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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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 (2009-04-13 10:23:55) 标签: 规范分类:规范标准第六章仪表用电气线路的敷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6.1.1 条 电缆(线)敷设前,应做外观及导通检查,并用直流 500 伏兆欧表测量绝 缘电阻,其电阻值不应小于 5 兆欧;当有特殊规定时应符合其规定。 第 6.1.2 条 线路应按最短途径集中敷设、横平竖直、整齐美观,不宜交叉。 第 6.1.3 条 线路不应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有腐蚀性介质排放、潮湿以及有强磁场和 强静电场干扰的区域。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或屏蔽措施。 第 6.1.4 条 线路不应敷设在影响操作,妨碍设备检修、运输和

2、人行的位置。 第 6.1.5 条 当线路周围环境温度超过 65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处在有可能引起火灾 的火源场所时,应加防火措施。 第 6.1.6 条 线路不宜平行敷设在高温工艺设备、管道的上方和具有腐蚀性液体介质的 工艺设备、管道的下方。 第 6.1.7 条 线路与绝热的工艺设备、管道绝热层表面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200 毫米,与其 他工艺设备、管道表面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150 毫米。 第 6.1.8 条 架空敷设的线路从户外进入室内时,应有防水措施。 第 6.1.9 条 线路的终端接线处以及经过建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处,应留有适当的余 度。 第 6.1.10 条 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当无法避

3、免时,应在分线箱或接线盒内接线,接头宜 采用压接;当采用焊接时应用无腐蚀性的焊药。补偿导线宜采用压接。同轴电缆及高频电 缆应采用专用接头。 第 6.1.11 条 敷设线路时,不宜在混凝土梁、柱上凿安装孔,在防腐蚀的厂房内不应破坏 防腐层。 第 6.1.12 条 线路敷设完毕,应进行校线及标号,并按本规范第 6.1.1 条的规定,测量绝 缘电阻。 第 6.1.13 条 测量线路绝缘电阻时,必须将已连接上的仪表设备及元件断开。 第 6.1.14 条 在线路的终端处和地下人井处,应加标志牌;地下埋设的线路,应在其正上 方地面上加标桩;标志牌和标桩应坚固、明显、防腐蚀,其上的字迹应清晰、不易脱落。 第

4、二节 支架的安装 第 6.2.1 条 制作支架时应将材料矫正、平直。切口处不应有卷边和毛刺。制作好的支 架应牢固、平正、尺寸准确。 第 6.2.2 条 安装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金属结构上和混凝土构筑物的预埋件上,应采用焊接固定。二、在混凝土上,宜采用膨胀螺栓固定。三、在不允许焊接支架的工艺管道上,应采用“U”型螺栓或卡子固定。四、在允许焊接支架的金属工艺设备、管道上,可采用焊接固定。当工艺设备、管道与支 架不是同一种材质或需要增加强度时,应预先焊接一块与工艺设备、管道材质相同的加强 板后,再在其上面焊接支架。五、支架应固定牢固、横平竖直、整齐美观。在同一直线段上的支架间距应均匀。六、

5、支架安装在有坡度的电缆沟内或建筑物构架上时,其安装坡度应与电缆沟或建筑物构 架的坡度相同;安装在有弧度的设备或构架上时,其安装弧度应与设备或构架的弧度相同。第 6.2.3 条 支架不应安装在具有较大振动、热源、腐蚀性液滴及排污沟道的位置;也不 宜安装在具有高温、高压、腐蚀性及易燃易爆等介质的工艺设备、管道以及能移动的构筑 物上。 第 6.2.4 条 水平安装的汇线槽及保护管用的金属支架间距宜为 2 米;在拐弯处、终端 处及其他需要的位置可适当减小间距;垂直安装时可适当增大间距。 第 6.2.5 条 电缆支架间距宜为:当电缆水平敷设时为 0.8 米,垂直敷设时为 1.0 米。 第三节 汇线槽的安

