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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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42 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 2008 年 11 月 12 日国土资源部第 13 次部务会议 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部 长 徐绍史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001 年 6 月 28 日国土资源部第 5 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 年 10 月 29 日国土资源部第 9 次 部务会议修订,2008 年 11 月 12 日国土资源部第 13 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 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2、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 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

3、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 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 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 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

4、散建 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 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 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 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

5、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 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 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 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 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

6、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 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 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 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

7、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 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8、和对建设用地单 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 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 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 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

9、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 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 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履行 部门职责,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 较快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加强监管和督察。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和监管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迅速行动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实质,

10、把思想 和行动尽快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把促进 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国土资源工作的重中之重,迅速行动,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 范管理,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要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节约集约、优质高效”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 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程序,认真做好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 产业结构调整和灾区恢复重建等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的保障和服务。要切实履行职 责,准确把握政策,强化监管督查,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在严格规范管理中落到实处。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投

11、资项目的统筹和管控 (三)进一步加快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各地要将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纳入新 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优先安排用地,重点予 以保障。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实无法避让耕地和基本农田的, 在规划修编中要予以调整。 (四)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的统筹和引导。要统筹安排 好新增投资计划在建项目、相关规划提前实施的项目和拟新上项目的用地规模与布局。强 化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 用地;在农村建设用地中,优先保障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农村基础设

12、 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等用地。同时要切实保障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 地。 (五)促进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尽快到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凡 列入新增 1000 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因选址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可以提出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其中,中央直接下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规划修改方案随同用地报 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切块下达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规划修改方案报省级政府批 准,并在一个月内报部备案。三、切实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六)科学安排明后两年土地利用计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 选准选好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计

13、划指标,既要保证经济发展,又要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今后两年土地利用计划编报,要重点保障列入新 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部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统筹土地利用年 度计划安排。 (七)切实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列入新增 1000 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在用地审批时部相应安排。切块下达地方的新增中 央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地统筹安排,部将根据计划执行情况相应调剂。四、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八)积极主动做好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预审服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 极主动地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加强对项目建议书编报、项

14、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涉及 用地的服务和指导,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效 率,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掌握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可在 申请用地预审时报审有关材料,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 (九)适当扩大先行用地范围。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 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 可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申请先行用地。其中列入新增 1000 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 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在完成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同时申 请先行用地。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用地

15、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 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向部申请先行用地。 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十)切实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抓紧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对省域内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 根据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和符合动工条件等情况,可按地(市)为单位分次报批用地。符合要 求的项目用地,部在一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查。 (十一)抓紧做好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前期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预分配的 用地计划指标,合理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规

16、模和区位,优先保证新增中 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于 2009 年 2 月底前组织完成申报。五、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十二)切实保障民生工程建设用地供应。对纳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的城镇廉租住房、 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供地,尽快落实到具体地块。 对农村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大保障力度,加快供应。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所节约的土地,应当优先满足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 (十三)保障纳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的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用地。要采取有 效措施,积极盘活企业关闭、重组和改制等形成的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新增中央投资 计划项目。对使用原土地进行增资扩建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提高土地利 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 (十四)及时提供土地产权保障服务。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要加快办理土地 登记手续。使用其他单位腾退土地的,要依法确定腾退前后的土地权属,明晰产权;以土 地置换方式用地的,要积极协调各方签订置换协议,明确权属调整;使用关闭、重组和改 制等企业存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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