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正当性的追问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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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刑法正当性的追问与反思摘要:哲学是反思之学,是研究“作为存在的存在”的学科。刑法哲学就是通过“思辩” 探索和揭示刑法的“根源世界”和“意义世界”的,刑法哲学以回答或试图回答刑法上若 干个“为什么”为目的。刑法正当性是刑法哲学的核心命题,对“什么是刑法的正当性” 给以哲学上的回答始终是刑法哲学的使命和任务。一、刑法正当性是刑法哲学的核心命题 罗素曾经把哲学称为“无人之域” ,因为他认识到哲学所要回答的,是那些似乎永远无 法给予确切答案的问题。所以哲学的品质是“思辨” ,哲学的使命是“追问” 。 。思辨”既是 哲学的品质,也是一切部门法哲学的品质。诚如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哲学开篇所指出: “我们的时

2、代是一个反思的时代,崇尚思辨应该成为这个时代的特征。刑法学如欲无愧于 这个 时代的重托与厚望,必须提高自身的理论层次,引入哲学思维,使刑法的理论思辨成为对 时代本质的思维,与时代变革的脉搏跳动合拍。“1刑法哲学就是通过“思辨”探索和揭示刑法的“根源世界”和“意义世界”的。它以 回答或力图回答刑法上若干个。为什么”为目的,诸如为什么人类社会里要有刑罚或刑法、国家凭什么持有刑罚权、国家行使这一权力又得到谁的允许这样一些处于刑法背后的、促 使制定刑法的原动力等。 人文社科领域素来是主观性极强的一个研究领域,每个进入者都想在自己擅长的学术 领域内发出声音,产生影响。刑法哲学研究自上世纪 90 年代在国

3、内学界兴起以来,相关论 文、专著(论文集)不下几十篇(部),甚至召开了相关研讨会,刑法学大有“走向哲学 之 势。这种“争鸣局面”固然体现了学术无禁区的自由,同时也反映了学术界的浮躁,尽管 对刑法哲学的研究场面相当热烈,但真正精品却不多见。在当前中国刑法哲学的研究中, 对于刑法哲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尚未在研究者中形成一致的认识,甚至刑法哲学的内涵问 题上,也存在着“争鸣-o2对刑法哲学“是什么”的基本问题还没有形成学界的共识,所 以有了刑法哲学研究中的巨大差异。哲学是专门研究“作为存在的存在”(Being aS BeirIg) E3的,刑法哲学研究的应该就是“刑法自身的存在”问题,即便有刑法上的“

4、十万个为什 么”的追问,那最终的问题还是要归结到“刑法自身的存在”这一终极问题上,这一问题 是刑法哲学的“元命题”或“母命题” ,其他的那些问题都是“子命题” 。 “刑法自身的存在”是解释刑法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问题,其他的一切问题诸如人 类为什么需要刑法,刑法制定的根基,刑法的价值,刑法的功能和作用,刑法的适用和刑 罚的执行等,都是围绕着刑法的正当性这一刑法的自身存在问题展开的。 二、从“法“到“刑法“的嬗变 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长期有效的规则”在默默地发挥着作用,随着生产力 提高,私有制出现, “法律”和“国家”才正式进入人们的生活。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们 “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

5、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 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 就必然产生国家。巩 4汉字是象形文字,一个汉字表征着丰富的内容,从汉文字“家” 、 “国”的字形含义上可以看出“法”的产生和演变的简单过程。 “家”的上半部分是一个房 子的形象,下半部分是一个“豕” ,义为“猪” ,代表的是财产, “家”的含义就是(人)有房 子有财产私有制的产生、 。家”的出现要求有在财产上定分止争的规范,这种称为“法”的东西主要是后来的“民法” ,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这种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之下的东西就是各种各样的“利益” ,人

