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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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商标法的年均律考分值为 5 分左右,同专利法相当,题型基本上限于选择题,自 1996 年以来一直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从历届考题看,本法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1、 注册商标的申请、续展、撤销及变更;2、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3、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4、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形态及法律责任。本法的理论性不强,几乎所有考题的解答都是对相关法条的直接援用或翻版,且所考查的多为细节性内容,故对考生熟读熟记法条提出了较高要求。对此,我们在评述中会帮助读者理清并掌握这些重点法条。一、 重点法条:第 3 条。第 4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 34、36、37 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 条。意思分解:1、 我

2、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自愿原则(第 5 条有例外),惟注册商标始受法律保护,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2、 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第 3、37 条)。3、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第 4 条第 3 款)。4、 注意商标注册主全包括哪些人(第 4 条第 1 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 条)。二、重点法条:第 5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 33、3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7 条。意思分解:特别注意强制商标注册的两种商品: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7条。三、重点法条:第 7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 8 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6 条。意思分解:1、 商

3、标使用人的注明义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6 条)。2、 重点掌握第 8 条:(1)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种类(第 1 款)。3、 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有例外:商标法实施前已使用地名的商标有效。四、重点法条:第 9 条。第 10 条。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3 条第 2 款、第 14 条第 2 款。意思分解:外国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委托国家工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商代理。律考中常考查是哪下机关指定的代理商代理。五、 重点法条:第 13 条。第 14 条。意思分解:1、 注意在第 13 条情形下,应另行申请注册。2、 注意在第 14 条情形下,应重新申请注册。六、 重点法条:第 18 条。相关

4、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13 条。意思分解:重点掌握商标注册冲突解决规则:(1) 申请在先原则;(2) 使用在先原则;(3) 均未使用的,协商解决;否则,双方抽签决定或商标局裁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13 条)。不要混淆:双方均未使用的,并非径直则商标局裁定,而是先由申请人之间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失败情况下,才采用抽签或裁定方式解决。七、重点法条:第 21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 19、22 条。意思分解:1、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行政主体。2、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具可诉性。八、重点法条:第 23 条。第 24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 32 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2 条第 2 款

5、。意思分解:以上几个条文为 律考热点,应予重视。1、 掌握商标注册有效期、宽展期期间。2、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起算点为何(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2 条第 2 款),2000年律考即曾考查过。不要混淆:如果一个商标于 1988 年 6 月 1 日核准注册,则它应于 1998 年 6 月 1 日有效期满,注册人至迟应在 1998 年 12 月 1 日之前提出续展申请,否则会被注销(第 24 条第1 款)。但应注意,若有他人申请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商标局不予核准的期间并不是截止到 1998 年 12 月 1 日,而是截止到 1999 年 12 月 1 日(第 32 条)。九、重点法条:第 2

6、5 条。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1 条。意思分解:以上两个条文是关于商标转让制度的基本规定,应注意:1、 受让人保证质量义务(第 1 款)。2、 一并办理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1 条第 2款)。3、 不予核准的注册商标转让的几种情形(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1 条第 3 款)。十、重点法条:第 26 条。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35 条第 1 款。意思分解:以上两上条文是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基本规定。应注意:1、 被许可人的保证质量义务(第 1 款)。2、 许可人的确良监督义务与标明义务(第 1 款及第 2 款)。3、 许可人报送合同备案义务(商标法

7、实施细则第 35 条第 1 款)。十一、重点法条:第 27 条。第 28 条。第 29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 35 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18、25 条。意思分解:1、 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的是以违法、欺诈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均得请求撤销。2、 第 27 条第 2 款讲的是注册商标异议,其期间为一年。3、 禁止以相同事实、理由重复申请异议裁定(本法第 28 条)。4、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撤销决定及异议处理决定均为终局决定(第 29 条;商标法院实施细则第 25 条第 2 款)。5、 禁止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异议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18 条第 2 款)。

8、十二、重点法条:第 30 条。第 31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 36 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9 条第 2 款。意思分解:以上几个条文为律考热点,应予重视。1、 掌握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注册商标的四种情形(第 30 条)。2、 重点注意实施细则第 29 条第 2 款关于“商标使用”的定义。不要混淆:1、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9 条第 2 款对“商标使用”作了最宽泛的解释,非直接用于商品及其包装上的几类行为亦为使用行为。对照第 30 条第 1 款第(四)项,正确判断“边疆三年停止作用”的范畴。2、第 30 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不同于第 31 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罚款的两种情形:(1) 精制滥造;(

9、2) 以次充好。十三、重点法条:第 36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 40 条。意思分解:以上两个条文提醒大家注意,本法中虽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一毓决定都是终局决定,不具可诉性。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商标事务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绝非终局决定,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亦可提起行政诉讼。十四、重点法条:第 38 条。相关法条:刑法第 213215 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41 条。意思分解:1、 认真识别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几类行为,注意本条调整的对象包括商标、商品和商标标识。2、 注意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41 条添列的行为类别。3、 联系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条,归结一下商标侵权,犯罪行为形态,提示:有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情形,几乎为每年律考所必考,必予精确掌握。十四、重点法条:第 39 条。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44 条。意思分解:1、 主要掌握本条关于商标分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即侵权人侵权所获利润或被分权人所遭受的损失。2、 注意第 2 款规定的诉讼是民事侵权之诉,而非行政诉讼。本法提示:考生另可注意一下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46 条第 2 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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