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40476574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90603(颁布时间)20090701(实施时间)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号(文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2009 年 3 月 27 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 年 5 月 22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于 2009 年 5 月22 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

2、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 年 6 月 3 日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促进农村经济和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村级公路是指建制村或者自然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其他建制村或者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公路,包括所属的桥梁、涵洞、隧道、渡口。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本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制度;(二)筹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本级补助资金,明确相应的补助标准和办法;(三)

3、督促县(市)足额筹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办法,建立管理养护工作机制;(二)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督促本县(市)各方面养护资金及时到位;(三)制订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职责,督促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养护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村级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二)落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三)选择村级公路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农户) ;(四)组织村级公路受灾的抢修和修复

4、;(五)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级公路路产保护和路权维护。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村级公路路产保护和路权维护;(二)在上级补助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养护资金或者投工投劳;(三)民主推荐村级公路养护者。第七条 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全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二)下达省级补助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和考核全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情况;(三)为村级公路养护提供技术标准和技术服务。第八条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

5、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村级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二)检查指导村级公路养护工作;(三)管理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四)组织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五)做好村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六)为村级公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第十条 村级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第十一条 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一)国家、省专项补助的资金;(二)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其中州、县(市)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各不低于 300 元;(三)村民委员会依法筹措的资金;(四)社会各界的捐资等其

6、他资金。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级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随着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增加财政养护资金。第十三条 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养护合同拨付给养护人员。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村级公路道路交通标志。第十五条 在村级公路及其边沟外缘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超限车辆行驶;(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三)毁坏行道树、道路交通标志、道路安全设施;(四)倾倒垃圾、打场、晒粮;(五)采石、取土

7、、沤肥、排放污水、损坏道路的引水灌溉;(六)擅自设置路障;(七)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八)其他侵占、毁坏村级公路的行为。第十六条 贪污、挪用、侵占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村级公路管理养护造成其失养和严重损坏的,由相关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造成村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乡(镇)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造成村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擅自砍伐村级公路行道树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未列入上级养护范围的乡道养护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中关于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湘常备20092 号(来源)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