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卫生监督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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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靖边县卫生监督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靖边县卫生监督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一)重大案件的范(一)重大案件的范围围拟作出对公民处以 1000 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 元以上的罚款的决定;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二)集体讨论形式分为队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和队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三)重大案件审查小组的人员由分管副队长、承办该案件的各组负责人组成。(四)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

2、组室和分管副队长审核后,报请队长批准决定,并由承办副队负责具体组织事宜。(五)对以下重大案件由队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罚款金额为 30000 元以上的;案件由承办组室和分管副队长集体讨论后难以确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影响极大的。(六)集体讨论由分管副队长主持,先由承办组室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提出各自的处理意见。(七)集体讨论情况应制作案件讨论记录,记录中应载明: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与会者;当事人全称;案件事实;对案件处理的各种意见。(八)经集体讨论后,就案件的违法主体、违法性质、法

3、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作出决定。(九)对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特别错综复杂,集体讨论仍难以定案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十)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定案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局长作出定案决定。(十一)定案决定作出后,应制作集体讨论定案决定书附入案卷,作为审批案件的依据。(十二)集体讨论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辩论,也可以请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十三)制作讨论记录,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定案决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以集体讨论的名义发生法律效力。(十四)经集体讨论后定案的处理意见,如发生特殊情况需改变原定意见的,需再经原讨论程序复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靖边县食品药品稽查队二 0 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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