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人的解放与法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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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人的解放与法治的实现人的解放与法治的实现摘要:人的解放是法治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目标,两者乃是一种互动关系。本文通过中西历史的比较,提出人的解放是历史发展的总趋势,并揭示了思想启蒙于法治的巨大促进作用。进而认为,中国推行法治应以权利本位观为指导,注重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以破除依附性,促进和实现人的解放;另一方面,法治的实现有赖于主体人的解放,因此应重视人们法律观念的现代化和主体的觉醒。中国社会有着漫长的封建历史,这样的历史传统在中国人的心理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形成一种普遍性人格,这种人格最大的特点就是人的依附性太强,缺乏

2、个性的张扬和思想的解放。这种民族心理特征至今仍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本文的旨意在于探讨人的解放与法治实现的关系,解析依附性人格对中国推进法治的影响,阐述法治在破除依附性、促进人的解放以及人的解放对法治实现的积极作用。所谓依附性人格,简言之,就是指缺乏独立的主体性人格,缺乏独立自主的精神,习惯于依赖他人(如权威)、他物,而不靠自己独立的思维和行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民之所以依附性太强,其根源是,首先,从封建社会的社会组织形式来看,在国家、宗族、家庭、个人四个层次中,由于宗法伦理的深刻影响,个人没有独立的意义,个人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从经济关系看,封建土地地主私有制形成了农民对地主的人

3、身依附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由于缺乏商品经济中私利意识的催化,个人意识也相应的比较淡薄。最后,从思想文化上看,儒家思想自汉以后被统治者作为教化工具,用以建立和维持“父慈子孝、君礼臣忠、夫义妇听、兄友弟恭、长惠幼顺”的宗法制社会组织秩序。总之,在传统社会中,个人缺乏独立的人格。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影响,相当长时期内我们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缺乏民主、法治的启蒙、引导,所以旧的依附关系仍普遍存在,只不过以新的形式出现,比如身份关系由过去主要限于家庭、宗族变为集体组织、单位而已,人们的身份和地位都不是独立的,而依赖于单位和组织。集体组织和单位对

4、个人几乎事无巨细,一一包管。这种制度在让人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无比优越性的同时,也使个人陷入了一种难以自拔的依附性境地。而且,“当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社会资源完全仰仗于单位这一唯一的提供者时,人们就不可能摆脱单位对自身的束缚,就难以拒绝单位代表国家对自己提出的任何要求”。 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旦裁员,个人心理承受力那么脆弱,所以,从传统与现实来看,中国社会还没有完全摆脱人的依附性,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公民和市民社会。一、人的解放历史发展的总趋势(一)“三 R 现象”与启蒙运动有学者指出,欧洲大陆国家 14-16 世纪时出现了三 R 现象:一是文艺复兴(Renaissan

5、ce);一是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一是罗马法复兴(Recovery of Roman Law)。三个方面虽然不同,但集中一点是人文主义的胜利。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自由得到了承认解放。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是西方社会走向近代的两大变革,可谓西方社会发展的转折点。文艺复兴在复兴古典文化科学的口号下,高扬人文主义旗帜,以人为本,反对以神为中心的世界观,将人们的思想意识从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开创了近代哲学和自然科学的新世纪;宗教改革总体上说是文艺复兴的继续,是基督教内部的发展变革,是深层价值观念的革命。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的推动下,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一批出

6、身于新兴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上帝)或人性(而不是神)看作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间,这便是罗马法复兴运动。总的来看,这三场运动的核心都是人文主义,是作为类的人(与个人相对而言)对束缚人性的神的反抗和解脱。与“三 R 现象”相比,发生于 17 世纪中叶到 18 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夜的启蒙运动,将西方的理性主义推到了顶峰。这个历史时期的思想家,倡导理性主义,尊重经验,崇尚科学,宣扬自由、平等、民主和法制思想,反对封建制度和宗教迷信,要求建立新的社会制度。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

7、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放弃存在的权利。”大致的讲,“三 R 现象”主要是伸张人的世俗性权利,是作为类的人的解放,即,这里的“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一个集合概念。相比之下,启蒙运动则主要是思想的解放和个人的解放。康德的一段话揭示了这一点,“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当其原因不在于缺乏理智,而在于不经别人的引导就缺乏勇气与决心去加以运用时,那么这种不成熟状态就是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了。Sapere aude!(要敢于认识!)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口号。”可见,从主

8、体来看,人的解放可区分为“群体的解放”与“个体的解放”。此外,从内容上区分,人的解放则可分为“人身的解放”(物质性的)和“精神的解放”(也可称之为“思想的解放”)。我以为,欲实现群体的解放,必先实现个体的解放,且后者具有终极的意义;人身的解放与精神的解放则是一种互动关系。(二)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国的启蒙运动有学者从形式上对五四新文化运动与西方文艺复兴作了比较,认为五四新文化运动是“根植于中国土壤的东方文艺复兴”。但若从精神实质上看,五四新文化运动与启蒙运动更为相似。这一点从当时的两个代表人物胡适与鲁迅身上可以看出来。胡适主张“易卜生主义”,即他之所谓“健全的个人主义”; 8鲁迅一生致力于批判和改

