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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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的责任承担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的责任承担1 1基于对过限类型的精细化区分摘摘 要:要:在结果犯场合,共同犯罪中的个别人过限可以划分为量的过限、质的过限、行为质 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以及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果质的过限限四种类型。其中质的过限 和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都属于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实行过限范畴,实行过限 共犯自己承担过限责任。量的过限则不属于实行过限的范畴,适用共犯从属性理论,由共 犯人共同承担责任。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果质的过限则需要在区别犯罪行为是否存在量的 过限的基础上,再根据相关标准确定过限责任承担。关键词:关键词:共同犯罪 过限 责任承担 正正 文:文

2、: 一、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类型的重新区分一、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类型的重新区分 传统的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中的个别人过限区分为质的过限和量的过限。应该说,这 种对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所进行的分类,是基于确认实行过限概念的需要。在这一二分 法下,质的过限被认为是与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相等同的概念。个别人量的过限则被认为 是与实行过限相区别的概念,是不适用过限人自担其责的归责原则的,应当根据共犯从属 性理论由共犯人共同承担责任。然而,共同犯罪中出现个别人过限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 的情况,此时准确确定过限责任的承担就显得极其重要。对个别人过限的传统分类,着重 关注的是实行过限等典型情况下共犯人责任的承

3、担。对于过限这一用语可能出现的实践情 形却缺乏周到的考虑,导致了仅仅依靠实行过限理论难以解决出现的全部问题。实际上, 从实行过限概念产生的过程出发就可以发现,不仅仅共同犯罪中的过限不止实行过限这一 种情况,而且实行过限所适用的过限人自担其责的归责原则,也难以适用于所有的过限情 况。 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框架下讨论过限责任,理应认识到可能出现的所有过限情景, 并对各种情景规定归责原则,这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本文认 为,从犯罪要素中的犯罪行为2和犯罪结果两个内容出发,可以将共同犯罪中的个别人过限划分为量的过限、质的过限、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以及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 果

4、质的过限等四种类型。当然,抛开对犯罪结果过于宽泛的理解,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 通说都认为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会存在犯罪结果,这就导致在危险犯等场合下,决定个别 人过限类型区分的因素只有犯罪行为这一单一因素,此时的个别人过限也就只能划分为质 的过限和量的过限两种类型。在这个层面看,本文对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所做“四分法” 之区分,是仅仅就结果犯场合进行的讨论。31、刑法理论中存在实行过限和一体转化二者区别的讨论,为了论述的方便,加之本文所涉及“过限”概 念属于实行过限概念的上位概念,故本文所谓个别人过限,区别于传统的共犯过限和实行过限概念中的 “过限”概念,并不绝对排斥一体转化的可能。这在文章后半

5、部分的论述中也会有所体现。 2、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基以区分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类型的两个因素中,犯罪行为理当是共同犯罪中 的行为,至于是否由共同故意支配则不论;而犯罪结果则是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结果犯意义层面的结果。3、对于结果犯,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 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 的犯罪。根据通说,本文所涉及的结果犯概念是指第一种观点下的结果犯。二、各过限类型的界定和责任的承担二、各过限类型的界定和责任的承担 从现有研究来看,学术界对实行过限情况下过限责任的承担研究较多,形

6、成了比较一 致的看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对共同犯罪情况下个别人过限类型精细化区分的必要 性的认识,所以对本文所涉及的其他三种类型的个别人过限情况下过限责任的承担方式, 目前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意见。 (一)质的过限(一)质的过限 正如前文所述,本文所论述的质的过限属于传统理论中实行过限的范畴。而对于实行 过限的概念,我国学术界虽然有着不同意见,但是基本的内涵趋向一致,即认为实行过限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过共同犯罪人事先预谋或临时协议的范围的犯罪行为。”4需要明确 的是,此处“超过共同犯罪人事先预谋或临时协议的范围的犯罪行为”,是超过了共同故 意所涉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比如,例一:甲和乙共同故意

