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纠纷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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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射阳县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纠纷记实射阳县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纠纷记实-消费纠纷调解的技巧消费纠纷调解是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职能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各级消费者协会都十分重视消费纠纷调解工作,如何做好消费纠纷调解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笔者虽然刚刚从事消费者协会工作,结合自身实践,谈谈消费纠纷调解的一些粗浅技巧:一、尽心尽力来维权一、尽心尽力来维权有人说:消协工作非常简单,往往是领导照顾一些老同志的一个岗位,调解得成就成,调解不成就放弃,只要一方不同意调解,即可终止调解,万事大吉。我认为不然,消费纠纷调解工作,涉及到民生工程、涉及到社会和谐、更涉及到政府

2、形象。2011 年 7 月 8 日,射阳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一起房屋基础问题导致外墙裂缝的消费纠纷, 应该说是非常复杂, 但射阳县消费者协会尽心尽力,本着关心消费者的角度,历经长达一年之久,终于调解成功。在调解过程中,难度也十分大,一是起初双方争执骑虎难下, 途中已出现终止调解的格局,甚至有上访迹象,但射阳县消费者协会不畏艰险,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认真细致地开展调研,二是依法调解,主动与东南建筑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联系并得到了支持,东南建筑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多次赴现场进行勘察,得出了导致外墙裂缝的主要原因,为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最终房屋销售商一次性补偿消费者 75

3、000 元的损失。二、借用上级力量维权二、借用上级力量维权去年 3 月份,射阳县消费者协会开展食盐行业专项消2费维权,针对食盐个案投诉,从网上查阅了全国食盐行业食盐经销情况,其中对江苏省食盐销售领域的价格不合理,开展了专项调研,发现江苏省的海藻碘盐价格(每 400 克)的零售价比周边省市高出 1.4 元,射阳县消费者协会立即从维护全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于 2012 年 6 月 19日,向省纪委、省物价局发去书面汇报,建议省物价局对全省的食盐开展调研,参照周边地区标准调整全省海藻碘盐等营养盐的价格。省纪委、省物价局对此事高度重视,省物价局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向射阳县消费者协

4、会发来关于海藻碘盐价格有关情况的答复 ,表示今年下半年将加强对全省食盐市场的监督审计,并对海藻碘盐等营养盐的价格进行重新核定。2012 年 9 月份,江苏省物价局正式对全省市场销售的 400 克海藻碘盐价格进行调整,批发价由原来每袋 3.00 元调整为 2.05 元,零售价格由原来每袋3.40 元调整为 2.30 元,至此,全省消费者终于吃到与周边地区价格相当的营养盐。近三个月,由于海藻碘盐价格的调整,使全省消费者的权益得到 1 亿多元保护。同时做好诉案对接,对盐业公司行业经营存在的问题,移送射阳工商局予以立案查处,射阳工商局已报请市工商局,对盐业公司行业经营存在的问题处以 8 万元罚款的行政

5、处罚。三、三、借用法规借用法规“巧巧”维权维权2012 年 5 月 23 日,射阳县消协接到农民投诉,称自家在某农业技术推广站购买的“矮抗王豫麦 62 小麦种”75 公斤小麦种质量有问题,种了 6 亩地,颗粒无收。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与调解,某农业技术推广站共购进同批次种子 2000 公斤,该站以“其他农户种植都没问题为由”拒绝接受调解。调解已成“僵局”。射阳县消协从维3护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该站购进的“矮抗王豫麦 62 小麦种”已全部销售,并未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和保留种子样品,无法证明种子质量状况。射阳县消

6、费者借用法规“巧”维权,抓住某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弱点,指出该站过失和应该承担责任。最终某农业技术推广站补偿该户农民 2000 元损失。四、寻找四、寻找“薄弱薄弱”巧维权巧维权2012 年 3 月 13 日,农民因承包种植 1227 亩水稻,需要购稻种 10150 公斤,到经销商门市购买,经双方商定,经销商为农民代购稻种 10150 公斤,价格为每斤 4.40 元,稻种没有标签,并且是白皮袋包装(因为有标签的稻种价格为每公斤 7.60 元) ,4 月 20 日经销商把稻种送给农民,并附每亩 2 元浸种药剂,浸种药剂农民认为价格太贵没有购买,农民种植水稻也就没有使用浸种药剂,使可能带有线虫稻种发生危

