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业务操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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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业务操作内容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业务操作内容 更新日期:2011-8-2 浏览次数:744 为防范出口骗税,规范出口退税管理,我局在 2011 年 7 月 28 日召开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会议,现将委托方企业与受托方企业业务简要操作流程登载如下:受托方简要操作流程一、委托方企业与受托方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合同(协议)。受托方在报关时,应注意的是在报关单上区分“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二、受托方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在申报系统生成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通过永康国税网的“税企邮箱交互平台”上传,到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三、受托代理出口的企业在办

2、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须附送的资料:1.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2.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合同(协议)副本; 3.委托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复印件(委托方企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的,受托方出口企业须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中说明原因);4.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5.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代理出口的企业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60 天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不能按期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应在 60 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 30 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式三份,一份由受托

3、方出口企业转交委托方企业,一份受托方出口企业留存备查,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四、受托方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原件等相关凭证资料转交委托方企业,委托方企业凭以上凭证资料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五、对受托出口货物外销发票的开具暂由受托方企业负责。委托方简要操作规程委托企业在收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相关资料后,按现行的生产型出口企业的规定作“免抵退”税申报。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委托方在向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前,应凭以下资料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有些企业因没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可凭以下资料中的第一条第一、三、四、六、七

4、款向税务部门办理简要的出口退税暂认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2、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非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税务登记证(副本)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新开业并被暂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小规模纳税人无须提供);7、开户银行及帐号(出口退税指定

5、帐户);8、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即予受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将上述证件资料 1 之外的原件退还给出口企业,将其复印件和资料 1 留存。(二)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出口企业因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户等事项的,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应提供下例资料:1、有关证明文件;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3、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表(一式二份)。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即予受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将上述资料 2 的原件退还给出口企业,将上述资料 3 的原件及资料 1 的复印件留存。二、委托企业的申报程序(一)、委托企

6、业收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对报关出口的货物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并按征退税率之差和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二)、生产企业于次月申报期限前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本月出口业务的相关数据,产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应注意的是,一般企业在单证不齐时是记“BH”标志,而代理企业则是用“D”作为标志。同时将出口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主管退税机关作电子预申报,并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向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增值税纳

7、税申报表(四份)及其规定的附表;(2)当月出口业务(包括单证不齐)对应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四份);(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二份);征收部门在受理申报后,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报送的“免、抵、退”有关报表中的相关项目进行核对。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退还企业用于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四)、退税部门在受理企业电子预申报后,即时将企业传递信息和口岸传递信息通过审核系统进行电子预审。并将企业本次预审结果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反馈给企业。 (五)、生产企业根据退税部门预审后的反馈信息及当月收齐当月及以前月份单证的情况调整相关数

8、据,并将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生成“免、抵、退”税的有关报表,于每月申报期限内办理正式申报。(六)、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四份);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月全部出口业务)(一份);3、经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份);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一份);(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齐全一份

9、);(2)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4)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主要特征和法律责任“借权挂靠”、“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等行为,对这些行为,省国家税务局进行了归纳明确,主要有以下一种或几种特征:(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交由除货代公司、报关行以外的非本企业人员(或单位)使用的;(二)出口企业所谓自营出口的货物,实质上是由其他相对独立的经营者(法人、自然人)借用或挂靠该出口企业的名义操作完成,其购进出口货物的支付货款不是由出口企业

10、实际承担,且出口退税的主要收益者非出口企业而是其他相对独立经营者的;(三)出口企业同一笔自营出口货物,既签订内销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协议(或合同)的;(四)出口企业自营出口货物,不是由本企业(或不直接委托国内运输单位、货代公司、报关行等)负责出口货物的验货、运输、仓储、报关等事宜的;(五)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交由他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发货人交给承运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或数量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品名、规格或数量等内容不一致的;(六)出口企业不承担出口货物经营风险,即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如出口货物发生质

11、量问题不承担收货人的索赔责任;不承担未按期结汇而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的责任;(七)先出口货物后签订出口销售合同,或内、外销合同签名、印章不全的;(八)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带有“四自三不见”特征的出口业务。“四自三不见”的业务:简单讲就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外贸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买单”业务。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编写的出口货物退税概论与实务一书中讲到: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的部分规定:(一)函调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对出口货物已发函

12、调查尚未收到回函的;对出口货物发函调查,回函内容不清或虽回函但不足以排除骗税嫌疑的;对出口货物函调回函属非自产货物和虽已回函,但退税机关认为仍有问题的,退税机关须对非自产货物的上道货源情况及问题进行再次发函调查。追踪两道环节仍查不清楚的,暂不予退税,而由出口企业自己负责举证。举证工作须在一年内完成,完不成的,不得再申报办理退税,如出假证,隐瞒事实,造成发生骗税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二)出口货物货源、价格等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虚假抬高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挂靠、借权”

13、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另外,还有违反退税登记管理、违反出口货物退税单证管理、违反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违反出口退税清算管理等其他方面不予退税的规定。国税发1999228 号文件规定: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出口企业,一经发现,无论退税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退税,税务机关一律停止半年以上的退税权,并划入 D 类企业管理。对企业在停止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任何时间均一律不得办理退税。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国家税务总局将在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行政处罚后,提请外经贸部撤消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2000外经贸发展发第 513 号文件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出

14、口骗税行为的情节轻重,对企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一)对骗取退税款 5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警告处罚并予以通报;(二)对骗取退税款 5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暂停其 6 个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三)对骗取退税款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四)对司法机关因骗税案已对其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15、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释200230 号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5 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50 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50 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较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30 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

16、出口退税款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150 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 150 万元以上的;(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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