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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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提高综合素质,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评定的基本条件(一)学院全日制在籍注册后的在读本、专科学生。(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1.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行为量化评分办法 ,参评学期量化分未达 80 分者;2.在参评学期内因违纪受到行政、党、团组织纪律处分者;3.恶意欠费者。二、奖学金的类别、比例、奖励标准及专项要求(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每人 8000 元,按四川

2、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评审。(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每人 5000 元,按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评审。(三)学习奖学金学习奖学金包括:学习特等奖学金、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及学习互助奖学金。1. 学习特等奖学金(1)学习特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奖励标准:每学年度全院评选不超过 5 名(含 5 名) ,每人奖励 3000 元。(2)学习特等奖学金评定的专项要求:学习特等奖学金评定对象限于本科大四年级、专科大三年级学

3、生,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中择优评定:本科学生获得 5 次以上、专科学生获得 3 次以上学习一等奖学金;普通类学生通过国家外语六级考试(外语、艺体类专业学生、专科学生根据专业要求对照执行) ;在校期间未受到过任何处分。2. 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1)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以参评学期的学习成绩为标准,按其排名而定; 学期学习平均成绩 学时数课程学分每周学时数课程学分课程百分制成绩 考试科目以实得分计,考查科目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0 计。(2)学生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按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学生人数的 2%评定,每人每学期 10

4、00 元。 二等奖学金:按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学生人数的 6%评定,每人每学期 500 元。 三等奖学金:按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学生人数的 10%评定,每人每学期 250 元。(3)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评定的专项要求: 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获得者须在该学年的考试考查无不及格课程且学习总评成绩排名在该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前 50%以内。 学期行为量化评分排名须在本专业或班总人数的前 50%以内。 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A. 在第四学期前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者,毕业前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者(外语、艺体类专业学生、专科学生根据专业要求对照执行) ;B. 在二年级前文科学

5、生通过四川省计算机一级考试、理科学生通过四川省计算机二级考试者(计算机专业学生、专科学生根据专业要求对照执行) ;C. 在二年级前通过四川省普通话二级甲等测试者。3. 学习进步奖学金(1)用于奖励在参评学期评定奖学金中未获得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但经过本人刻苦努力,专业学习有明显进步,参评学期的学习总平均成绩明显高于前一学期的学习总平均成绩(学习总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至少上升 10 名) ,且每门课成绩及格的学生。(2)学习进步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评选比例不得超过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学生人数的 3%,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学期 100 元。4学习互助奖学金(1)用于奖励在“一助一”活动中成绩突

6、出的学生。(2)学习互助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无名额限制,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学期 300 元。(3)学习互助奖学金评定的专项要求: 参评学期获得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 在“一助一”活动中所帮助的同学在参评学期获得学习三等以上奖学金。(四)社会工作奖学金1. 评定范围、比例和奖励标准:(1)评定范围和比例:凡在党支部、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班级、学生公寓以及学校组织的学生管理服务机构中担任一定职务且工作满一学期的学生(包括寝室室长、班团小组长) 。按符合基本评定条件的学生人数的 8%评定。(2)奖励标准:每人每学期 150 元。2. 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定的专项要求:(1)参评学期考试考查

7、成绩排名居该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前 60%以内,考试考查成绩及格以上;(2)参评学期行为量化评分排名须在专业班级总人数的前 50%以内,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3)符合下列条件: 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办事公正,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开展学生活动(含社团) ,成绩显著,在安全稳定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积极热情,关心集体,乐于助人。(五)精神文明奖学金1. 评定比例和范围:按学生人数 4%评定。其中包括:舍己救人、抢救国家和人民财产者;拾金不昧、积极帮助他人者;具有良好安全卫生习惯、积极参加义务、公益劳动者;遵纪守法、同坏人坏事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者;坚持四项