6、装 第 6.3.1 条 制作好的汇线槽应平整,内部光洁、无毛刺,加工尺寸准确。 第 6.3.2 条 汇线槽采用焊接连接时应牢固,不应有显著变形。 第 6.3.3 条 汇线槽采用螺栓连接或固定时,宜用平滑的半圆头螺栓,螺母应在汇线槽 的外侧,固定应牢固。 第 6.3.4 条 汇线槽的安装应横平竖直,排列整齐,其上部与天花板(或楼板)之间应留 有便于操作的空间。垂直排列的汇线槽拐弯时,其弯曲弧度应一致。 第 6.3.5 条 槽与槽之间、槽与仪表盘(箱)之间、槽与盖之间、盖与盖之间的连接处, 应对合严密。 第 6.3.6 条 汇线槽安装在工艺管架上时,宜在工艺管道的侧面或上方。注:对于高温管道,不应

7、在其上方。 第 6.3.7 条 汇线槽拐直角弯时,其最小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槽内最粗电缆外径的 10 倍。第 6.3.8 条 当直接由汇线槽内引出电缆时,应用机械加工方法开孔,并采用合适的护 圈保护电缆。 第 6.3.9 条 汇线槽应有排水孔。 第 6.3.10 条 汇线槽的直线长度超过 50 米时,宜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 第四节 电缆(线)保护管的敷设 第 6.4.1 条 保护管不应有变形及裂缝,其内部应清洁、无毛刺,管口应光滑、无锐边。第 6.4.2 条 埋入混凝土内的保护管,管外不应涂漆。 第 6.4.3 条 弯制保护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保护管的弯成角度不应小于 90 度;二、保护管

8、的弯曲半径:当穿无铠装的电缆且明敷设时,不应小于保护管外径的 6 倍; 当穿铠装电缆以及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不应小于保护管外径的 10 倍;三、保护管弯曲处不应有凹陷、裂缝和明显的弯扁;四、单根保护管的直角弯不宜超过两个。 第 6.4.4 条 当保护管的直线长度超过 30 米或弯曲角度的总和超过 270 度时,应在其中 间加装拉线盒。 第 6.4.5 条 保护管的两端管口应带护线箍或打成喇叭形。 第 6.4.6 条 金属保护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明敷设时宜采用螺纹连接,管端螺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的。二、埋设时宜采用套管焊接,管子的对口处应处于套管的中心位置;焊接应牢固,焊口 应严密,

9、并应做防腐处理。三、镀锌管及薄壁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四、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以及可能有粉尘、液体、蒸汽、腐蚀性或潮湿气体进 入管内的地方敷设的保护管,其两端管口应密封。五、保护管连接后应保证整个系统的电气连续性。 第 6.4.7 条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就地仪表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并有防水弯。与就 地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盒、拉线盒等连接时应密封,并用锁紧螺母将管固定牢固。 第 6.4.8 条 埋设的保护管应选最短途径敷设,埋入墙或混凝土内时,离表面的净距离 不应小于 15 毫米。 第 6.4.9 条 保护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牢固。用管卡固定时,管卡间距应均匀。 第 6.4.10 条 保护管

10、有可能受到雨水或潮湿气体浸入时,应在其可能积水的位置安装排水 设施。 第 6.4.11 条 埋设的保护管与公路或铁路交叉时,管顶埋入深度不应小于 1 米;与排水沟 交叉时,离沟底净距离不应小于 0.5 米;并应延伸出路基或排水沟外 1 米以上;与地下管 道之间的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6.5.12 条的规定。 第 6.4.12 条 穿墙保护管段(或保护罩)两端延伸出墙面的长度,不应大于 30 毫米。 第 6.4.13 条 穿过楼板(或平台)继续向前明敷设电缆的保护管段,宜高出楼板(或平台) 1 米。 第 6.4.14 条 埋设的保护管引出地面时,管口宜高出地面 200 毫米;当从地下引入落地式

