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高级及以下专任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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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高级及以下专任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高级及以下专任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管理.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高级及以下专任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为配合学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院教师岗位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 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岗位设置基本原则1.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分布,兼顾各级教师结构现状,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2. 对教

2、师岗位的聘用既依据专业技术职务经历,又兼顾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3. 各级各类岗位设置公开,岗位聘任条件量化。二、岗位设置1. 岗位名称和等级教师岗分为 13 个等级:教授 4 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教授 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讲师 3 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助教 2 个等级,即十一级至十二级。2. 岗位设置范围根据学校安排,教授一至四级岗由学校统一组织评聘。学院负责副教授及以下级别(专业技术五级至十二级)的设置及聘用。双肩挑人员由学校统一管理。3. 岗位数量学院教师岗位数量由学校按照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4. 岗位比例结构副高级岗位比例控制在教师总数的 30%左右,中级及以下岗位

3、在 48%左右。各级岗位内部结构控制比例为:副教授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2:4:4,讲师八至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与十二级的结构比例为 5:5。三、岗位聘任条件岗位聘用条件分为基本条件、认定条件和竞聘条件。满足基本条件和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过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的审核,满足基本条件和竞聘条件的人员需经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和评议。2. 副教授一级岗(专业技术五级岗) 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能承担并完成受聘岗位工作。有较长学术经历。近三年未受到学校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上个聘期考核为合格以上。

4、认定条件:九年(含)以上副教授任职时间。 竞聘条件:六年(含)以上,九年(含)以内副教授任职时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一项(含)以上;第一作者发表一级期刊论文(或出版专著)一篇(含)以上;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一项(含)以上。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提名人选应是为学院做出重要贡献、在学科建设中起带头作用的人员。3. 副教授二级岗(专业技术六级岗) 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能承担并完成受聘岗位工作。有一定学术经历。近三年未受到学校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上个聘期考核为合格以上。 认定条件:六年(含)以上副教授

5、任职时间。 竞聘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副教授可参加六级岗位竞聘: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一项(含)以上;第一作者发表一级期刊论文(或出版专著)一篇(含)以上;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一项(含)以上。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提名人选应是为学院做出一定贡献、在学科建设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4. 讲师岗(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工作量饱满,能承担并完成受聘岗位工作。近三年未受到学校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上个聘期考核为合格以上。满足聘任基本条件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任职年限按比例划分。5. 不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受聘

6、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只能聘至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最低岗位等级,在没有取得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四、教师岗位聘用程序1. 副教授五至七级岗位:本人书面申请(填表)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一、二级岗。符合基本条件及认定条件的教师由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符合基本条件及竞聘条件的教师由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并评议。2. 讲师八至九级岗位:由学院根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经历按比例核定审核并评议。若出现任职时间一致的情况,则根据教学、科研业绩,由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投票决定聘任人员。3. 公示拟聘人选4.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审

7、核,人事处备案,学校聘用。五、聘任组织机构及职责1. 学院成立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工会主席和教授代表组成,人数为 9 人,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2. 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主持岗位聘任工作;负责岗位审核及评议;接受投诉、申诉。3. 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的聘用审核和评议工作实行本人回避制度。六、投诉与申诉1. 本学院教职工有权就岗位申请人员的情况及岗位聘任工作进行投诉。2. 投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期限不受限制。3. 投诉和申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签署真实姓名,不署名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的权利应受各受理机构的保护。4. 下列机构可以接受投诉和申诉: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学院工会、学院纪检委员;也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投诉和申诉。5. 接受投诉、申诉的机构应在三日内处理投诉或转交有关机构处理,并向投诉人、申诉人作出说明,超过期限的,投诉人、申诉人可以向上级有关机构提起申诉。七、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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