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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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在审计实务中,我们查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报告时,经常会发现不同的公司对“收 入实现的确认原则”有不同的表述,并且对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依据也各持己见。譬如有公 司认为,在预售商品房业务中,与客户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并且收取了全额价款, 房屋已经属于客户所有,而公司的报酬已经实现,应该予以确认收入实现。也有公司认为, 产权过户是房屋所有权交付的标志,因此应该在产权过户后确认收入实现。那么,以上观 点正确吗?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作了如下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 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

2、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 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 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与其他企业并无差别。但结合房地产开 发企业的经营特点,我们不难发现不同观点的端倪。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项目开发建设周期较长,一般会跨越多个会计年度。这是由房地产开发的性质决定 的,一个项目从立项审批、取得土地使用权到开工建设乃至项目建成,少

3、则需要一两年, 多则三四年甚至更长时间。2、房地产属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大。为了筹集资金,房产销售往往采取预售方式, 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时向客户收取价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与收款存在较大时间差异。3、产品成本计量相对滞后。一方面由于项目施工与其成本决算往往存在时间差,导致 成本计量落后于形象进度;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往往落后于商品房 的建设。特别是“大盘”项目在实行统一规划、滚动开发的情形下,往往存在一期商品房已 经交付入住,而花园、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甚至尚未开工的情形,导致项目 成本无法得到准确的计量。鉴于上述经营性质的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操纵经

4、营业绩显得更加 容易。为了不同的目的,往往各取所需的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收入确认原则,如有利于提前 确认利润以粉饰会计报表的“签约收款原则”;有利于税收筹划以及盈余管理的“产权过户原 则”。那么,应该如何公允、合理的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呢?笔者认为,首先要正确理解“商品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商品房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其核心是商品的交付,即将合乎客户购买标准的房屋交付客户。这里的标准包括法律规定 的关于质量的强制标准和客户在合同约定的个性化标准。房屋是一件特殊商品,其销售条 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销售合同的严格约束,并且客户在接收商品时在特定条件下享有退 货选择权。如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

5、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已通过竣工验收;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燃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 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 已经落实。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售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套 (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或者面 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只有符合以上标准,商品房才能被客户接受。在此情况下,未办理产权过户不能构成 退房的依据。从而真正实现“商品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其次是要合理理解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6、。前述房屋开发的成本滞后特征,决定了“房屋成 本能够可靠计量”,在实务中并不容易作到。因此,成本计量除了使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外,还会大量使用估计数据。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屋成本,可以从公司会计记录中取得。而 未完工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支出,则需要预估。这些估计数据来源包括项目策划书、项目 预算等。在合理预估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支出的情形下,可以视为“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具体条件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工程已经竣工,并且验收合格,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2、已通知买方接收房屋,并且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取得买方认可;3、与实测面积相对应的房款已经确定,发票开出,

7、收到价款或者取得支付款的承诺函;4、商品房屋的成本已经实际发生,并且可以可靠计量,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支出可以合 理预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审计攻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审计攻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经济组织,是伴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乡住宅建设事业的发展以及城乡住宅商品化的推行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产业,它与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工业制造业有着一些相似之处或有一定的联系,但又不同于这些产业,而形成一个独立的行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开发产品生产周期较长,最少数月,多则数年,而且要等每一单体工程或一组单体工程甚至整个项目竣工办理决算后才能计算确定其建造成本

8、,但房地产开发产品一般按分户分套局部分割销售,而且可以预售。从财务上讲,预售不等于销售成立,而要等房地产开发产品竣工,产权移交购房业主,同时随同房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风险也转移购房业主后才能确定销售成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都要等到后期,待房地产开发产品竣工决算,可以计算单体工程总成本和分户分套的局部成本,并向购房业主移交房产,可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才能将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对比,计算确定企业的盈亏。这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涉及面广,核算环节多,核算对象繁杂,客观上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作假创造了条件,本文拟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审计做些探讨。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常见的作假方法一

