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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经贸局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政处罚流程图经查,经营单位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依法进行 行政处罚由经贸局煤炭管理执法人员,现场查证、核实, 制作笔录,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当事人拒绝检查和行政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72 条进行处罚。责令停止销 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依法吊销许可证或取消煤炭经 营资格。由煤炭管理办公室代拟处罚决定和移送处理书由商贸办公室审核主管局长签发3 日内向被查单位下达行 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完毕, 案情复杂的,延长不得超过三个 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72 条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 下午 230530 办公电话:5518553 监督电话:8288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