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保局--致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来工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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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来工的一封信致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来工的一封信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位外来工:你们好!大家辛苦了。2009 年 12 月 22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 号,下称暂行办法),并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暂行办法的实施,这是一件利民生的大好事、顺民意的大实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目前,全国每年都有上亿的农民往返城乡就业,进城务工农民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政策不统一等原因,近年来,养老保险关系转

2、移难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跨省就业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返回家乡时只好通过退保领回个人帐户的资金,丧失了长远的养老保险权益,影响了今后晚年的基本生活保障,这样的现象并不符合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参加养老保险的初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暂行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参保人因就业地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失去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同时,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提供了重要的条件。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宏伟目标迈出的坚实一步。这一

3、重大政策突破,将有利于吸引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有利于广大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就业、落户和定居生活,从而将成为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助推剂,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就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同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可要求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后,本人只需向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续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手续,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协调沟通办理。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首先考虑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户籍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缴费满 10 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 10 年的,则最后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 10 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其目的是充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特别是外来工的合法权益,使大家的社会保障权益得以实现,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外来工的关怀。因此,请广大参保人员特别是外来工认真领会暂行办法的精神实质,真正理解暂行办法的良好意愿,从保障自己老年基本生活,维护自己长远的切身利益出发,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使暂行办法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从而造福于自己,造福于家庭,也造福于社会。最后,衷心感谢各位为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衷心祝愿各位外来工在穗工作、生活愉快!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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