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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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交通运输局责任事项登记表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发展的协调工作承担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协调工作承担公共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与发展的协调工作2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划和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水路及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有关

2、体制改革工作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立法的规划和协调工作承担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拟订工作组织拟订公路、水路及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地方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拟订工作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公路运输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水路运输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公共交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交通运输信息化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3承担全市道路、

3、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含出租汽车)监管责任。指导并监督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承担公路运输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等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物流道路运输市场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物流水路运输市场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汽车租赁行业的指导工作承担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市场的监督与管理参与或配合公共交通运价的调整联系交通运输行业学会、协会,承办局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

4、4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提出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依法负责市辖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提出国家、自治区及市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政策和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承担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财务、会计、局管专项资金、非税收入、收费管理制度拟订工作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税、非税收入、价格等政策建议承担所辖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行业有关运价及收费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

5、承担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授权,对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权益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5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依法负责港口规划和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公路、水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建设资格准入机制及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责任承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初步设计到竣工验收的

6、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审批、审查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开工许可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公路、水运工程重大技术方案,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承担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和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港口规划依法承担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和上报工作指导公路养护、港口维护工作6指导全市公路、水路及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全市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指导有关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协调或参与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有

7、关应急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全市交通运输防汛、防疫、防震、消防等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道路运输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物质、紧急客货的水路运输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7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及公共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工程造价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工作;指导交通运输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及行业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规划、计划,指导全市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公路、水路

8、及公共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工程造价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以及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参与拟订行业节能减排发展战略并指导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指导交通运输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及行业维护稳定工作8依法管理全市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行政执法(含治理公路超限)工作;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负责全市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县(区)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水路运输、港口和港口设施保安管理工作9对机关、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对政府投资的

9、交通建设项目以及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或审计调查负责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及审计结果的应用工作10指导、协调公路、水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行业利用外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公路、水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拟订行业利用外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53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1全市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10、2城市轨道交通市交通运输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规划管理局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轨道建设3河道采砂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港口作业区内安全负责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备注1交通行业及社会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交通行业及社会综合交通信息服务、交通行业及社会综合交通技术服务南宁市交通运输信息管理中心0771-58596502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提供城市公共交通(含公交、

11、出租车)服务投诉的咨询、受理、反馈等服务。投诉咨询:南宁市交通运输信息管理中心 反馈:南宁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0771-123193运政监督、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1.运政执法监督、咨询。 2.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分办、反馈。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0771-39323154“等车车”公交、出租车手机APP服务软件服务利用“等车车”手机APP软件提供市内手机召车、查询公交到站情况、查询汽车站售票情况、南宁市实时路况查询等服务南宁市交通运输信息管理中心0771-123195政务公开、安全生产、法制等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具特色的交通运输行业集中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

12、料,提升公众安全生产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事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安全监督与科教科0771-588642358792565878685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各县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制度单位: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部门)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针对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2、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3、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4、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5、是否在办公场所公

13、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6、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7、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10、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11、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对各县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2、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3、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进行考核、测评;4、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

14、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5、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市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市级相关业务部门对通过对各县区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权力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市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各县区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市级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县区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市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

15、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市级部门对各县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五、监督检查措施市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六、监督检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各县区交通运输

16、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3、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二)对委托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单位: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对局委托下属事业单位行使的权力事项,局要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监督检查对象受委托行

17、使局行政职权的相关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针对受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2、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委托事项范围、权限;3、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4、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5、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6、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7、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10、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11、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1

18、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局对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2、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3、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4、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5、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对受委托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情况的监督。

19、局相关业务科室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局有关业务科室、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局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五、监督检查措施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六、监督检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据

20、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1、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3、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1、打击报复的;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南宁市辖区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具体内容是: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4、法律、规范、规章的施行情况;5、其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2、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22、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3、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1、加强对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2、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其他应当纠正

23、的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程序1、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2、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2、超过法定

24、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5、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7、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9、未按罚款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务、收取费用的;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11、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

25、对人造成损失的;12、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1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15、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1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1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四)交通工程项目实施阶段造价履行情况及计价行为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市管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施

26、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程实施过程中中间计量、支付、工程变更、价格调整、索赔、材料调差及工程结算等环节的计价、定价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抽查,查处违法、违规的计价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及执法大检查等方式。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四、监督检查措施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工程项目相关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五、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时,应做好检查记录,留存相应证明资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发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抽查意见书,明确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及建议、限期整改反馈的日期等内容。六、监督检查处理责令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

