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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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50906(颁布时间)19951001(实施时间)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5 年 9 月 6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四章 处罚程序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安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设区的市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实

2、行人民警察巡察。其他有条件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公安机关批准。第三条 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应当坚持严格执法,服务群众,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巡警巡察应当尽职尽责,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第四条 巡警巡察区域为主要道路和广场。具体范围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巡警巡察区域的重点部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岗亭。巡警巡察以徒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其他方式。巡警实行昼夜巡察,执行巡察任务必须二人以上。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巡警巡察工作,并应有相应的指挥组织负责实施。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应当建立专职巡警队伍。第六条 在巡警巡察区域内,巡警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

3、自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照本条例规定,巡警对巡察期间发现的违法案(事)件,有处置或者先期处置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巡警巡察工作。第七条 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巡警巡察工作的领导。巡警巡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巡警的营房、训练场所和岗亭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统筹实施。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第八条 巡警在巡察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二)维护交通秩序;(三)维护道路、广场整洁;(四)参与处置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五)受理和处置公民的报警;(六)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行为;(七)参加突发性事件、灾害事故的处置、救援工作;(八)受理拾遗物品,劝解、制止民间纠纷;(九)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急需帮助的人;(十)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警察履行的职责。第九条 巡警在执勤中经出示证件,可以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和有关证件。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犯,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十条 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巡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有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巡警组织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

5、应当赔偿。第十一条 巡警对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先行处置;对处在醉酒状态,可能危害他人或者本人安全的人,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领回,必要时交由附近公安派出所约束到酒醒。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十二条 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时间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不按规定超车、让车的,或者不按规定停车、车辆发生故

6、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挖掘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搭棚、盖房、摆摊、堆物、作业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五)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者掉头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六)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不按规定使用喇叭的,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十四条 违反消防管理,损坏、移动、埋压、圈占消火栓等消防

7、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十五条 在道路、广场上聚众赌博或者出售、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除没收赌资、赌具或者淫秽物品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第十六条 损害市容整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一)随地便溺或者倾倒污水、粪便及其他有害物的;(二)在道路、广场上焚烧或者抛撒树叶、垃圾、杂物的;(三)在行人通过的桥梁或者人行天桥上摆摊设点不听劝阻的;(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主要道路两侧悬挂、堆放物品,有碍市容

8、观瞻,拒不清除、改正的;(五)建筑施工现场不围档,污水流溢的;(六)在道路、广场上焚烧、抛撒迷信品的;(七)随意在道路、广场张贴或者涂写的;(八)车辆运载流散物体撒漏飞扬的。第十七条 在道路、广场上强行拉客住宿、搬运行李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以不正当手段强买强卖的,暂扣物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无证销售卷烟、食盐的,应予查扣,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八条 经营性营运车辆强行拉客,违反规定收费或者乘客不按规定交费引起纠纷,影响社会秩序的,对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运输(携带) 、销售烟花爆竹的,应予没收,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9、,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有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违禁物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退还原主或者予以没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 处罚程序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巡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照本条例规定,应予当场处罚的,由巡警当场处罚;不能当场处罚或者案情复杂的,应当交由巡警组织处理;应当交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应当受理;有关部门需要巡警协助工作的,巡警应予协助。第二十二条 对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被处罚人又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对被处罚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

10、款的,可以由巡警当场处罚;对被处罚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也可以由巡警当场处罚。对被处罚人处五十元以上罚款、被处罚人有异议或者需要处二百元以上罚款的,由巡警组织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被处罚人应处行政拘留或者实行劳动教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巡警和有关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谁发现谁处理;同时发现的,由有关部门处理。巡警和有关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财物。第二十四条 巡警对被处罚人给予处罚,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诉权,并出具由公安机关统

11、一印制的处罚决定书。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的,可以口头宣告。第二十五条 没收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罚款和没收物品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和没收物品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巡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巡警组织受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受上级巡警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上级巡警组织对下级巡警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发现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必要时,可直接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巡警队伍和巡警巡察工作的管理,建立上岗培训制度、警区责任制度、岗

12、位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提高巡警素质和执法水平。第二十九条 巡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区域到岗执勤,不得擅离职守。巡警巡察必须佩带统一标志,着装整齐,举止端庄,行为规范。第三十条 巡警和巡察组织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三十一条 巡警个人或者巡警组织在巡察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有特殊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二条 巡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巡警组织或者公安、监察、检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巡警组织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一)擅离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二)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三)打骂、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的

13、;(四)随意拦截、调用单位和个人车辆办私事的;(五)毁损被检查证件或者物品的;(六)罚款、扣押物品不出具票据、法律文书的;(七)依照规定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行为。对检举控告,经受理的巡警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查证属实,情节较轻的,应当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巡警对被处罚人作出错误处罚的,应当主动向被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给被处罚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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