6、们把这些被“法”保护的利益称为“权利” 。 “法”的出现为新的社会秩序提供了一个可能,然而,在私有制“你的” “我的”观念 的蛊惑下,人们总是力图得到更多的属于“我的”东西,强力者就有了侵犯、掠夺他人的 潜在可能,并且这种可能在很多时候都成为了现实。为了遏制这种事情的发生,就有了以 预防、报应为目的“惩罚规范” ,这就是后来的“刑法” 。任何人都没有惩罚他人的资格, 刑法只能 是更高的主体来钳定和执行,这就是“家”之上的“国” ,国的这种制定和执行刑法的资格 就是“权力” 。 国是由许多小家庭组成的大家庭。 “国”的古体写法为“囡” , “国”的外部是一个框(“口” ,读作“围”),代表着一国

7、的范围,国内有土地、人口,还有“戈” 。国家依靠 “戈”即武力(或潜在的武力)来保护一定领域内的土地、人口,并切依靠。戈”来保护对 “戈”即权力的拥有。质言之,国家对外的“戈”是军事武力,对内的“戈”是潜藏在权 力背后的刑法。 人类历史发展演变的过程告诉我们,刑法是在“家” 、 “国”的概念出现后的产物,刑 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法所希望达到的秩序,刑法的最主要手段是通过武力(或潜在的武力) 进行预防和报应。这是刑法产生的一般原因,到了后来, “家” 、 “国”之间出现了一个广阔 的“社会” ,人类的交往行为也更为复杂,刑法才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变化。我们可以通过 图示简单地演示“法”在“家” 、

8、“国”形成之后向“刑法”的嬗变过程:通过上图我们可以发现,刑法是游走在“家” 、 “国”之间的“社会法” 。它通过私权的 让渡来构成刑法自身的最初基础,通过公权的行使来发挥作用,通过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和 社会秩序的维护来彰显其价值。 三、自由与秩序是刑法的基本价值 人要能够自己决定自己、自己支配自己,就必须是处于自由状态的。 “自由”这个词汇 太有魔力了,人们希冀的不仅仅是“免于的自由” ,更是“从事的自由”人们在享受自 由的同时总是力图超越自由的边界和限制,总是力图获得更多的自由。当个人的自由普遍 处于越位状态的时候,人与人之间就会陷入“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这样的战争状态 非但使人们享受不

9、到“从事的自由 ,甚至人们连“免于的自由”都无法得到保障。 这种无秩序的状态是最不自由的,在这种状态下,即便是暂时获得自由的人也不完全是自 由的,因为他人也享有这种自由,而自己“免于的自由”也随时可能受到侵犯。不受限 制的自由的是不存在的!所以卢梭在高呼“人人生而自由”的同时,没有忘记加上“无往而 不在枷锁之中” 。 。枷锁”就是约束人行为的规则,在大多情况下表现为法律,人们只有在 法律的约束和保障之下才是自由的。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自由必须以限制为基础,只有处在这种限制下的社会才是有序的,只有在秩序之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秩序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一 定的社会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活

10、动的必要前提,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稳定性是秩 序的重要特征。刑法通过告诉人们什么事情“不可为”即对自由的一定程度的约束,为秩 序的存在提供了基础;刑法通过其自身的稳定性,为秩序的稳定性提供了保障。秩序是重 要的法律价值,秩序不仅仅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 性,更意味着心理上的平和,这种心理作用比甚至比秩序本身所提供的指示作用更大! 如果有一种秩序,看起来“秩序井然” ,实际上让人惶恐不安,那就是最大的无秩序, 因为对秩序的破坏通常只是一种偶然行为,只能给人造成心理上暂时的“应激反应” ,但那 种让人惶恐不安的秩序本身就让人处在心理上持续的紧张之下,是没有自

11、由的秩序。刑法 首先要保护的是人们的“低度自由” ,在“低度自由”获得保障的前提下所建立的秩序才是 能为人类带来和美生活的秩序,也只有在这样的秩序下,人们才能够扩大自由的范围。 人们要享受自由,就必须让渡一部分自由来建立秩序,而秩序本身又是对人们的某些 自由进行约束的,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自由必须以限制为基础。 秩序是自由的保证,自由是秩序的根据。没有秩序,自由就无从谈起;不是为了自由,秩 序的价值就不完整自由与秩序,就是这么对立地统一着。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 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洛克说这句话的时候,只提到了法律的指向保护和扩大 自由,并未言明如何达至自