8、基本原则、遵守法规法纪、校规校纪、遵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有突出表现者。2. 精神文明奖学金评定的专项要求:(1)参评学期未受过通报批评或各级处分;(2)参评学期考试、考查课成绩及格。3. 奖励标准:每人每学期 100 元。(六)文艺、体育优秀奖学金1. 评奖范围:在国家、省、市比赛活动获得正式名次者。2. 奖励标准: 国家级(指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或艺术比赛,全国按类别举行的运动会或艺术比赛按省部级对待)集体项目每项奖励 800-1000 元,个人项目 500-800 元; 省部级集体项目每项奖励 300-400 元,个人项目 100-200 元; 市级集体项目每项奖励 200-300

9、 元,个人项目 50-100 元。3. 比赛活动获奖不累加奖励,取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七)学术成果、创新能力奖学金1. 奖项设置:学术成果、创新能力奖学金包括:学术科技竞赛奖、学术科研成果奖和科技发明奖。2. 评定条件和奖励标准:(1) 学术科技竞赛奖 评奖范围:国家、省(部)级竞赛活动获正式的名次或等级奖以上者。 奖励标准:国家级集体项目每项 2000-4000 元,个人项目 500-2000 元。省(部)级集体项目每项 10002000 元,个人项目每项 5001000 元。(2) 学术科研成果奖 评定范围:在国家、省、市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或出版的专著。 奖励标准:A. 以四川师范

10、大学文理学院署名并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主编)身份在国家级出版社(A 类)出版的学术专著等(字数为 20 万以上) ,给予一次性 1 万元奖励(如在出版专著时学院已资助 1 万以上则不予奖励) ;在国家级出版社(B 类)出版的学术专著等给予一次性 5000 元奖励(如在出版专著时学院已资助 5000 元以上则不予奖励) 。以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署名并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或主编)身份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等(字数为 20 万以上) ,给予 1000 元奖励(如在出版专著时学院已资助则不予奖励) 。B. 以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署名并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文科考证

11、类论文不少于 3000 字、论述类论文不少于 5000 字;理科学术论文不少于2000 字) ,在提交刊物原版和抽印版本后,奖励如下:在国内权威学术刊物(即一级学科刊物,又称权威 A 类刊物)上全文发表的,每篇奖励 5000 元;在国内学术界公认权威核心期刊(又称权威 B 类刊物)上全文发表的,每篇奖励 3000 元。C. 以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署名并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符合以下 5 种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相关证明后,每篇一次性奖励 500 元。a. 被新华文摘论点摘要;b. 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c.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d. 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录(

12、1500 字以上) ;e. 被中国社会科学年鉴 (国家一级学科年鉴)全文转载。以上 3 条奖项均只能就高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3) 科技发明奖 评定范围和比例:通过国家、省(部)级成果鉴定或取得国家专利局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奖励标准:每项奖励 3002000 元。(八)特殊贡献奖学金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特殊贡献的突出学生,奖励金额视贡献大小而定。(九)“考研”奖学金我院应届毕业学生参加研究生考试,并被正式录取为研究生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一次性奖励 400 元。(十)定向奖学金学生毕业时,服从国家需要,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或国家规定的某些重点工程和重点单位就业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四

13、、评定办法(一)学期评定学习奖学金评定按学期进行(本科学生评定学期为 16 学期,专科学生评定学期为14 学期) 。每年的 4 月、10 月分别评定相应上一学期奖学金。(二)有限兼评各类奖学金的评定,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间不兼评外,其他各类奖学金之间可以兼评,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习奖学金兼评后奖金按学年度奖项最高额度发放。学习奖学金之间不兼评(学习特等奖学金除外) 。(三)公示制初评结果须在专业(班级)公示,学院最终评审结果面向全院公示七天。对评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师生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反映,公示期后不再受理投诉意见。(四)逐级审查由年级根据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初评,经系评审小组审查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复核,最后由学院批准。(五)学院表彰根据评定结果,学院每学期召开表彰大会,并按评定标准一次性向获奖者发放奖金和证书。五、各项奖学金获得者学院发给奖学金证书,通报家长,并记入本人档案。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定条例 (试行)同时废止。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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