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选择空间与劳动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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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者的选择空间与劳动者地位苏振华(浙江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7)摘要摘要:我国法律尽管对劳动者的权利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但劳动者的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自由签约的权利仅仅只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自由选择,而不是实质性的自由选择。其原因在于劳动者除了出让自己的劳动力之外,并没有其它选择。劳动者要真正能够实现自由平等选择,除了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之外,还必须让劳动者获得其它的选择机会,这就要求劳动者须以拥有一系列平等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劳动者在获得了这些权利之后,在消极意义上可以选择退出劳动力市场,在积极意义上可以选择其它劳动机会,

2、从而才能够实现实质性的平等。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应该从真正完善劳动者的系列权利入手。关键词关键词:劳动者 平等 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 【作者简介】苏振华(1972) ,男,湖北公安县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制度转型研究。“本文是姚先国教授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06jzd0014) 。 ”一、引言一、引言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人力资源(劳动力资源)是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经济效率的

3、源泉。改革开放前的劳动力统包统配制度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扼杀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成为经济效率低下、人民生活困苦的最重要原因。改革开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解除对劳动者、对各经济主体的种种制度束缚,使其自由选择、自由发展,从而提高经济效率、2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过程。可以说,没有劳动者自由选择的就业机制,没有数以亿计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的转移,就没有今天的“中国奇迹” 。但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目前的运行机制仍十分扭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就业权利尚未获得,歧视现象严重,尤其是对农民就业的制度性歧视仍普遍存在。(2)城市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经济性接纳,社会性排斥”现

4、象,造成农村劳动力的职业转移与身份转换严重脱节。进城务工人员长年累月在城市从事非农职业,其身份仍是“农民”,从而形成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现象。(3)劳资双方的权利严重失衡,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构造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对于我国加快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差别、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现代化目标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事实上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就业、劳资之间的平等,是被明确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对劳动者权利的界定是明确的、具体的。可事实上,在现实中劳动法的系列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该享

5、有的权利(法定权利)与劳动者实际拥有的权利之间存在巨大的反差。本文将探讨:为什么在现实中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得不到落实?真正落实劳动者权利的前提性条件是什么?二、二、名义上的权利平等与实质上的权利不平等名义上的权利平等与实质上的权利不平等目前我国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的状况并没有完全改变。有很多的研究认为,造成今天中国劳动力市场运行扭曲的原因在于劳动力供给的相对过剩,我们认为这种解释并不全面,劳动力供给过剩只能解释劳动者愿意接受低工资,但不能解释劳动者的权利被扭曲。我们知道,在劳动力市场上,交易的内容事实上是劳动者权利,解释劳动力市场运行扭曲的现象,需要在理论上厘清劳动者权利的内涵。作为一种生产要素,

6、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的与物质资本之间交易的是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即“劳动力产权” 。在劳动力市场上,分别拥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与拥有物质资本的企业主理论上应拥有对等的权利,劳动力与物质资本的交3易,应该尊重交易主体的意志,保证交易双方的应有权利,应该遵循平等交换、自由选择的原则。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性决定了劳动者的市场谈判地位,从而决定了劳动力产权的实现程度和劳动力相对价格的高低。一般性的看法是,如果物质资本的所有者没有对劳动者施加人身强制,劳动力拥有自由签约的权利,那么这个过程就被认为是一种平等交易。可是,中国劳动力市场运行的事实说明,固然劳动者有自由签约的权利,但劳动者的平等地位并没有真

7、正实现,如劳动条件恶劣,工伤事故频发但工人得不到救治,拖欠、拒付工资,超时加班加点等现象屡见不鲜。马克思曾经分析过这种现象, “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产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是一个是买主,一个是卖主,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 ”1可是,这种“平等”并不太美妙,这只是表面现象,马克思所看到的实质却是:“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向前,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蹂躏。 ”2 可见这种平等只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如何

8、理解马克思指出的这一悖论?市场是一个自由自愿交易的场所,自由交易或自愿交易最基本的要求是约束和强迫的不存在,即无论是资方还是劳方均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交易条件。但是否这就能实现真正的交易平等呢?在马克思看来不是的。他所观察的事实是,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时固然并无强制发生,但劳动力实质上却是任由货币所有者蹂躏。那么,劳动力为什么不选择退出劳动力市场,以免于被货币所有者蹂躏呢?可能的解释只能是,劳动力除却被蹂躏以换取微薄的报酬之外,别无选择。除却自愿交易的涵义,自由市场的更深一层涵义是“自由选择” ,真正平等的交易必须是建立在交易者可自由选择的基础上的。诚如哈耶克所言, “自由意

9、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的状态适成对照。 ”3这是说,自由的真涵义是指人们拥1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 190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1995 年。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 200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1995 年。4有“可选择”的机会。孤立地看,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尽管在总体上而言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尤其是缺少劳动培训和缺乏劳动技能的农民工,他们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但是资方也并没有对他们采取强制性的