12、由,那就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秩序。 四、追问刑法的正当性 (一)刑法正当性的根据 刑法通过保障“长期有效的规则” ,进而保障社会秩序,使人们在遵守秩序的同时享受 自由。刑法的约束主要是预防和报应两种方式。预防是事前调整,报应是事后调整;预防 的方式是威胁使用暴力,报应的方式是使用现实的暴力。预防具有行为上的导向作用和心 理上的暗示作用,它告诉人们什么事情是刑法所禁止的,并且通过威胁使用暴力阻止人们 做出这种行为,刑法通过报应来达到预防的目的。 报应有着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基础。古人常说,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这样的俗语在 今天也广为流行。康德也指出, “如果你诽谤别人,你就是诽

13、谤了你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 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 人,你就杀了你自己”5所以犯罪行为是白食其果。 刑法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违反刑法的人就会遭到(法律上的)报应,就会直接导致刑 罚。尽管刑法是对人们内心冲动的一种否定,但刑法并不仅仅是对“冲动的惩罚” ,因为违 反刑法的冲动是一种主观恶性,而许多“无意的”(如过失行为带来的犯罪)社会损害也会 遭到刑法的制裁。实际上,刑法的约束在很多情况下也表现为一种“偿债式”的补偿和抚 慰,这种“债”源于民事行为上的“损害一赔偿”关系,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对相对人造成 损害(侵犯了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而应当给予

14、相对人以赔偿。这种观念延伸到刑法领域,就 是刑法的报应观。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无论是否出于恶意都)应当 遭受报应,即刑罚。刑罚,甚至刑法本身就是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存在的。 (二)追问刑法的正当性 法律能否被人们所接受,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可接受性,刑法要成为人们信奉的对象, 就要表达人们普遍接受的共同价值。所以,昂格尔正确地指出:“法律被遵守的主要原因 在于集团的成员从信念上接受并在行为中体现法律表达的价值。人们效忠规则是因为规则 能够表达人们参与其中的共同目的,而不是靠强制实施规则所必然伴随的威胁 o“E6 面对千姿百态的社会,法律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刑法则更是一个退缩的概念

15、。无 论是事前的“预防” ,还是事后的“报应” ,刑法都只是涉及到了“长期有效的规则”的一 小部分。在刑法调整的范围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广阔的“法外空间” 。刑法通常不会涉足(也历应当涉足)人们的私人生活,只有当人们的私人生活行为造成了社会危害,才具备了 进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可能,在此之前,这种造成社会损害的行为依然是“自由”的! 人因为享受自由,而有侵犯他人自由的冲动,为了使人们享受普遍的自由,所以就要 对人的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建立起秩序,这种秩序在刑法的保护之下发挥作用。那 么,限制人的自由的刑法就是正当的吗?或者说能够维护社会秩序的刑法就是正当的吗?奴 隶的自由被刑法限制了,这种刑法是

16、正当的吗?德拉古的血腥立法7维护了社会秩序,这 种刑法是正当的吗? 通过上述一系列追问,我们可以发现,刑法并非来自必然的自发生成,甚至大多情况 下是来自人为的设定。因为刑法制定权由国家来行使,所以,无论如何淡化,都无法改变 刑法被俗称为“刀把子”的功能,刑法在这个时候,成了一种政治措施、一种政策。因为 主权者的不同需要,刑法的许多内容,其正当性本身就是一个。正当性问题” 。 刑法虽然保障自由,维护秩序,但刑法同时也对人加以惩罚,所以刑法本身也是一种 “恶” ,只不过是一种“必要的恶” 。8尽管是“必要的” ,但仍是“恶” ,既然是“恶” , 就要把“恶”限定在最小范围内。只有处在其范围内的刑法才是正当的。说一事物是正当 的,只有“正” ,才是“当”的!所谓“正” ,就是事物处于应该处于的位置和状态,一旦超 越了这种“正”的状态,就会造成“不当” 。 五、结语 刑法是关于惩罚的法律。作为-M 最为古老、最为成熟的部门法,在研究刑法的过程中 产生“为什么”的追问是可以理解的,这是一个成熟的学科对自身困惑的哲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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