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犯罪案件应当分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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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犯罪案件应当分案起诉侯毅甲、乙二人系夫妻, 2011 年 4 月 6 日妻子乙砸窗入室盗窃邻居家现金、黄金耳环等款物价值8000 余元,乙将该款物藏匿于自家不同地方。4 月 8 日乙将盗窃的事告诉其丈夫甲,4 月 9 日甲将乙盗窃的款物在家中进行转移。 4 月 22 日甲乙二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关押于当地看守所,7 月 20 日检察机关以乙涉嫌盗窃罪、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一个起诉书中向法院提起公诉,7 月 31 日乙自缢身亡。对该案的诉讼怎样进行存在三种意见 :一、检察院撤回起诉,对乙作不起诉,对甲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重新起诉 ;二、检察院变更起诉内容,将起诉书变更为对甲一人的

2、指控 ;三、法院对乙裁定终止审理,对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直接开庭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依据该规定,撤回起诉的原因包括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等三种情形,本案中乙的死亡并没有使案件事实本身发生变化(犯罪事实仍然存在 ),也没有使案件

3、证据发生变化,同时也不符合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情形的规定。这里的 “不应当追究 ”用语显然是指被告人存在而不应当追究,并不是指被告人死亡,死亡是使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复存在,追究已经没有必要。所以上述第一种观点显然是不成立的; 变更起诉的原因指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本案不存在身份不符或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问题,所以也不能变更起诉,第二种观点也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五)项之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按照通常的理解,我国诉讼法上所讲的终止审理,是对一案审理的终止,而不

4、是对一案中某个人的审理终止。按照上述规定,乙的死亡导致本案应当终止审理,所以,第三种观点也没有法律依据。 但本案中甲依然存在,其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审判,对全案终止审理显然不符合刑事政策和法理。实践中对不是共同犯罪的关联犯罪案件,通常的做法是检察机关一案起诉,法院并案审理,出现部分被告人死亡情形的,终止对死亡被告人的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审理继续进行(这也是本案最终选择的处理方式 )。但这一通常的做法明显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并且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书根据被告人数量作出多份,表述为甲案、乙案等,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一案分开表述为不同的案件。 这一问题虽然无关实体处理,但却给诉讼程序带来一定的隐患,是实践中重实

5、体、轻程序的表现。笔者认为,应当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关联犯罪案件应当分案起诉,上述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作者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的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的构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检察院察院摘要:摘要: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也很薄弱,审查起诉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更应严格区别于成年人,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角度分别做出处理。本文截取诉讼程序中的分案起诉制度加以研究

6、,以期为我国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一些帮助与参考。关键词:关键词: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制度;刑事诉讼一、分案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分案起诉属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进行全面审查后决定是否起诉的一项诉讼活动。因此,分案起诉制度就是针对该项诉讼活动而制定的一项制度,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查清案件事实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进行分案审查起诉,法院分案审理和判决。该制度是未成年人案件和成年人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程序分离的体现,也是基于我国刑法、刑诉法的规定

7、所进行的一个审判方式的创新,是为创立独立的少年刑事司法体系所作的一个新的尝试。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对分案起诉问题的探讨并非空白。早在1996 年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就正式提出了分案起诉的思路,其出发点是检察机关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主动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加以分离,是一种主观的、人为的分案。本文所论述的分案起诉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分案起诉,它不同于实践中已经存在的因同案犯另处或脱逃等客观原因形成的分案起诉。事实上,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在现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起诉活动中,分案已不仅仅局限于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分案,更包括了侦查机关在提

8、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就已经将案件分开,分别报送公诉部门和未检部门审理;审查起诉也不只限于检察官在结案后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别移送法院审理,更包括在分案后,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将社会调查、心理测试、诉前考察等作为特殊程序性工作列入审查起诉环节,并最终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说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分案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做出处理决定的一种公诉制度。因此,笔者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分案起诉作为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种程序形式,是建立在起诉便宜主义和起诉法定主义相结合的基础上的,有效遵循和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对此,我们更应当将

9、其理解为广义的分案审查起诉,而并非狭义的分案提起公诉。作为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分案起诉的范围应当更宽泛,内容更丰富。二、分案起诉制度的比较当今世界各国在分案起诉的做法上,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绝对的分案起诉,即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管分案是否有碍于案件的审理,只要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犯罪者,就一律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别进行起诉。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 14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针对在行为时尚未成年的被告人的诉讼,与针对成年被告人的诉讼不发生牵连关系”,这是最为典型的绝对分案起诉。第二种是相对的分案起诉,是指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分案起诉对案件的审理有阻碍时,才能对整个案件进行合