27、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复查。(五)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招标投标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用的合法性和执行情况;(三)涉及投诉、举报等有关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1、 专项检查;2、 综合性质量安全督查中作为督查内容之一。四、监督检查措施1、接受社会监督、投诉或举报;2、质监机构派工作人员对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或合同协议进行审查。五、监督检查处理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28、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等相关法规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六)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是否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后按规定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三)项目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四)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五)

29、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七)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以及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八)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九)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安全行为。(十)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验收前,是否具备质监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十一)推行红黄牌处罚机制。三、监督检查方式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等方式进行;2、质监机构派质量监督人员检查项目现场和内业资料,检查项目报监手续办理情况、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工程质量、质量保证资料、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等;3、在项目开工初

30、期,对项目组织第一次综合检查;4、在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涉及结构安全及稳定性等重要指标和环节;5、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四、监督检查措施1、监督检查时,应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或及时进行通报,列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注明限期整改反馈的日期;2、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或检查通报的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逐条对应、内容完整并附相关的图片、影像证明材料。五、监督检查程序1

31、、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等方式进行;2、质监机构派质量监督人员检查项目现场和内业资料,检查项目报监手续办理情况、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工程质量、质量保证资料、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等;3、在项目开工初期,对项目组织第一次综合检查;4、在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涉及结构安全及稳定性等重要指标和环节;5、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6、质监机构派出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实地检查,检查有关内业资料,发现质量问题或违反法规,与规范、设计不符的行为,责令限期整

32、改予以纠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7、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8、对工程建设工程中没有受过任何惩罚且工程质量优良的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给予行政奖励。 六、监督检查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缺陷、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质保资料未完善的,质监机构应要求被检查单位补全相关资

33、料。在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质量鉴定合格的项目同意其组织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进行整改。未经质量鉴定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奖惩制度暂行规定(交基建20

34、0527号)文件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从业单位进行红黄牌处罚。若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工程中没有受过任何惩罚,且工程质量优良,将在全区范围内给予通报表扬;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将在全区范围内给予表彰。(七)交通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各县(区)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二)各县(区)实施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管情况;(三)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三、监督检查方式1、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

35、行。2、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五、监督检查程序1、每年对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的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或未运用南宁市年度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予以纠正;逾期未改正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2、对各县(区)实施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县(区)交通运输局作为建设单位时,检查时发现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职责,未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整

36、改予以纠正;逾期未改正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2)县(区)交通运输局不是建设单位时,应加强公路质量安全行业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发现未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予以纠正;逾期未改正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3、质监机构派出监督人员对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履约检查,进入工地现场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汇总分析检查所得信息;收集汇总各县区上报的信用评价初评资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经审核后得出对应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将信用评价等级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公布。六、监督检查处理质监机构依据南宁市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对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37、,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过低的企业不允许参加下一年的工程投标。对于交通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的区(县、市)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一次督查工作中予以重点专项督查。(八)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督查制度一、督查对象各县(区)公路管理所二、督查范围及内容(一)公路建设1、自治区及南宁市下达的各类建设项目;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设计是否完成,批复是否完成,批复与设计内容是否一致,设计规模、标准是否符合计划及相关文件要求;招标内容与设计是否一致;3、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展情况:施工内容与设计内容、招标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

38、;项目进展情况是否符合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及自治区、南宁市绩效考核要求。(二)公路养护1、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养护工程项目完成情况;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养护路况指标完成情况;3、养护工程项目资料及日常养护相关资料归档情况。三、督查方式(一)公路建设1、各县(区)指定专人每月上报两次建设项目进度报表;2、建设项目设计批复及中标通知书报南宁市公路管理处备案;3、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各县(区)督查;4、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验收结果向南宁市公路管理处备案。(二)公路养护1、各县(区)指定专人每月上报两次养护工程项目进度报表;2、各县(区)指定专人每季度上报一次养护路况指标报表;3、每月定期或

39、不定期的到各县(区)督查,一是督查养护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和现场进度,二是督查日常养护台账及实地抽检养护路况。四、督查结果处理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项目进度不满足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及自治区、南宁市绩效考核要求的县(区)每月进行一次全市通报。(九)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超限运输车辆是否经过获得超限运输许可;(二)超限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许可证件,许可证件是否由市公路管理部门签发的真实证照;(三)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四)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

