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人身保护令程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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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的人身保护令程序 刘静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美国,死刑案件的审理和救济程序十分复杂,持续十数年的案件并不鲜见。被告人 在州法院被判处死刑后,可以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如果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被告人在穷 尽上诉救济手段的情况下,还可以诉诸人身保护令这种定罪后救济程序。一、作为特别救济的人身保护令程序人身保护令程序很早就出

2、现在普通法中,该程序与刑事程序不同,是由被告人作为申 请人,监狱长作为被申请人。1789 年美国司法法规定了初步的联邦人身保护令程序。 1867 年,国会通过了州人身保护令程序,目前的联邦人身保护令法就是以 1867 年法案为 基础设立的。人身保护令程序是联邦法院审查各州刑事程序的重要途径,主要适用于死刑案件,因 此可以被视为死刑的复核程序。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因此一些人也批评联邦法院利用该 程序干预各州的司法,影响了判决的终局性。为了避免人身保护令程序在实践中被当事人 滥用,国会在 1996 年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中对联邦人身保护令法作出了重要修改, 对申请时限、批准理由进行了限制,杜绝了

3、连续申请,这些举措有助于实现联邦与各州之 间司法权的平衡。了解人身保护令程序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对全面把握美国的死刑程序很有裨益。需 要指出的是,人身保护令程序主要涉及的是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正当程序问题。基 于 1996 年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的定位,要“将联邦人身保护令审查作为州法院裁 判合理性的复核机制” ,2012 年帕克监狱长诉被告人马修斯案件(Parker v. Matthews)就 是体现上述规定的教科书式的典型案例。该案例所涉及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检察官陈词 与正当程序的关系等问题,同样值得认真分析。二、案件始末1981 年 6 月 29 日凌晨 1 时许,马修斯闯入与其

4、分居的妻子马丽妮家中,当时马修斯 的岳母克鲁兹也在家中。马修斯发现克鲁兹后,持枪射中克鲁兹的头部致克鲁兹死亡,然 后在另一个房间发现了马丽妮。马修斯与马丽妮发生了性关系,后在早晨 6 时许枪杀了马 丽妮。马修斯在当天上午被抓捕归案,当时他正准备清洗自己作案时所穿的衣服。警方还 从马修斯家后院的隐蔽位置发现了杀人工具枪支。在警察局,马修斯拒绝就杀人行为作出供认。大陪审团随后对马修斯提起谋杀罪的指控。在审判过程中,马修斯并不否认其杀死了 两名被害人,但是辩称自己是在极度情绪紊乱时实施的杀人行为。根据肯塔基州的法律, 极度情绪紊乱时杀人将使谋杀罪降格为一级杀人罪。针对自己的辩解,马修斯指出,其与妻子

5、马丽妮不幸的婚姻,是导致其极度情绪紊乱 的原因。据马修斯供述,其与马丽妮时分时合,二人在分居阶段互相敌视,马丽妮定期针 对马修斯申请保护令状。案发前,马丽妮还指控马修斯性侵犯马丽妮 6 岁的女儿,此举导 致马修斯在监狱里呆了 3 个星期。同时,多名证人证实,马丽妮总是试图控制马修斯,并 于二人分居期间在街道上呵斥马修斯。马修斯的母亲另证实,马丽妮让年幼的孩子深夜在 马修斯居住的房间外哭泣,以此来刺激马修斯。马修斯还提供了一份专家证言,精神病医 师李博士出庭作证指出,马修斯自称作案前曾经酗酒并且服用了安定和一种刺激性药物。 根据李博士的诊断,马修斯作案时处于情绪调节紊乱状态,即,个体在多种压力作

6、用下所 体现出的暂时性情绪和行为紊乱,该情况可能暂时影响个体的判断力,进而导致焦虑、紧 张、抑郁甚至自杀或者伤人等症状。李博士认为,马修斯是在极度情绪紊乱时实施的杀人 行为。陪审团最终认定针对马修斯的所有指控成立,马修斯被判处死刑。肯塔基州最高法院 维持了定罪和量刑裁决,驳回了马修斯提出的 37 项程序错误主张。对于马修斯提出的最主 要的主张,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在犯罪时并未处于极度情绪紊乱的状态。法院认为, 有关马修斯犯罪前、犯罪过程中及犯罪后相关行为的所有证据,足以支持陪审团的判决。 对于马修斯提出的检察官在总结陈词时存在不当行为的主张,法院未予采纳,但并未就此 说明理由。马修斯试图在

