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交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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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天津津渤渤海海商商品品交交易易所所焦焦炭炭交交收收办办法法(暂暂行行)(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稿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焦炭(商品代码:BCK)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 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焦炭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焦炭交收仓库及指定焦炭交收厂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指定焦炭交收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焦炭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

2、仓储企业。第四条 指定焦炭交收厂库(以下简称指定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批准并指定为焦炭现货交易履行实物交收的焦炭生产企业。第五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焦炭才能用于实物交收。第六条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由焦炭生产企业签发的记载该焦炭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的的一定数量的焦炭有效凭证。第七条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仓库提货单到仓库提取;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厂库提

3、货单到仓库提取。第八条 申报焦炭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焦炭经营资质及与焦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卖方交易商将其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厂库存货凭证或其它货权凭证交由交易所登记确认后方能提出交收申报。第二章 焦炭的交收流程第九条 焦炭的现货交收流程卖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前将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交易商联)、厂库存货凭证(厂库联)或交易所认可的其它货权凭证原件交由交易所登记确认,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开通其卖出交收申报权限。持有交易所认可的其它货权凭证的卖方交易商须根据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各类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含仓储合同、入库磅码单及货物所在仓库开具的货权凭证证明函

4、等。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货权凭证有效期为一个月。焦炭的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 D1 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十五个工作日分别记为 D1、D2、D3、D15 交收日。(一)交收申报1在 D1 交收日 9:0011:30,13:3016:15,持有焦炭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提出交收申报时买卖双方交易账户应有足额可用资金,且卖方的交收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其在交易所登记的货权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如卖方违反规定,交易所将取消其交收申报权限,直至交易商承诺不再违规并得到交易所批准。(1)卖方提出卖出

5、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拟交收商品的信息,包括商品的等级、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次申报等级和交收地点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2)买方提出买入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需求的信息,包括等级、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次申报等级和交收地点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需求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2. 在 D1 交收日 16:00 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提交的拟交收商品信息以及买方提交的交收需求信息在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一旦配对成功将撤除显示。3.

6、若交收申报在 16:15 前没有配对成功,交易商可以在 16:15 前撤销交收申报,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 16:15 以后的交收配对。4.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 D1 交收日 16:30 以后自动撤销。(二)交收配对1.D1 交收日 16:00 前的交收配对(1)交易商可以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自主选择并响应已显示的交收申报。如有多个交易商对同一交收申报进行响应,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配对,一旦响应即构成交收配对,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同时交易所系统将自动通知双方配对结果。(2)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按“买方和卖方交收信息一致”、“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

7、。一旦配对成功,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同时交易所系统将自动通知双方配对结果。2.D1 交收日 16:00-16:15 的交收配对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不显示交收申报信息,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按“买方和卖方交收信息一致”、“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一旦配对成功,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同时交易所系统将自动通知双方配对结果。3.D1 交收日 16:15-16:30 的交收配对(1)D1 交收日 16:15 后,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将在系统中显示。(2)D1 交收日 16:15-16:30,中

8、间仓交易商对当日交收申报结果进行中间仓申报。(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参考买方在交收申报系统中提交的信息配对结果,最终交收以交易所配对结果为准。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买方和卖方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配对成功当天的结算价进行转让,并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 D1 交收日 16:30 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5.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 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三

9、)提货前准备1. 持有仓库存货凭证的卖方必须在 D2 交收日 11:30 前向交易所提交仓库存货凭证配对申请书(参见附件一),同时与指定仓库结清截至 D10 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持有厂库存货凭证的卖方必须在 D2 交收日 11:30 前向交易所提交厂库存货配对申请书(参见附件二);持有交易所认可的其它货权凭证的卖方须在 D2 交收日 11:30 前向交易所提交其它货权凭证配对申请书(参见附件三),同时与相应仓库结清截至 D10 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根据双方的仓储合同)。2. 买方提交交收意向买方在 D2 交收日 11:30 前通过传真或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

10、包括商品名称、重量、存放地名称等。但最终交收以交易所配对结果为准。3. 买方交款。在 D2 交收日 16:00 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应交收货物剩余的货款。4.交易所根据已掌握的资源,按照“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卖方提交的有效货权凭证对应的货物。如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由交易所向买方开具仓库提货单或厂库提货单。提货单由交易所传真至买方和对应的仓库或厂库。相应的存货凭证由交易所核销并留底。如卖方提交交易所认可的其它货权凭证,卖方在 14:00 前向交易所提交卖方与仓库所签署的仓储合同中规定的提货凭证原件,且此提货凭证须加盖卖方及仓库鲜章;买方在 16:00

