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散装水泥 禁止现场搅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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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散装水泥 禁止现场搅拌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节约能源,减少城市噪音、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56 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和 XX 市人民政府 X 府20XXXX 号通告规定,20XX 年 XX 月 XX 日起禁止在市区红线区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56 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规定: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水利等土木工程的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在我市

2、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红线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因特殊情况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许可方可进行。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未注明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等级和数量。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时需填写XX 市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使用建筑材料情况登记表 ,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方可报建。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市城监大队人员对现场搅拌现象进行巡查、监督管理。私人建房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不办理规划验收。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建设项目规模每平方米 30 元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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