7、肯塔基州提起定罪后诉讼,但并未成功。最后,马修斯根据联邦法典第 2254 条的规定,向肯塔基州西部辖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了人身保护令申请。马修斯主张, 肯塔基州最高法院驳回其诉讼主张的行为明确违反了联邦法律。该地区法院驳回了马修斯 的申请,不过,第六巡回法院撤销了该地区法院的判决,并且同意对马修斯的申请进行审 查。根据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的规定,除非肯塔基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违反或者不 合理地适用了联邦法律,或者基于诉讼中的证据不合理地认定了案件事实,否则第六巡回 法院无权签发人身保护令。第六巡回法院基于两个理由认定马修斯有权获得人身保护令。 联邦最高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第六巡回法院的两个

8、理由都是不成立的。三、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第六巡回法院指出,肯塔基州最高法院不当地将证明极度情绪紊乱的责任转移给马修 斯,同时控方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在犯罪时并非极度情绪紊乱。根据肯塔基州 最高法院在盖尔诉肯塔基州(Gall v. Commonwealth (1980))案件中的判决意见,对于马修 斯提出的其在犯罪时极度情绪紊乱的主张,应当由马修斯承担初步的提供证据责任。如果 马修斯提供的证据足以引起对该问题的合理怀疑,控方就需要承担马修斯在犯罪时并非极 度情绪紊乱的证明责任。然而,肯塔基州最高法院在马修斯案件中背离了上述判决意见的 要求,将证明极度情绪紊乱的责任完全置于马修斯。肯塔基

9、州最高法院在马修斯案件中的裁判理由,反映出第六巡回法院的上述意见有一 定的依据。例如,该州法院指出,马修斯已经提供了其犯罪时极度情绪紊乱的大量证据, 然而法院认为马修斯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信,并未指出上述证据未能产生合理怀疑,进而 驳回了马修斯所提出的指控证据不足的主张。该州法院还认为,法院在威尔曼诉肯塔基州 (Wellman v. Commonwealth(1985))案件中已经指出,被告人没有极度情绪紊乱并非谋杀 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控方无需对该问题提供确定的证明。在第六巡回法院看来,肯塔基 州最高法院基于威尔曼案件有关被告人极度情绪紊乱问题的处理原则来审查马修斯的上诉 理由,违背了正当程序

10、的要求,因为这种做法回溯性地适用了已经被修改的肯塔基州有关 杀人罪的法律。如果肯塔基州最高法院最初对证据的评估以及援引威尔曼判例的做法是驳回马修斯主 张的唯一理由,那么,上述做法的确值得质疑。不过,该案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肯塔基 州最高法院指出,审判法院对极度情绪紊乱问题的指示是适当的,同时,在案证据能够支 持陪审团对杀人事实的裁决。审判法院对陪审团的指示要求陪审团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马 修斯并非在极度情绪紊乱时实施犯罪行为。该案被提交给陪审团评议时,证明责任是置于 控诉方的,陪审团了解证明责任的分配。肯塔基州最高法院还认为,现有证据足以支持陪 审团的裁决。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基于上述理由足以驳回

11、马修斯的主张。第六巡回法院还对现有证据支持马修斯不存在极度情绪紊乱的结论提出了质疑。显然, 在法庭上基于诉讼证据得出事实结论,这是陪审团而非法院的职责范围。因此,除非州法 院的判决明显不合理,否则,即使该判决无视被告人对指控提出的有效质疑,也不能基于 联邦人身保护令予以撤销。可见,肯塔基州最高法院驳回马修斯有关证明责任问题的主张,是本案联邦人身保护 令诉讼的关键所在。第六巡回法院注意到,李博士的意见认为,马修斯实施杀人行为时处 于极度情绪紊乱的影响之下,并且在交叉询问阶段并未撤回该意见。不过,该案中也有其他证据不利于马修斯。肯塔基州最高法院专门指出,马修斯提出 的犯罪时极度情绪紊乱的主张与整个