11、 仪表盘(箱)时,宜高出盘(箱)内地面 50 毫米。 第 6.4.15 条 敷设在电缆沟道内的保护管,不应紧靠沟壁。 第 6.4.16 条 在户外和潮湿场所敷设的保护管,引入分线箱或仪表盘(箱)时,宜从底部 进入。 第 6.4.17 条 现场分线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周围环境温度不宜高于 45;二、到各检测点的距离应适当,箱体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5 米;三、不应影响操作、通行和设备维修。 第 6.4.18 条 拉线盒、接线盒和分线箱均应密封,分线箱应标明编号。 第 6.4.19 条 采用硬质塑料管作保护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弯管时加热应均匀,管子不应有明显变形与烧焦。二、用套

12、管加热连接时,管子插入套管内的深度宜大于其外径的 1.5 倍;当使用粘合剂连 接时,应大于 1.1 倍。三、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 1.5 米,对直径小于 25 毫米的管子不宜大于 1 米。四、在管端及连接部件的两侧 300 毫米处应加以固定。五、管的直线长度大于 30 米时,应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六、与未绝热的高温工艺设备、管道表面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 毫米。当无法满足要 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 6.4.20 条 采用混凝土排管作保护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排管的内壁和管口应光滑;二、排管应有不小于 11000 的泄水坡;三、排管对口连接时,相对两孔中心线的偏差不宜大于 5 毫米;接

13、口处应用水泥密封;四、排管在改变方向、分支及进出口处,应筑电缆井,并应垫砂;五、埋入地下的深度及与地下管道之间的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1 条的规定;埋 在人行道下时不应小于 500 毫米;六、排管上表面宜涂红色耐腐蚀的颜料作为明显标记。 第五节 电缆的敷设 第 6.5.1 条 敷设电缆时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下列规定:一、交链聚乙烯电缆 0。二、低压塑料电缆20。三、橡皮及聚氯乙烯保护套橡皮绝缘电缆15。四、裸铅包橡皮绝缘电缆20。五、其它外护套层橡皮绝缘电缆7。 第 6.5.2 条 敷设电缆应合理安排,不宜交叉;敷设时应防止电缆之间及电缆与其他硬 物体之间的摩擦;固定时,松紧应适度。

14、 第 6.5.3 条 塑料绝缘、橡皮绝缘多芯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值:一、有铠装的电缆为其外径的 10 倍;二、无铠装的电缆为其外径的 6 倍。 第 6.5.4 条 仪表信号电缆(线)与电力电缆(线)交叉敷设时,宜成直角;当平行敷 设时,其相互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 6.5.5 条 在同一汇线槽内的不同信号、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应分类布置;对于交流 仪表电源线路和安全联锁线路,应用隔板与无屏蔽的仪表信号线路隔开敷设。 第 6.5.6 条 电缆引入或引出建筑物、隧道、地面,穿过铁路、公路、沟渠、楼板、墙 壁时,应安装一段保护管,保护管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1、6.4.

15、12、6.4.13 和 6.4.14 条的规定。 第 6.5.7 条 电缆沿支架或在汇线槽内敷设时,应在下列各处固定牢固:一、当电缆倾斜坡度超过 45 度或垂直排列时,在每一个支架上。二、当电缆倾斜坡度不超过 45 度且水平排列时,在每隔 12 个支架上。三、在线路拐弯处和补偿余度两侧以及保护管两端的第一、二两个支架上。四、在引入仪表盘(箱) 、供电盘(箱)前 300400 毫米处。五、在引入接线盒及分线箱前 150300 毫米处。 第 6.5.8 条 数条汇线槽垂直分层安装时,电缆应按下列规定顺序从上至下排列:一、仪表信号线路;二、安全联锁线路;三、仪表用交流和直流供电线路。 第 6.5.9 条 明敷设的仪表信号线路与具有强磁场和强静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 宜大于 1.5 米;当采用屏蔽电缆或穿金属保护管以及在汇线槽内敷设时,宜大于 0.8 米。 第 6.5.10 条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其上下应铺 100 毫米厚的砂子,砂子上面盖一层砖或 混凝土护板,复盖宽度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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