40、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五)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六)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三、监督检查方式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超限运输许可的要求。四、监督检查措施公路管理机构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路面流动稽查,切实强化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

41、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42、 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超限运输许可证件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

43、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公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十)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1、出租汽车经营企业。2、出租汽车。3、出租汽车驾驶员。二、监督检查内容1、基本条件、管理水平、企业经营行为。2、车容车貌、相关标识及设备设施。3、驾驶员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三、监督检查方式1、实地检查。2、路检路查。3、日常投诉等相关数据。四、监督检查措施1、每月组织人员路检路查。2、日常投诉处理情况汇总。3、定期开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质量考核。五、监督检查程序1、组织人员路检路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开展日常投诉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44、2、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六、监督检查处理1、公布考核结果。2、根据考核结果排名判定企业管理水平。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责令停止、处以罚款、吊销营运证件等处理。(十一)公共汽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公交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公交企业及公交线路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及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二)公共汽车营运行为、安全行车、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等。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检查,通常采用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对企业及公交线路的有

45、关台账进行检查。2、每月组织人员路检路查。3、组织人员展开集中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1、选择检查对象;2、听取介绍;3、查阅台帐;4、实地堪察;5、面谈询问;6、情况汇总;7、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及当事人员进行整改。2、纳入公交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范畴及公交线路的服务质量考核范畴。3、按照南宁市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南宁市公交线路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条款规定应用考核结果。(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

46、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和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开展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1、登记备案检查。2、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3、配合上级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考核。四、监督检查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我科对南宁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驾驶员培训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是:1、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教学过程中有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

47、不良行为的。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2、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使用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是否按规定,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3、检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是否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4、核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检查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具备

48、相应的安全条件,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5、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6、协助、配合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7、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学时计时系统及其它先进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培训质量。8、督促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加强对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和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

49、行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1、在全行业公布监督检查项目及具体内容。2、在全行业内公示监督检查人员名单,驾培机构确认是否申请回避。3、按照公布的监督检查项目及具体内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4、汇总、公示监督检查结果。5、将监督检查结果在行业内通报。六、监督检查处理未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应给予停止签章业务停业整顿、媒体公布,并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三)吊销其经营许可。(十三)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内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二、监督检查项目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

50、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和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1、查阅许可原始材料;2、处派人现场检查;3、处派人和抽机动车维修企业人员联合现场检查;4、配合上级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四、监督检查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我科对南宁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是:1、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2、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 3、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

51、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行为; 4、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存在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 5、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6、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经备案的维修项目收费价格、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常用配件现行价格;7、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8、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 9、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是否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10、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维修技术人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是否达到经

52、营许可时的要求;11、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设施、设备是否达到经营许可时的要求;12、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1、在全行业公布监督检查项目及具体内容。2、在全行业内公示监督检查人员名单,维修机构确认是否申请回避。3、按照公布的监督检查项目及具体内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4、汇总、公示监督检查结果。5、将监督检查结果在行业内通报。六、监督检查处理未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降低经营类别或吊销经营许可。(十四)道路客货运输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2、道路旅客运输站场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53、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二、监督检查内容道路客货运输及道路客货运输站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经营期限、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三、监督检查方式1、现场检查: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结合企业信用考核等日常管理活动,1年内对所有客运经营业户开展1次及以上的现场检查。2、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3、按规定抽查,或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4、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54、4、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5、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6、重点安全监管;7、安全隐患排查整改;8、市、县查处的重大案件,可移交自治区运管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2、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3、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使用执法规范用语,文明执法。4、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

55、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5、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防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6、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7、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

56、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可以作出如下处理:(一)通报;(二)限期整改;(三)线路、车辆停运整改;(四)罚款;(五)暂扣营运证件;(六)暂扣运输车辆;(七)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十五)道路运输教育培训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1、客、货、出租、维修从业资格证培训单位。2、参加客、货、出租、维修从业资格证培训学习和考试的驾驶员3、道路运输职业教育考试中心4、客、货运从业人员继续

