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巨额补偿款和生活费是否有效?【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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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离婚婚协协议议约约定定支支付付巨巨额额补补偿偿款款和和生生活活费费是是否否有有效效?=案件简述: 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巨额补偿款和生活费是否有效? 作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游植龙高级律师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1日,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在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夫妻 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和约定,同时,明确约定“男方再另行一次性支付女方补 偿款300万元,该款于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此外,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男方 每年支付10万元生活费给女方,直至女方终老,但如女方再婚,男方只支付女方十 年生活费共100万元”。其后,男方拒绝支付该补偿款和生活费,女方于2005年向 佛山市

2、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之支付义务。男方不服,于 2005年10月向该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的该约定无效,2006年11月,经一审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以“该协议约定原告须支付给被告补偿款及生活费,因为被 告所得的财产已达成880万元,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条件,原、被告 离婚后,原、被告间也不存在扶养的义务,不应再支付生活费,因此该约定无法律 依据,应予无效”为由判决该离婚协议书支付补偿款和生活费的约定无效。女 方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难点及办案思路 本案的难点在于:第一,该案是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作出的判决,有 一定的复杂性,二审改判难度

3、较大。第二,离婚前一方已分得了占夫妻共同财产70 %以上、共价值880万元的财产,对方仍须另行支付巨额补偿款和生活费有没有法律 依据? 该案二审改判虽有较大难度,但在全面详细查看了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后,本律师 认为,从法律上,女方的上诉只要把握得好,二审改判是有可能的。由于2006年12 月31日才受理该案,而二审将于2007年1月5日开庭,时间紧迫,针对女方原上诉状 把握重点不准确和说理的不足,本律师立即为其书写了上诉书面补充意见,主要从 以下四个方面论证: 一、原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存在受 胁迫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这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

4、(具体内容:略) 二、离婚协议书对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和分期支付生活费的约定合法、合理,依法应予维持。 (具体内容:略) 三、原审判决混淆了补偿款、生活费与经济帮助金的法律概念,判决离婚协议书 该约定无效,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存在受胁迫 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这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原审判决却以“该 协议约定原告须支付给被告补偿款及生活费,因为被告所得的财产已达成880万元 ,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条件,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间也不存在 扶养的义务,不应再支付生活费,因此该约定无法律依据,应予无效。”并适用 合

5、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离婚协议该约定无效。这种判决是错误的,没有任 何法律依据,理由是: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 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照上述导致合同无效的五项规定中,女方与男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没有违 反上述的任何一项规定。既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没有出现任何导致条款无 效的情形,当然就是有效的。但原审判决却认定协议书约定无效,没有任何的法律 依据。并且,在婚姻关系涉及的财产关系中

6、,人民法院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进行 处理,而不能随便适用合同法。 2、如上所述,男方自愿给予女方300万元补偿款,是考虑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现状以 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男方急于离婚的情况、夫妻18年感情基础、男方有婚外情对女 方的伤害、男方本人的经营支付能力,尤其是主要考虑到男方取得了某公司50%股 权,而女方丧失了该公司股权、日后经济收入必然不能保持原有水平后作出的符合 男方内心意愿的真实意思表示。该300万元补偿款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并 不是“生活费”。但原审判决却将该补偿款与生活费予以混淆,该判决明显是错误 的。 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 房等

7、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按照婚姻法规定,在这里生活困难给予的是经济 帮助金。而女方与男方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约定由男方每年支付10万元生活费给 女方,该“生活费”是基于女方与男方离婚后,因女方没有取得公司股权,也不可 能保持离婚前原有的经济收入水平,为了让 女方离婚后的生活水平与原有经济生活水平不至于相差太大而给予女方的“生活费 ”,该生活费与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并不能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来规范双方的约定。 4、原审法院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作出判决,依照该规定,是应当认定双方 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全部有效的。但原审法院却认定协议书该约定无效,明显适 用

8、法律与判决自相矛盾。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 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 益的原则判决。”在这里,婚姻法再次明确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自由处分原则 ,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优先,对夫妻双方的 处理意见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只有当双方“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 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在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在2004年11月1日到某镇人民政府办 理离婚手续时,已经由双方协议作了处理。该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及补偿款的约定 在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维持。 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

9、误、混乱。 (具体内容:略) 二审开庭时,除了组织补充相关证据外,同时区别于上诉补充意见,有所侧重地从 理论上、法律规定上、实践角度上以及法律价值上,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男方与女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强 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男方与女方双方多次商定的离婚协议书于2004年10月22日到某律师事务所由律 师依法进行见证,2004年11月1日到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男方有相当长的 时间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考虑。尤其是在某镇人民政府重新打印并签订的离 婚协议书中,男方还亲笔写上“本人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 亦无其它不同意见”,这充分说明是男

