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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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内容提示: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养老保险六、建筑勘察设计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七、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八、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九、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自治区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 2职工缴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

2、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 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以 300%为缴费基数。 3个体工商户缴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3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 8%缴纳;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本人全部缴纳,缴纳比例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缴费办法 1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地税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社保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均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11%健立。 (二)个人帐户管理 1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其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 2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个人帐户查询

4、制度,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查询个人帐户服务业务,并每年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发送个人帐户对帐单。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和标准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 120。 (二)养老金发放办法 1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退休后不享

5、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19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 1998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统帐结合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一定比例( 1.4%)计发。 过渡性调节金一般按照不超过当地 1996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45%的数额和保证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人数不低于 65%的比例,由各盟市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批准后执行。 凡按上述过渡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6、。按老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工资封定在 1997 年 12 月 31 日。 319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 年的,一次性发给养老金,计算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41998 年 1 月 1 日以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仍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5职工、个体工商户在缴费期间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后养老保险五、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后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7、 12000 年转制的自治区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转制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加统筹前职工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参加统筹后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帐户按自治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 2转制前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费,建立个人帐户。2001年 1 月 1 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1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离退

8、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 养老金按下列渠道支付: ( 1)转制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项目外的(含享受地方性优惠政策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后增发的退休金、各地或各单位自行制定的补贴项目),由转制后的单位负责支付。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提前退休的人员的退休金,由转制后的单位负责支付,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 2)转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按劳社部发20002 号文件规定

9、的渠道支付养老金。 2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养老金按自治区内政发199836号和内劳险字199813 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 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 5 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 70%;2003 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 年 1 月 1

10、日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 30%;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核定过渡期内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时,原事业单位离退休金的计算依据,一律封定到 2000 年 12 月。3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六、建筑勘察设计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六、建筑勘察设计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2001

11、 年 1 月 1 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不含合同制职工)。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12001 年 1 月 1 日以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费标准不变。有事业费和自有资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 2000 年 12 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时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和自有资金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发的退休费,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系统或单位自行规定的补贴项目,由单位负责支付;不符合国家规定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按在职人员对待,继续缴养老保险费。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 离

12、休人员的待遇及离退休费的调整,按内党字 200014 号文件规定执行。 2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企业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 5 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如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 90%;2002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 70%;2003 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 50%;2004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

13、的,发给待遇差的 30%;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 10%;2006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在核定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待遇时,原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算依据,一律封定到 2000 年 12 月。 3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七、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七、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缴费基数 军工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

14、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 60%缴费;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 300%缴费。 2、缴费比例 军工企业按缴费基数的 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工资的 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缴费办法 ( 1)军工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逐月全额缴纳,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2)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前,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2、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自

15、治区内政发199836 号、内劳险字199813 号和内劳险字19998 号文件规定执行。 3、未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确认的统筹项目,由军工企业自行负担。 4、军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按月全额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5、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实行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实行工伤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6、军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比例,从 2000 年起统一执行自治区的调整办法。 八、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八、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 实行范围和对象 驻内蒙古自治

16、区行政区域内的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下同)和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 60%缴费,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 300%缴费。 2、缴费比例和年限 ( 1)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 20%以内;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8%。 ( 2)职工 2000 年 3 月 31 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缴费之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统一建立。 (四)养老保险待遇 1、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从 2000 年 4 月 1 日起,由所在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支付。 2、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后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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