7、盗窃丙家中钱财,甲负责放风, 乙负责窃取财物,后因发现丙在家,故乙以对人实施暴力的方式劫取财物逃离现场,甲乙 二人平分犯罪所得财物。此处,共同故意所涉的犯罪为盗窃罪,其客观方面为以秘密窃取 的方式获得财务,而乙却实施了超过这一客观方面的行为,实施了抢劫罪中所规定的实行 行为。由此可见,质的过限中过限行为本身是另一罪的实行行为。这是确认实行过限的一 个根本的标准。当然,实行过限共犯对于过限行为与其他共犯人肯定不能具有共同罪过, 这是确认实行过限在主观上的根本标准,也是区分实行过限和一体转化的根本所在。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由于本文所讨论的是结果犯场合下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问题, 质的过限是包括犯

8、罪行为质的过限和犯罪结果质的过限。因此,质的过限属于实行过限的 范畴,但二者并不能等同,质的过限的认定要求具备实行过限的要件,即实行行为超出了 共同故意的范畴,成为另一罪犯罪构成下的实行行为。除此之外,质的过限本身还要求同 时具备犯罪结果的过限。比如,例二:甲和乙预谋共同故意入室以木棍轻伤害丙,但丙住 所毗邻公安局,故二人商定由甲放风,乙入室实施伤害;但乙与丙宿仇,隐藏其杀人故意, 入室后使用木棍猛击丙头部,致丙死亡。此时,二人共同故意所涉犯罪为故意伤害罪,乙 不但在犯罪行为上超出了故意伤害实行行为的范畴,而且犯罪结果也超过了故意伤害的一 般结果,此时就构成了质的过限。 另外,与上述犯罪行为质

9、的过限较为容易判断不同,犯罪结果质的过限则比较难以判 断。因此,必须正确界定结果质的过限的标准,这是本文对共犯个别人过限进行精细化区分的一个前提。对此,学者有不同意见,比如构成要件异质说认为,并非任何行为都 可构成过限犯罪。只有与共犯行为存在构成要件的本质性区别的行为,才是过 限犯的客观外部表现行为5。而超出共同犯罪决意说认为,正犯的行为是否构成 实行过限,应以其实施的行为有无超出共同犯罪的决意为准6。笔者认为,结果质 的过限是指犯罪结果的出现超出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共同故意所涉个罪犯罪既遂的结果标准, 并且成为侵犯相似法益的更重个罪犯罪既遂的结果标准。比如,虽然故意伤害中存在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和

10、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但是,如果在共同故意伤害的案件中,个别人 的行为出现了致人重伤的结果,我们不认为是结果质的过限。因为重伤结果虽然超出了故 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既遂标准,但是其仍然不能构成与故意伤害侵害相似法益的重罪名 故意杀人罪既遂的结果标准。同理,当出现致人死亡的结果时,则可以认定为结果的质的 过限。 那么,对质的过限场合下,过限责任如何承担呢?笔者认为,既然质的过限属于传统4、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适用 ,河南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20 页。 5、吴振兴著:犯罪形态研究精要 ,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86 页。 6、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徐久生

11、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 , ,中国法制 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818819 页。的实行过限的范畴,因此,实行过限理论中对过限责任的承担原则就理当适用于质的过限 场合。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实行过限场合下,过限责任承担采取个人责任原则,7由实行过限共犯自己承担,未实行者不承担。8据此,例二中,甲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而乙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 (二)量的过限(二)量的过限 共同犯罪中个别人量的过限问题被理论界发现也是基于对实行过限相关理论研究的需 要,特别是为了区分实行过限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差异。在对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进行二 分法的情况下,学界通说认为量的过限是实行行为量的过限,藉此

