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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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8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无水港”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系的意见 (桂政发2010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发2009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发2010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

2、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 (桂政发2010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 (桂政发2010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桂政发2010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的意见 (桂政发2010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贸市场建设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意见 (桂政发201064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自治区国税局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审批项目的审批事项全部交由县(区)级国税局审批、办理。四、行政审批条件自2008

3、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在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自治区重点物

4、流企业,从2011年起,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批,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医药的台资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五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

5、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自治区内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服务外包企业,经批准,自项目取得

6、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新入驻广西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六、申请材料(一)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三)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第四季度纳税申报表;(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具体资料。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窗口权限受理、审核、传递、送达。十一、咨询、投诉电话12366十二、办理程序十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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