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核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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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核准指南 发布日期:2010-12-15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二十五条。 2、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设部建建200182 号)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条件见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72 号) 上述文件可在辽宁工程建设信息网()或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网()上查阅。 3、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其中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市政

2、等方面资质,以及申请涉及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须建设部实施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2)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综合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章程; 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最新年度的 C101 表及近三年的 C102、C103 表) ;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应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3、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须提供) 。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企业可不提供上述第、款所列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省、部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证书或有关批准文件;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 、

4、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2)人员资料 企业建造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工作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和劳动合同。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聘用期须在一年以上,养老保险凭证的缴费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对依据国家规定不需缴纳养老保险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其中,企业聘用退休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比例不得超过 15,且不得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退休技术人员可不提供养老保险凭证,但须提供正式退休手续; 3)工程业绩资料(申

5、请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可不提供) 工程合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或工程质量鉴定书; 可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图纸、照片和工程决算资料等。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须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工程业绩资料。 4)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企

6、业分立应提供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企业上述附件材料内容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顺序装订成册,所有附件材料一律使用 A4(210*297mm)型纸复印,每类材料须用彩页分隔,每页材料须标注页码,并附有总目录及申请说明。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报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一式三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副本;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关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4、行政许可程序 (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省建设厅复审,建设部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3)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等一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8、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 5)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除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以外的其他资质。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受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初审完毕。 省建设厅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10 日。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 2 号综合楼 A 座 A0701 房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7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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