12、与实行过限(实行行为 质的过限)相区别。但是,在本文四分法的框架下,量的过限采取广义概念,指犯罪行为 与犯罪结果都不存在质的过限的情况下,并且二者中至少有一者具有量的过限的情景。具 体讲,此种场合下个别人过限又包括犯罪行为量的过限且犯罪结果不过限、犯罪行为不过 限且犯罪结果量的过限以及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具有量的过限等三种情景。 比如,例三:甲乙二人预谋共同故意盗窃丙家中一价值 3000 元彩电,商定甲放风, 乙行窃;后当乙进入丙家后,发现丙家尚有玉佩一枚,遂盗为己有;后二人将彩电销赃分 款。此时,乙的犯罪行为超过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没有疑议,如果玉佩是价值百万的股 东,则表示犯罪结果的犯罪数

13、额也因古董玉佩的加入而超过了“数额较大” ,进入数额特别 巨大行列,此时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对于原有的共同故意都存在过限。但是,盗窃数额的 大和小以及盗窃一物和盗窃数物都只存在量上的差别,过限行为和结果所涉及的犯罪仍为 盗窃罪,未能实现质的过限,所以属于量的过限。而如果玉佩是一仅值数元的工艺品,则 表示犯罪结果的犯罪数额仍然属于“数额较大”范畴,犯罪结果不存在过限,此时我们也 认为其属于量的过限类型的个别人过限。最后,假设玉佩仍然是价值连城的古董玉佩。但 是,乙在行窃时并未发现玉佩在电视机上,只是在将电视机搬走之后才发现玉佩的存在, 最后将其销赃。此时,根据前述的标准,犯罪行为并不存在过限问题,

14、而表示犯罪结果的 犯罪数额却超过了“较大”标准,出现了量的过限,我们将这种犯罪行为不过限且犯罪结 果过限的情况也认为是量的过限的一种具体形式。 对于量的过限场合下过限责任的承担,笔者赞同传统理论的观点,即由于上述三种纳 入量的过限范畴内德具体情境下的个别人过限仍然符合共同犯罪的一般情形,比如前述例 三中,乙窃取玉佩的行为仍然是在甲的放风行为帮助下完成的,并且甲对乙进入丙家行窃 可能多拿的情况存在至少过失的罪过,因此仍然适用共同犯罪从属性理论,实行部分行为 共同责任的规则,过限责任由所有共犯人共同承担责任。据此,例三中,甲乙二人盗窃的 数额都以彩电和玉佩的价值之和计算。 (三)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

15、非质的过限(三)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 在结果犯的场合,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并非只存在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一对一 的因果关系,这就造成了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可能属于不同犯罪构成情况的存在,这也是 竞合型犯罪存在的根本原因。这一原理也决定了质的过限的犯罪行为不一定造成犯罪结果 质的过限,还可能造成犯罪结果量的过限、甚至是犯罪结果不过限等情况。比如,例四: 甲和乙预谋共同故意入室以木棍轻伤害丙,但丙住所毗邻公安局,故二人商定由甲放风, 乙入室实施伤害;而乙与丙宿仇,隐藏其杀人故意,入室后使用木棍猛击丙头部,致丙轻 伤或者重伤。此时如果是致丙轻伤,就属于犯罪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的不过限;如果是致

16、 丙重伤,就属于犯罪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的量的过限。 笔者认为,此种场合下的个别人过限,也属于共犯实行过限的范畴。正如前文所述, 共犯实行过限是指实施了超过共同犯罪人事先预谋或临时协议的范围的犯罪行为。由此概7、叶良芳, 实行过限之构成及其判定标准 ,载法律科学 2008 年 第 1 期。 8、肖本山, 共犯过限与共犯减少 ,载政治与法律2010 年第 2 期。念可知,共犯实行过限概念的界定,只关注行为是否存在质的过限,而不论结果的过限与 否。这就为将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场合下的个别人过限纳入共犯实行过限提供 了可能。同时,共犯实行过限理论的产生主要就是了为了限缩共犯从属性理论指导下的 “部分行为共同责任”规则的适用。而在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的个别人过限场 合下,过限共犯基于自有的罪过,实施了超过共同故意的行为。此时,其他共犯人对此质 的过限行为并不存在罪过,缺乏非难可能性,因此该过限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理应由过限 共犯一己承担。而且,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未实行质的过限犯罪行为的其他共犯本身只 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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