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常见的作假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投入大,销售时资金流入大,其对销售收入作假通常反映在隐瞒销售收入上。1、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工程决算并与购房业主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但现实中,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人为推迟工程决算,从而达到延迟确认销售收入。2、利用

10、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管理漏洞隐瞒收入。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产品的主要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计税的主要依据。但实际工作中,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发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发票,在发票的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开“阴阳票”,甚至不开发票。这样便给企业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留有了余地。3、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调整销售收入入账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后,购房业主交清房款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向购房业主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而实际中,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借用种种理由,延迟向购房业主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从而达到了调整销售收入入账时间的目的

11、。4、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分配利润、偿债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收入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捐赠与他人、偿债及以房换地时以“营业外支出”、“应付账款”、“无形资产”直接冲减“开发产品”,不按视同销售计提相应的税金,这造成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少了当期的计税基数,从而少计了税金。5、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饰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在待售期间用于出租即成出租房,用于安置拆迁户则成为周转房。出租房与周转房对

12、外销售前往往要发生改装修复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出租房、周转房三者之间变化频繁,在销售出租房、周转房时,故意不作销售核算,而将出租房与周转房销售收入冲减相关的改装修复费用支出,从而达到隐瞒收入的目的。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作假的审计策略与方法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作假的审计策略与方法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上述种种的作假手段,注册会计师应凭借专业知识、经验和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作出正确的判断,选择高效率的审计策略和方法。1、从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及能力分析。管理当局肩负着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其得到合理有效执行的责任,故管理当局的品行、阅历、经验、能力及其管理的观念、方式、风

13、格和对风险的认识与控制方法都会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运行的规范性。注册会计师应首先对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和能力进行评价,并关注其待遇是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挂钩、是否遭受异常压力、财务人员是否稳定等因素,以便从整体上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假的可能性。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调整销售收入入账时间的审计策略与方法。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推迟工程决算、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从而达到隐瞒收入的行为手段。注册会计师在外勤审计中,可以通过对长期挂账的往来账款实施审计,核查其相应的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购房合同,并亲临房地产座落地进行现场核查,了解购房业主是

14、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移交手续、是否已入住。在查实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购房业主办理了移交手续并入住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中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原则确认此项售房销售收入已实现:,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结转销售收入。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管理漏;洞隐瞒收、入的审计策略与方法。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房地产销售发票管理漏洞达到隐瞒收入行为手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首先首先,可以通过分析性复核程序测算其销售毛利率、销售利润率、销售成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并将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及同行类似规模的指标进行比较,若存在较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将其

15、作为风险领域进行重点审计;其次,;其次,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将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存根联与相应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进行相互核对,甚至,对于有较大疑虑的房地产销售发票存根联,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发票存根联与业主取得的相应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联进行相互核对;最后,;最后,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将房地产销售发票存根联所载的售房价与同地段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比较,这也可以从中发现其中所存在的问题。经审计,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上述问题,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会计核算原则中重要性原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或在审计报告中作为保留意见披露或解除业务约定。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分配利润、偿债及以房换地不

16、作视同销售收入入账的审计策略与方法。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捐赠、分配利润、偿债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收入入账达到少计当期的计税基数,从而少计缴税金之行为手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首先,可以结合对与捐赠、分配利润、偿债及土地相关的会计科目审计,如:“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发现是否存在此类业务;其次,注册会计师还可以通过上述分析性复核程序确定是否应将其作为风险领域进行重点审、计以发现问题。若审计中发现上述问题存在,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计提相应的房地产涉税税金。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饰支出,不作收入入账的审计策略与方法。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饰支出达到不作收入入账之行为手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首先,可以对“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在用周转房”、“周转房摊销”、“经营成本”等会计科目进行重点审计,对于“出租开发产品”、“在用周转房”的借方发生额,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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