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押题法条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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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民法一、民法合同法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

2、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 【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一百四十一条 【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

3、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四十五条 【交付地点不明的风险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的抢修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的赠与】

4、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形式与内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

5、、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第二百四十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

6、合同内容。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财产的性质】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物权法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 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 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 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 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 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 动产,享有占有、使用

7、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 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 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 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 押

8、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 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 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 于非农建设。 第

9、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 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

10、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 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 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 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 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 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 使

11、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 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 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抵押有效。第四十八条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 抵押无效。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 抵押

12、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十条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 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 实现时予以确定。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 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 押的,抵押有效

13、。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 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第五十五条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 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第五十六条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 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 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

14、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

15、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

16、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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