57、教育培训单位。5、参加客、货运继续教育的从业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1、培训单位是否按要求进行培训和组织考试。2、从业人员是否按要求参加学习和考试。3、考试中心是否按要求组织考试。三、监督检查方式1、到培训单位现场检查与联网视频监控检查相结合。2、考试过程现场全程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核对培训学习、参加继续教育人员身份和人数。2、核对考试人员身份和人数。五、监督检查程序1、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考试、档案或记录;2、对培训单位、考试中心及从业人员参加教育和考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

58、和执行。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有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开展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的,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从业人员不参加资格考试或继续教育,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一)口头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三)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四)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五)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六)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六)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1、水路运输

59、企业及其船舶;2、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及其船舶;3、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辅助业经营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1、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是否超越许

60、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9)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2、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符合规定的营运船舶;(3)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7)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2)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

61、证书;(3)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船舶管理等辅助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辅助业代理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6)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订立书面合同,是否存在强行代理等违法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1、年度核查:按照上级相关通知精神开展检查。核查范围:注册于我市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资

62、格的企业及个体,从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的企业。核查频次:年度审验,1年1次。2、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的对企业、个体经营情况开展常规性、全面性监督检查;3、专项监督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特殊时段、特定项目、特定活动组织开展具有明确针对性、目的性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根据专项活动方案确定。四、监督检查措施1、加强对县港航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2、组织开展对各经营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3、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订监督检查方案;2、组织力量开展检查;3

63、、询问有关情况;4、作好检查记录;5、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6、书面总结检查情况;7、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通报;2、限期整改;3、罚款;4、撤销经营许可证。(十七)航道养护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区港航(航务)管理部门、项目业主单位,以及投资航道养护工程的有关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航道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编制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2、航道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航道专项护工程技术方案编制要求。3、航

64、道养护工程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上级要求执行。4、航道养护工程项目进度。5、航道养护工程是否及时组织竣工验收。6、航道养护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三、监督检查方式1、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3、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2、实施检查。在各地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3

65、、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4、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5、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及相关航道管理规定作出处理。1、通报;2、责令停止;3、限期整改;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罚款。(十八)港口经营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1、港口企业;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二、监督检查内容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

66、、规定明确;2、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是否下发文件,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责任制文本是否结构完整、条理清楚、责任明确;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查是否制定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在相应岗位上墙,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到班组;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及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制度文本,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同时查执行制度的台帐、记录;5、港口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情况,查行政许可备案档案,以及是否有超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备案的行为;6、应急撤离通道 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67、查应急撤离通道 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是否有明显标识,有否有车辆和停乱放和堆放杂物现象;7、重大危险源场所,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安全设施,标识是否符合规定;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查是否制定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应急救援文本及备案注明,应急救援预案结构完整规范,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明确,物资和器材按规定配备,明确定期组织演练,能定期修改完善; 9、港口危险货物封闭式管理,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操作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并应远离危险装置;操作室与有爆炸危险装置间应有防火、防爆墙分开,并控制危险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数量以及按要求穿着防静电衣服和鞋帽;10、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符合规

68、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查相关文件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1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12、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13、安全培训教育,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14、警示标志,施工场所、作业场所、储存场所、具有危险的区域性地段均要张贴(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识);1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企业是否下发文件,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责任制文本是否结构完整、条理清楚、责任明确;16、分管负责人安全生

69、产责任制,查企业是否下发文件,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责任制文本是否结构完整、条理清楚、责任明确;17、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 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是否有专项培训经费支出;18、安全例会制度,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 制度是否明确会议召开时间、次数、例会内容及要求、会议是否有签到和记录;19、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是否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在相应岗位上公示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 20、安全管理台帐,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看对应的台帐、记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

70、章制度的落实情况;21、安全防护措施,作业和使用有毒有害货物场所具备的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措施、防护措施; 22、现场是否用事故应急排放或处理设施;23、设备的安全附件定期校验情况;24、作业人员是否持证,对岗位熟知程度(现场抽查)。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的对港口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常规性、全面性监督检查;2、专项监督检查。根据特殊时段、特定项目、特定活动组织开展具有明确针对性、目的性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根据专项活动方案确定。四、监督检查措施1、直接检查或核查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2、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71、;3、查阅港口经营许可及有关案卷;4、查阅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台账;5、根据要求进行核查,并对核查情况予以反馈;6、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五、监督检查程序1、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2、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3、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4、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1、通报;2、责令停止;3、限期整改;4、罚款;5、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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