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石涞源段低应变基桩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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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张石高速公路涞源(张保界)至曲阳(保石界)涞源至涞水段 N2 合同段基桩检测 委托方(甲方):委托方(甲方): 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张石张石高速公路涞源(张保界)至曲阳(保石界)涞源至涞水段 N2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受托方(乙方):受托方(乙方):河北中交远洲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签定时间:签定时间: 2007 年 11 月 7 日 签定地点:签定地点: 保定涞源县 2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张石高速公路涞源(张保界)至曲阳(保石界)涞源至涞水段 N2 合同段项目进行 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2、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技术服务的目标: 低应变动力检测检验桩身的完整性,推定缺陷类型及其在桩身中的位置。1. 技术服务的内容: 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桩基选择 507 根。 2. 技术服务的方式:采用现场检测、室内分析和计算,提交检测报告方式。 第二条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1. 技术服务地点:张石高速公路涞源(张保界)至曲阳(保石界)涞源至涞水段 N2 合同段 2. 技术服务期限: 按检测技术方案执行 3. 技术服务进度: 接甲方通知后及时进入现场 4.

3、 技术服务质量要求:严格按国家现行规范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有关条文,根据基桩检测技术方案真实、准确、认真地进行现场检测、3室内分析和计算,及时提交正式检测报告。 5. 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按甲方要求,准时提交检测报告。第三条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条件和协作事项:1. 提供技术资料:(1)该工程有关的设计资料、图纸、地质勘察报告等。 (2)该工程的工程名称、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3)基桩数量、类型、尺寸,基桩平面图。 (4)设计极限承载力(或承载力特征值) 。 2.提供工作条件:(1)

4、测试前场地清理、基坑开挖、桩头处理等检测必须条件。(2)保证测试场地道路畅通,便于车辆出入和设备安装。 (3)提供现场电源(380V、220V) 。 3.其他: 无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现场检测前,书面或口述方式均可。 第四条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 .技术服务费总额为:捌万壹仟壹佰贰拾圆整;技术服务费计算如下: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结合市场价格报价如下: 低应变动测检验 507 根,每根检测费用为 160 元。总计检测费用为 81120 元。该项目最终报价为大写人民币:捌万壹仟壹佰贰拾圆整捌万壹仟壹佰贰拾圆整 4如

5、果检测过程中工作量发生改变,则单价不变,最终检测费用如果检测过程中工作量发生改变,则单价不变,最终检测费用按实际工作量计算。按实际工作量计算。2. .技术服务费由甲方 按进度每月 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 提交检测成果报告一个月内全部支付清。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红旗大街支行 地址: 石家庄市红旗大街 98 号 帐号: 131080120018170029087 第五条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无 2. 涉密人员范围: 无 3. 保密期限: 无 4. 泄密责任: 无 乙方:

6、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无 2.涉密人员范围: 无 3.保密期限: 无 4.泄密责任: 无 第六条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5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三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 无 第七条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采用现场检测、室内分析和计算,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国家现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及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7、106-2003 有关条文进行验收。 3.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正式报告后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八条第八条 双方确定: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 (甲、双)方所有。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乙、双)方所有。第九条第九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 无 方违反本合同第 无 条约定,应当 无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61. 负

8、责合同签定事宜 ;2. 负责技术方案论证 ;3. 负责检测业务联络及费用结算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 发生不可抗力;2. 无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1.提交 石家庄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 无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7技术交底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技术背景资料: 无 ;2.可行性论证报告: 检测方案 ;3.技术评价报告: 检测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由乙方参照执行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无 ;6.其他: 无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无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年 月 日8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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