11、 后到交易所领取此提货凭证原件。卖方同时向交易所提交焦炭交收承诺函(附件四),承诺为买方办理货权转移、物流委托单、提货、货物检验和开具增值税发票。买卖双方签署物流协议书(附件五)须报备交易所。(四)买方提货1.交收商品在指定仓库的,买方到对应的仓库提货或办理转存手续。(1) 买方需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己方公司公章,公章以买方在仓库的预留印鉴为准,并携带买方提货委托函到对应的指定仓库提货。仓库经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事宜。(2) 持有仓库提货单的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完货的待与仓库协商后,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发货协议或转存货物。也可按交收办法规定重新申请仓库存货凭证,再次用于交收。货物转存手续由

12、买方根据仓库的规定办理。(3) 仓库发货时,应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并妥善保管备查。2.交收商品在指定厂库的,买方到对应的指定厂库提货或重新办理发货协议。买方可以选择到指定厂库提取货物,也可以选择到交易所公布的指定厂库对应的提货点提取货物。(1) 买方需在厂库提货单上加盖己方公司公章,公章以买方在指定厂库的预留印鉴为准,并携带买方提货委托函到对应的指定厂库提货。指定厂库经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事宜。(2) 持有厂库提货单的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完货的待与厂库协商后,可选择重新办理发货协议。(3) 厂库发货时,应在厂库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厂库留底配对,并妥善保管

13、备查。3. 交收商品在除指定仓库及指定厂库外的其它仓库的,卖方根据物流协议书协助买方在到对应仓库提货或办理转存手续。(1) 买方需在其它仓库提货凭证原件上加盖己方公司公章,公章以买方在对应仓库的预留印鉴为准,并携带买方提货委托函到对应仓库提货。经对应仓库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事宜。(2) 持有其它仓库提货凭证原件的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完货的待与对应仓库协商后,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发货协议或转存货物。货物转存手续由买方根据仓库的规定办理。(3) 除指定仓库及指定厂库外的其他仓库发货时,应在对应仓库提货凭证原件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对应仓库留底配对,并妥善保管备查。(4)如买方在 D10 交收日

14、前(含 D10)未到指定仓库办理出库手续,交易所将根据卖方入库时提交的货物检验结果、仓库提货单对应的货物数量及交收配对成功日的交收结算价把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账户上。(5) 如买方在 D10 交收日未办理完交收货物的出库手续,买方向卖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2 元/吨天(出库结束日-D10 交收日)第十条 卖方收货款(一)指定仓库及持其它货权凭证的交收方式买方应在交收日内(即 D10 交收日 14:00 前)办理完交收货物的出库手续。若买卖双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交易所确认卖方已经结清截至 D10 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后,在买卖双方确认重量、质量检验结果的次工

15、作日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二)厂库交收方式若买卖双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且发货完毕(以买方确认的出库磅单为准)后,交易所在买卖双方确认重量、质量检验结果的次日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第十一条 增值税发票卖方在收到货款的 10 个工作日内(含第 10 个工作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卖方收到货款的 10 个工作日内(含第 10 个工作日)对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第十二条 溢短及磅差规定(一)焦炭的出库数量以货物实际出库数量的磅单和水分实测结果折算后的重量为准,同一交易商

16、单次交收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二)焦炭出库时发生的数量溢短在5%之内,由买方按照交收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和卖方进行结算。第三章 指定仓库交收焦炭的入库和出库第十三条 指定仓库交收焦炭的入库流程:(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指定仓库发货前,应当按指定仓库要求向其提出焦炭入库申请单(参见附件六)。申请包括品种、等级、拟入数量、发货单位、入库起始时间及入库运输方式等相关内容,并加盖入库申请单位公章。2指定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交易商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3入库前交易商应与指定仓库协议签订储存合同。(二)货物入库1交易商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2货物运抵指定仓库后,指定仓库应当会同货主共同取样,自主选择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入库货物以指定仓库或双方约定的地磅或轨道衡计重。3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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