9、造国民性,主要是反对奴化、奴性,追求个体的精神独立。他们都是追求“个体的解放”、“精神的解放”。自 1840 年鸦片战争以后,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危机下,为了救亡图存,近代中国出现了多次的革新运动。洋务运动“师夷长技以制夷”,是器物层次上的;维新运动追求君主立宪,是政治改良的;辛亥革命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是政体层次的革命。虽然逐渐深入,但旧的社会并未发生根本改观。这种状况引发了一些先进知识分子的思索,他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国民性的问题。并指出:“此等政治根本解决问题,犹待吾人最后之觉悟”。至此,才触及中国社会革新的核心问题。“打倒孔家店”,提倡“民主与科学”,都在于求得思想的解放和个人的解放

10、。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新文化运动逐渐由前期的思想启蒙转向后期的政治革命。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推动了中国民主革命的进程,但也留下了遗憾思想启蒙因此而中断,对国民性的批判与改造未能达到彻底。这种不彻底性至今仍存,并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法制进程,与西方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启蒙运动对法治的催化与促进作用相比,这无疑是个缺憾。但是,毕竟它已为我们指明了方向。二、法治与人的解放的互动关系法治与人的解放的互动关系,简言之,法治可以促进人的解放,人的解放(主要是指思想的解放)可以推动法治。(一)、法治实现人的解放的有效途径法治本身就是对专制的否定,对人的解放。人的解放应该是法治的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

11、目标。在此意义上,“人的解放”与“自由”同义,用卢梭的话说,“一个自由的人民,服从但不受奴役,有首领但没有主人;服从法律但仅仅服从法律。”附带指出,有学者认为:“给法治加上太多的目标价值也不太现实。法治本身只是治理社会的途径。承担不起许多集体目标。”我个人以为,法学理论研究固然应该纠正以往的一些空谈作风,但渗透着过多实用主义色彩的法治观却应反对。因为,实用主义的法治观使法律演变成工具化、庸俗化的倾向,“法治”可能会成为一种装点门面的招牌,有名无实。“法律的作用是促进人类价值的实现,如果法律的理论和哲学无视这些人类价值,那么他们肯定是贫乏的,枯燥无味的。”而且,所谓“法治本身只是治理社会的途径”

12、本身是一种错误的说法,因为法治是“Rule of Law”,而非“Rule by Law”。总的说,“只有同时实现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才能真正实现。”1959 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讨论了法治问题,并在其报告的第一条中宣布:“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奉行法治(The Rule of Law)的立法机构的职责是要创造和保持那些维护基于个人的人类尊严的条件,这种尊严不仅要求承认个人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而且要求促成对于充分发展其人格乃是必要的各种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我以为,这个概念有两点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其一,它体现了个人权利本位。也就是说,法治

13、社会中,权利的主体不是泛指的人,而是具体的每个人;其二,它强调立法机关不能只是消极的承认个人的权利,而且要积极的促进其实现。换言之,权利不能只是写在纸上,还应该有实现的现实条件。权利本位一直是法学界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如前文所述,传统文化里个人缺乏独立意义,形成一种依附性人格。而这种人格于法治的实现构成很大的障碍。笔者以为,权利本位的提法对唤起民众的主体独立意识,实现个体的解放,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推动法治。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没有个人,何来社会?故社会观念必自个人观念始,社会利益观念必自个人权利观念始,无个人权利观念之社会观念,不过是奴隶观念之别称!”17法律通过对个人权利的现实保护来维

14、护个人尊严,促进其全面发展与解放。就我国目前而言,比较迫切的是完善对权利主体的财产权的保护。因为,“财产是自由的最初的实现,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此外,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应制定我国的民法典,并以权利本位为其立法的指导思想。权利本位有时也会产生弊端,但正如胡适先生说的:“自由不是容易得来的。自由有时可以发生流弊,但我们决不因为自由有流弊,便不主张自由。”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权利本位有流弊,便不主张权利本位。(二)、人的解放推动法治的巨大动力这里的“人的解放”,主要是指人的思想的解放。思想解放对法治的积极作用在前面论及“三 R 现象”和启蒙运动时实际已有隐约表现。文艺复兴时期形成的人文主义法学派不仅推

15、动了罗马法在欧洲的广泛传播,还影响到了后来的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们。宗教改革运动的结果则生成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及其法治产生深刻影响。而启蒙运动对资产阶级国家民主法制的促进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例如,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和美国第三届总统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便深受启蒙思想家洛克的影响。他同洛克一样认为,一个民主政府必须尊重人民的思想言论自由,而不能禁锢和压制人们的思想。正是在他的强烈要求和各方努力下,美国国会不得不通过了 1791年生效的保障人权的十条宪法修正案,即人权法案。此外,如荷兰的两位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不仅开始将法学从神学

16、中解放出来,也为启蒙运动后来在欧洲其他国家的蓬勃发展起到先导作用。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前者三权分立思想对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政治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后者对法国大革命影响重大。他们的思想至今仍有不灭的光辉。许多学者都持这样一种观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机制在于政治经济的变革。虽然他们并不否认法律观念变革的重要作用,但我认为,法律观念的变革不仅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力,而且,“由于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所以法制观念的现代化就处于优先的地位。”之所以这样讲,首先是基于这样一个观点:西方法制进步始终有其思想支持,并且这种支持有着较为广泛的民众基础,而这正是我们实现法治所缺的。因此,我们必须重视通过思想启蒙促进法制观念的变革。(这也是我在前文不厌其烦的叙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以及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一个原因)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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