7、害,导致水稻小穗小粒,产量降低。农民投诉到射阳县消费者协会。射阳县消费者协会针对上述情况,剖析双方的薄弱点,找出薄弱点展开调解:经销商的薄弱点是销售的稻种没有包装和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已移送执法部门查处) ;农民的薄弱点是稻种处理不当,没有使用浸种药剂,对带有线虫的稻种没有进行杀菌,导致种植的水稻小穗小粒产量低。通过深刻的剖析,使双方都能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并能4心平气和地接受射阳县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经销商一次性补偿给农民 12 万元。五、调解之中依需考虑五、调解之中依需考虑“弱者弱者”2012 年 10 月 20 日,射阳县四明镇 40 户农民因种植

8、需要,从县城某种子门市购买小麦种 11850 斤,11 月初农民也做了种植前的试验,发现发芽率太低,找经销商理论,经销商当即也进行了发芽试验,发现发芽率也只有 83%,并通知农民退种,但是由于当时市场小麦种紧缺,农民又购不到小麦种,农民借助于多年的种植经验,认为小麦种发芽率低,可以增加播种量来提高出苗率,由过去每亩播种40 斤增加每亩 60 斤,时过三个多月,田间的小麦依旧出苗不理想,每亩只有 10 至 12 万株苗(正常情况每亩应在 35至 40 万株苗) ,农民立即找到县农委,请农委对田间小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种子生活力弱和播种迟受气温低影响两个方面的原因所致。2013 年 3 月 1

9、2 日,农民向该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小麦种质量有问题,要求种子销售商给予赔偿。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农民投诉后,立即采取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内与种子经销商联系,进行调解。种子经销商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因为当种子发芽试验后,经销商主动提出要求农民退种,农民没有退种子,依旧进行种植,责任方在农民自身;农民认为:种子发芽率、种子出苗率低5是事实、当时市场小麦种紧缺,购买不到小麦种也是事实,经销商不应该出售不合格种子出农民种植。双方各执一词,骑虎难下,射阳县消费者协会认真分析研究。农民的确有过错,一是当发现种子发芽率低,就应该立即投诉,农民可以根据消法相关规定,获得“退一赔一” ;二是农民获得赔偿后,

10、还可以改茬种植其它植物,减少损失;经销商过错:明知小麦种质量有问题,虽然要求农民退种,但但毕竟没有没有收回种子。通过多次沟通调解,考虑到农民在生活消费中是“弱者” ,射阳县消费者协会同时又与种子生产商进行沟通,并得到种子生产商的支持,敦促种子经销商补偿农民 45000 元的经济损失(其中经销商承担 12000元,种子生产商承担 33000 元) ,得到农民的认可。六、创新调解纠纷,扩大赔偿范围六、创新调解纠纷,扩大赔偿范围2013 年 3 月 11 日,射阳居民到该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因女儿出嫁,他在某烟花销售门市购买的鞭炮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哑火,严重破坏了喜庆的婚礼气氛。事后,该居民越想觉得气

11、闷,便找到鞭炮销售商理论,想讨个说法。鞭炮销售商称商店已开了多年,销售的鞭炮从来没有出现过哑火情况,不愿承担任何责任。几经协商未果,该居民无奈之下,到射阳县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消协同志热情接待了该居民,并在第一时间内通知鞭炮经销商前来调解。负责调解的同志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仔细了解购买鞭炮经过及燃放鞭炮的过程,并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对出现哑6火的鞭炮进行鉴定。通过现场勘察,技术人员发现鞭和礼炮出现哑火的主要原因均是导火索连接不全或连接断裂。事实面前,鞭炮经销商不得不承认自己销售的鞭炮存在质量问题,并主动提出愿意接受消协的调解。经消协同志的反复沟通,鞭炮经销商最终同意退还该居民购鞭炮款 320元,并赔偿 320 元;另外考虑到民众期望喜庆吉利的美好愿景,鞭炮经销商同意补偿该居民 1200 元作为精神抚慰补偿金,并免费赠送价值 160 元的鞭炮,供其女儿结婚满月的当天使用,以示赔礼道歉。至此,这起因鞭炮哑火引发的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这类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诉求的消费纠纷调处,在江苏省尚属首例,仍至全国也史无前例。射阳县消费者协会 沙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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