12、犯罪经过并不吻合。具体包括马修斯在作案当天借钱 购买涉案枪支,在购枪之后等待数个小时才去马丽妮家;在杀死马丽妮的母亲后数小时才杀死马丽妮,等等。此外,马修斯在作案后的行为也与其上述主张不符,包括马修斯有步 骤地藏匿枪支并清洗作案时所穿的衣物,随后向警方作出虚假供述,等等。由于李博士主 张,马修斯的犯罪预谋及其对作案过程的明知,与其在极度情绪紊乱的影响下作案这一点 并不矛盾,因此,第六巡回法院并未重视上述证据。不过,专家证言并不必然准确,陪审 员们可以基于各自对情绪紊乱的常识性理解来审查判断李博士的证言是否可靠。联邦最高 法院据此认为,第六巡回法院直接作出有利于李博士证言的认定,这种做法超出了自

13、己的 权限范围。更为重要的是,第六巡回法院并未考虑到,陪审团可能认为李博士所描述的症 状并不足以基于肯塔基州的法律将谋杀罪降格为一级杀人罪,因为李博士曾经指出,许多 人都面临压力和焦虑,或者面临着情绪紊乱的影响,但是显而易见,只有极少数人实施了 杀人行为。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考虑到马修斯的精神状态与其行为的合理性之间存在着内在关系, 肯塔基州最高法院将极度情绪紊乱问题交由陪审团作出裁决并没有明显的错误,第六巡回 法院有关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裁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四、检察官陈词与正当程序的要求第六巡回法院的第二个理由是,检察官的总结陈词违反了正当程序的要求。该案中, 肯塔基州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修斯提出

14、的检察官在总结陈词时存在不当行为的主张,但并未 加以分析。第六巡回法院基于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的要求,据此对肯塔基州法院 的裁决进行审查。有关该问题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指达登诉维恩怀特(Darden v. Wainwright(1986))案件的判决意见,即,只有当检察官的陈词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因而 导致定罪违反正当程序时,才能认为该陈词违反宪法。第六巡回法院指出,检察官暗示马修斯与其律师和专家证人李博士相互串通,编造了 马修斯犯罪时极度情绪紊乱的辩护理由。不过从检察官的庭审陈词内容看,检察官曾明确 指出,其并非暗示马修斯与其律师和专家互相串通,因此,第六巡回法院认为检察官的总 结陈词违反正

15、当程序缺乏依据。实际上,检察官的陈词只是表明,马修斯可能在会见李博 士期间有意识地夸大其情绪紊乱的情况。检察官同时指出:“难道你们不认为他在夸大他对妻子、岳母的恐惧?难道你们不认 为他向精神病医师夸大了醉酒的程度?”第六巡回法院认为,检察官专门强调马修斯可能 夸大抗辩事实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但却并未援引任何先例支持这一主张。该案中,检察官还指出:“这是被告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他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其 他辩解理由,只有这一条出路。 ”第六巡回法院认为,检察官的上诉言词贬低了马修斯提出 的极度情绪紊乱的辩护本身。不过,肯塔基州最高法院已经指出,检察官的上述言词只是 表明,马修斯可能夸大情绪紊乱的情况。此外,第六巡回法院还援引自己的先例来评估肯塔基州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但是,根 据联邦法典第 2254(d)(1)条的规定,巡回法院的先例并不构成“明确有效的联邦法律” ,因 此,第六巡回法院不能采用上述做法处理人身保护令申请。基于上述理由,联邦最高法院 认为,检察官的相关陈词并未违反正当程序的要求。鉴于第六巡回法院的裁判理由不能成立,联邦最高法院批准了帕克监狱长提出的调卷 令申请,撤销了第六巡回法院的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至此,一波三折的人身保护令 程序归于终结,时隔近 30 年的一桩死刑案件也终于尘埃落定。(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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