10、并审理,但同时应对未成年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否则应进行分别起诉,这种相对分案起诉制度在世界各国占绝大多数。比较典型的如日本少年法第49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对于少年的被告案件,即使存在与其他被告案件有牵连的情况,只要不妨碍审理,必须在程序上将其分离。”少年审判规则第 31 条同时规定:“如认为公正审判需要,可以采取制止发言或者使少年以外的人员退席等恰当的措施。在审判过程中如认为发生了损害青少年德操的情况,可以使少年退席。”类似的规定在前南斯拉夫的刑事诉讼法第 457 条中也有体现。第三种是绝对分案和相对分案兼可。这一做法是指采取分开或者合并审理兼可,但是,案件审判必须在未成年人法庭进行。如

11、在法国,如果受到指控人中有一名或数名 16-18 岁的未成年人,在此情况下,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应当决定是否将未成年人的案件分离,并且决定是否将未成年人移送“未成年人重罪法庭”,而所有的成年人仍然移送普通重罪法庭;或者相反,决定将参与了重罪的所有人全部移送未成年人重罪法庭,但是,不论何种情况,年龄不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必须移送少年法庭进行审判。从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来看,对分案起诉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所适用的分案审理原则中应当包括分案起诉。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要确立有中国特色的分案起诉制度,应吸收与借鉴国外相对分案起诉的有关立法和

12、规定,即在起诉,审判阶段,只要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就必须分案处理。但如果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分案而使案件审理无法正常进行时,还可以恢复合并审理。同时,对于不宜分案处理的案件,对未成年人还要有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以免使未成年人受到“污染”。三、我国建立分案起诉制度的必要性1、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方面与成年人有着根本的不同,加上二者在社会经验、人生阅历等方面的差别,在共同犯罪中,成年人往往在主观恶性程度、作案动机与手段、犯罪情节等方面较未成年人严重,相当一部分成年人还被指控犯有其他罪行,且多为暴力性犯罪。按照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的

13、要求“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诉讼程序应按照最有利于少年的方式和在谅解的气氛中进行”。适用分案起诉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因为被分为两个案件分别开庭审理,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2、有利于解决法律适用上的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明确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都不公开审理,但是由于有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成年被告人多、辩护人多、出庭作证的证人也多,加上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有时需要邀请到庭进行法庭教育的有关人员,这样的庭审活

14、动名义上不公开,实际上成了变相公开或半公开审理,案件情况、审理情况及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很容易被传播或扩散到社会上,这些难以控制与预防的情况,客观上影响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司法保护。适用分案起诉则能够避免出现一案起诉中存在的缺陷,有利于同时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和对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3、有利于平衡判决的社会效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长期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一案起诉、一庭审理,法院在最终做出判决时,往往会因为考虑到量刑平衡,而对成年被告人判处相对较轻的处罚,反之亦然。分案起诉的适用有利于改善上述判决所带来的不良社会效果,利于成年犯罪人安心改造。4、有利于形成独立

15、的庭审模式。我国在 1996 年刑诉法修改后,借鉴英美法系抗辩式诉讼模式的特点,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但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言,抗辩式庭审方式所营造的激烈对抗效果和紧张气氛显然不适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同时也不利于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庭审教育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分案审理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上,在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前提下,建立一种不同于成年人的,具有显著少年司法特色的庭审模式。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的建立如前文所述,分案起诉只是一种人为的、主观的分案,分案的基本标准是要看分案会不会妨碍对案件

16、事实的全面查清和案件的法庭审理。根据这个分案起诉的基本立足点,结合实践操作中所取得的一些经验,笔者所在的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早在 1998 年就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共同签订了关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的工作协议,并于 2003 年对分案起诉的标准、操作程序以及公、检、法的职责予以了修订。据此,笔者初步归纳了以下关于分案起诉的标准、操作程序及应注意事项。1、分案起诉案件应符合的标准(1)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外,有充分证据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指控的;(2)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不会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3)分案起诉不会有碍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清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或从犯和被胁迫参与犯罪的;(5)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2、分案起诉的操作程序(1)承办人受案后,应及时阅卷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充分了解案情,确定是否符合分案标准;(2)对符合分案标准的案件,应制作分案起诉报告,并呈报科长、分管检察长审核;(3)对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分别确立案号和制作起诉书,但审结报告可以并写;(4)案件审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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