委员会主席1.上诉人全名.62.上诉人地址. 电话.3.上诉人收件地址(如与上址不同),或经正式授权的上诉人代表的姓名及收件地址.4.上诉所针对的决定的详情(须附上有关决定副本一份,并指出构成上诉主题的该方面事宜).7.5.在适当空格内加“”号,以示上诉理由本条例的条款或根据本条例第9(1)条发出的技术备忘录的条款并无为拒发建筑噪音许可证提供依据。本条例的条款或根据本条例第9(1)条发出的技术备忘录的条款并无为*施加/修订/变更建筑噪音许可证上条件提供依据。*拒发建筑噪音许可证/遵守施加于建筑噪

10、音许可证上的条件/撤销建筑噪音许可证,会导致上诉人产生足以严重损害其业务经营的经济困难。本条例的条款或根据本条例第9(1)条发出的技术备忘录的条款并无为撤销建筑噪音许可证提供依据。日期19.年.月.日.上诉人* 删去不适用的字句。附注1.本条例第18(2)条规定就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以便在下午7时至翌日上午7时之间或在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进行建筑工程一事,不得提出上诉。2.本表格乃为根据本条例第8条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和因以下事项感到受屈的人使用8(a)监督拒发建筑噪音许可证;或(b)监督发出建筑噪音许可证时订立规限条件,或修订或变更任何有关条件,或施加新条件;或(c)监督发出建筑噪音许可证,但其后

11、又撤销该许可证。3.本表格须按表格所指明的指示填妥,并在监督就你拟提出上诉的决定而发出的通知书向你送达后21日内提交上诉委员会主席,本表格须藉致予上诉委员会主席的挂号邮件提交,寄交地址为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办公室。4.提交本通知书时,须同时将通知书副本一份,面交送达或按最后所知监督的地址以挂号邮递方式送达噪音管制监督,并须向监督及主席提供一份陈述书,指明与你所要提出的上诉有关的各项资料,包括将会提出的证据、将会交出的文件、将会传召的证人的姓名,以及其他资料,而该等资料须足以确保上诉委员会及监督能对上诉理由获得全面而清楚的了解。你亦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或交出文件,以供监督查阅。5.提交本上诉通知书前,请参阅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 噪音管制(一般)规例(第400章,附属法例)及噪音管制(上诉委员会)规例(第400章,附属法例)。(1997年第80号第102条;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表格2第4条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根据本条例第19条提交的上诉通知书(消减噪音通知书)填写本表格前,请细阅下文附注9致上诉委员会主席1.上诉人全名.2.上诉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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