10、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男方与女方签订之离婚协议书是在男方经过深思熟虑的前提下,经过多次的协 商达成的离婚和财产分割与补偿的协议。男方作为正常的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非常清楚也十分明白该协议书所有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男方是一个非常聪明的人 ,他之所以愿意签订该协议书,是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 其本人已有新欢的情况、18年夫妻感情基础、男方本人的经营支付能力后作出的符 合其内心意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任何受胁迫 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是合法有效的。 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及其补偿的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规定 ,则为有效,人民法

11、院应予以支持。 (二)夫妻离婚时财产处分及补偿的约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男方与女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此原则的体现,应当予以保护。 在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约定的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应遵循 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一个人,他可以将自己婚前的财产以及婚后的财产全部约定给对方 所有,这种约定合法有效。同样地,在离婚时,一个人不仅完全可以将夫妻共同财 产大部分甚至全部约定归对方所有,也完全可以将自己的婚前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 ,这种约定同样合

12、法有效。在作出约定的同时,一个人也完全可以再另行给予对方 一定的补偿金,这种补偿同样合法有效。这种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由处 分权利,是当事人对财产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 均予以充分的保护。因为,在夫妻关系中,除了有财产关系外,更大程度上是人身 关系和感情因素,婚姻法并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男方与女方签订离婚协议书 时,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及男方急于离婚的情况,对夫妻财产作出自由处分 ,约定给予女方补偿款和生活费,符合婚姻法规定,依法应予以保护。 (三)离婚协议书对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和分期支付生活费的约定合法 、合理,依法应予维持。 男方与女方签订的离

13、婚协议书约定由男方一次性支付补偿款300万元及每年支 付10万元生活费给女方,该约定综合考虑了以下各方面的因素: 第一,在女方与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某公司是夫妻双方于1990年就开始经营的 十几年的心血形成的,从1990年至今十七年无不渗透着女方的大量心血。该公司是 夫妻双方的唯一最重要和最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除了日常生活、交际、旅游花费 等高额支出外,夫妻双方现在的现金积蓄和几年来购入的全部共超过一千万元的财 产皆由此而来,该公司所形成的效益和客户、无形资产是巨大的、无可估量的。而 在离婚协议分割该公司股权时,按照双方的约定,由男方和儿子各占50%的股权, 女方在该公司将一无所有,女方最重

14、要和最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将因此而丧失,女 方想按照离婚前的资产增值趋势继续获得收入将不可能存在,正是有鉴于此,男方 才自愿给予女方300万元的补偿,以作为其取得股权、取得夫妻其他财产而给予女 方的财产分割补偿金。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笔补偿款其实是夫妻财产分割利益的差 额补偿。 第二,男方与第三者有婚外情,为了急于离婚,除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出一 定让步、以现金方式作出差额补偿外,还自愿提出对女方作出经济补偿,以此为条 件要求女方同意与其迅速离婚。男方与第三者于2005年7月生下一男孩,此事实也 充分证明男方于2004年10月与女方提出离婚的迫切心情。 第三,由于男方与他人有婚外情而非法同居的

15、事实,男方作为过错方而与女方离婚 ,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获得损害赔偿。男方提出离婚,其心中有愧,因而自愿作出补偿。 第四,女方自1986年3月19日与男方登记结婚后,18年来风雨同舟,共同经营,精 心付出,才有今天的家庭、今天的事业、今天的收入。女方为这个家庭,为这个公 司,付出了很多很多。而今,女方人老色衰,男方竟然抛弃糟糠之妻,为了一个第 三者而弃妻再娶,从道义上、从良心上,男方自愿给予女方补偿合情合理,符合公 序良俗。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主要考虑到男方取得了某公司50%股权,而女方丧失了该公司 股权、日后经济收入必然不能保持原有水平,以及男方取得了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可能存在隐瞒财产的

16、夫妻财产现状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考虑到正是由于男方有了婚 外情而急于离婚的迫切心情,考虑到女方十八年辛苦付出的感情补偿,男方才提出 并愿意给予女方300万元补偿款。男方在提出该方案时完全有充分的时间自由进行 考虑,他本人也衡量到其自己的支付能力以及日后的赚钱能力,综合各方面的因素 ,男方自愿给予女方补偿款300万元及每年支付10万元生活费,这是完全合情合理 的结果。这种约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没有违反法律的任何强制性禁止条款,是合 法有效的约定,应予以支持。 (四)原审判决认定男方与女方约定的补偿协议无效,是一个无法律依据的恶的判 例,应予撤销。 原审判决无视男方与女方约定的补偿协议的合法、合情、合理,而以“不符合婚姻 法所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条件,该约定无法律依据,应予无效”为由认定无效。该判 决不仅无视离婚协议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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