10、劳动措施,他们至少还有拒绝接受资方雇佣的选择。仅仅着眼于能否自由选择被雇佣这一层面,劳资双方还是平等的。如何看待这种平等?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评价。其一就是马克思所阐述的,他认为这仅仅只是一种表面上的平等而不是实质性的平等,因为劳动者除了接受资方的条件外别无选择。另一种看法认为,市场的本质就是自愿交易,自愿交易将带来双方福利的帕累托改进,只要无外力强制,劳动者自愿接受的任何劳动合同都对他来说都能带来福利的提高,因此这种交易是真正的平等。对于这两种相互对立的看法,可以设定两个极端的讨论起点:一个端点是这样一种情形,一个刚进城且无任何技能的农民工,他所要面对的是基本生存问题,接受任何工作对他都是有利的

11、;另一个端点是,一个劳动者有充分的选择自由,比如说他甚至拥有可以成为比尔盖茨的选择机会。当这两个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时:对前者来说,为了解决马上要面对的生存问题,他的选择空间非常的小,他将乐意且是不得不接受任何工资水平的工作;而对于后者来说,低于比尔盖茨收入水平的工作,他均会选择放弃而退出劳动力市场,他的工作选择空间无限之大。我们要面对的问题是,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里,劳动者选择的空间到底应该界定到何种程度才是合理的?三、劳动者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三、劳动者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回应这个问题,先必须要讨论的是,影响劳动者选择空间的因素是什么?为此,我们须考察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会有什么样的选择?对

12、此可以借用伯林所建立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这个二分的概念框架予以分析。伯林将自由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种。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强制。当一个人能够自主选择时,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可以去“做的自由” 。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3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 4 页,上海,三联书店,邓正来译,1997。5由,一个具有消极自由的人,是指他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能处于“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在伯林看来,这两种自由最重大的区别在于:积极自由强调的是主体能够按照自

13、己的意愿去做某事的自由,消极自由强调的是行为主体能够免于外部力量的束缚和强制。两种自由概念的划分,指向了与两种自由相适应的制度建构。积极自由强调的是个体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为的自由,这就要求必须在制度上保障个体有行为的能力、保障其能够进行某种自主性行为、以及获取资源进行行动的能力,由此衍生的是制度必须界定人的各项主动权利和进行某种行为的资格。概括地说,保障积极自由的要件是个体的权利和个体的能力,个体权利和能力的大小是决定人的积极自由实现程度的标准。而消极自由的本质是强调个体免受外在强制和干涉的自由。要保障民众免于被强制的消极自由,在制度层面上就要求民众有一定的可选择的空间,制度须为人的发展提供潜

14、在机会,存在让民众自发活动的舞台,民众只有获得更多的选择,才可能真正免于被强制。简单地说,所谓“消极自由”要求个人有免于被强制而自我决定进行某种选择和行为的自由空间, “积极自由”要求的是个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某种行动的机会。对于劳动者来说,在消极自由层面上就是要求劳动者有退出劳动力市场的选择,劳动者只有能退出劳动力市场的选择,才能免于出现如马克思所论及的无条件接受资方条件的情形。在积极自由层面上,劳动者的积极自由体现于当劳动者面对某一份劳动合同时候,有两类选择:其一是能够和资方进行谈判提出自己的诉求,其二是能够放弃这份合同(不是退出劳动力市场)而选择其它认为对自己更有利的工作机会。有必要

15、强调一下,劳动者能够退出劳动力市场有两种情形:其一是退出劳动力市场后并不是去选择其它工作而且也没有能力去选择其它工作;其二是退出劳动力市场后能够有其它的工作机会选择。这两种情形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后者属于积极自由的范畴。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其消极自由表现为他可以拒绝某份劳动合同而退出劳动力市场。这里要排除两种情形:其一,劳动者退出劳动力市场并不是可以去选择其它的劳动合同,可以选择其它劳动合同我们把这种情形界定为积极自由的范畴;其二,劳动力退出劳动力市场也不是因为劳动者有足够多的储蓄,让他可以自由地选择闲暇,自由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劳动者拥有足够的6储蓄而让他有足够多的选择

16、不属于人与人之间关系意义上的自由范畴。在排除这两种情形之后,劳动者之所以能够退出劳动力市场,必须是拥有可以自由选择的空间,这种自由选择空间是在人与人之间关系层面定义的,也就是说,劳动者拥有来自于社会制度为其提供的选择空间,这在当下表现为社会为其提供的社会福利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积极自由,表现为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有更多的选择。劳动者积极自由上的选择与消极自由意义上的选择的不同之处在于,消极自由意义上的选择其实是一种“别无选择”,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由于拥有一份基本的社会保障而可以选择拒绝接受这份糟糕的劳动合同,从而退出劳动力市场,这是劳动力“被动”的选择。劳动者积极自由意义上的选择是一种主动性的选择,这种情形是,当劳动者面对一份糟糕的劳动合同时,他将能够做出较之这份合同对他更有利的选择,这是一种积极的选择。包括三种情况:(1)劳动者有能力对现有合同提出改进意见,比如要求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使得合同更符合自己的利益要求;(2)劳动者具备较高级的劳动能力,能够选择对他而言更有利的劳动合同;(3)劳动者面对这份额糟糕的劳动合同选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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