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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创创 刊刊 词词 .2解解读读最新司法解最新司法解释释 服服务务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 .3盲目委外催收盲目委外催收 银银行后果行后果严严重重 .7信用卡被信用卡被伪伪造盗刷造盗刷 银银行首次被判全行首次被判全赔赔 .10银银行行发发卡卡须谨须谨慎慎 .13信用卡跨国套信用卡跨国套现现 .16浅浅谈银谈银行信用卡行信用卡风险风险控制控制 .17 风险风险提示提示 编编委会委会 .22创创 刊刊 词词虎跃龙腾,春暖花开,伴随着金融危机后银行业的稳健发展,一份致力于银行信用卡法律服务的研究和探索,期盼着能为金融界提供更为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刊物也应运而生,她署名风险提示。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

2、是专门从事银行信用卡法律服务的机构,长期以来,裕邦的工作得到了金融界的悉心关爱和支持,裕邦的服务模式也得到了业界的充分肯定。心系客户、不懈追求、完善服务一直是裕邦秉承的原则,完美地解决个案,不断提高催收效率是裕邦义不容辞的职责,捕捉风险动态,洞察隐患成因,提供辅助信息,提示客户及时应对,既是裕邦服务的延伸,更是裕邦必须担当的使命, 风险提示就是裕邦延伸服务的载体,她承载了裕邦对客户的一份责任。风险提示将收集归纳国内外银行信用卡风险防范领域的最新动态,从个案入手,抽丝剥茧,去粗取精,以法律的眼光聚焦风险形成的原因,举一反三为客户提供可资借鉴的对策和建议。为保证延伸服务的质量,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专

3、门组建编辑委员会,律所主任谭曼出任主编,多名法学研究生担任责任编辑,力求实务与学术密切结合,确保刊物具有实践性、前沿性、创新性、科学性。防范风险是金融界的长期任务,也是法律服务的永恒课题。防范风险重在居安思危,化解风险依靠未雨绸缪,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月晕而风,础润知雨,以“险”为鉴,研判安全,方可化险为夷,长治久安。风险提示是我们共同的财富,我们坚信有您的关注和呵护,她一定会不辱使命,创造出不同寻常的价值。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2010 年 2 月 3 日解读最新司法解释解读最新司法解释 服务金融管理秩序服务金融管理秩序朱晓丽1在信用卡业务高速发展的背后,是信用卡风险问题的日益凸现,信用卡违法犯

4、罪活动不断增多,特别是信用卡虚假申领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甚至与境内外伪卡集团及黑恶势力相勾结的程度。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为有效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的出台,有利于打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稳定。解释共 8 条,自 12 月 16 日起施行。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

5、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的举措。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 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 1 张即可构成犯罪。 解释第一条即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主要行为方式,规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 1 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并规定了“伪造空白信用卡”行为,以及伪造信用卡“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打击伪造信用卡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二)解释明确

6、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解释第三条从“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和“足以使他1 朱晓丽,女,湘潭大学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研究所、湘潭大学银行信用卡催收法律服务研究所研究员助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两个角度对该罪的两个量刑幅度作了界定,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 1 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三) 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

7、任。中介组织帮助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四) 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

8、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构成刑法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 (五) 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为了区别于善意透支行为,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构成条件,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

9、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其中,“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或者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手续费、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六) 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里需要指出使用 POS 机非法套现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犯罪之间的区分。如果行为人在帮助持卡人非法套现时,主观明知持卡人系为了非法占有所套现的资金,仍帮助其实施套现行为的,则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罪的犯罪构成,系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以从一重罪即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如果持卡人以非法

10、占有为目的,采取非法套现的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对具体实施非法套现的行为人,如果其主观上不是为了帮助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如果主观上是帮助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七)明确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八)解释还规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对解释的主要内

11、容的解读,抓住解释这一具有重大效力层级和权威性的司法解释的良好契机,针对银行信用卡业务,特提供如下建议:一、针对银行卡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对发卡市场和受理市场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其中的隐患和不规范的地方,加大管理力度;二、建议银行与公安部门配合,针对银行卡领域的犯罪活动,开展一次专项打击行动;三、利用这次解释出台的契机,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银行卡,正确地使用银行卡,避免不当使用银行卡所带来的损失。四、由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金额标准提高,造成了刑法对小额透支持卡人的威慑力降低,可能对银行催收的力度有所影响,鉴于催收工作的繁重和难度,对于小额透支这一块需要

12、加大催收力度,最好是委托安全、规范、合法、高效、优质的律师事务所来进行信用卡法律催收服务工作,这将非常利于减少不当催收行为给银行信誉带来的不利影响。盲目委外催收盲目委外催收 银行后果严重银行后果严重李思遥2浙江省余姚市的朱先生于 2008 年办了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因透支无力偿还,银行方面一直在催偿,但朱先生表示自己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只能慢慢想办法。2009 年 10 月 17 日,两名男子来到朱先生家,他们自称是该银行宁波分行的工作人员,想让朱先生随他们一起去宁波,协商写一份还款计划书,朱先生拒绝了。随后,两人表示同来的还有一位宁波某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的“队长”。朱先生只得跟随他们前往汽车西站

13、见那位“队长”, “队长”是一个 20 多岁的小伙子,未穿警服,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上了前往宁波的高速大巴后,朱先生对“队长”身份起了疑心,于是给一个余姚的警察朋友打电话,对方称这个“队长”可能是假冒的。 “队长”随后接过电话,称自己是警察,有什么事情可以与他们单位联系。他们的座位就在大巴司机后面,警觉的司机见状在半途报了警。大巴车到达宁波汽车南站,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南站派出所的民警已经等在那里了。经调查, “队长”姓崔,和之前到朱先生家的两名男子都是广东佛山一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员,该公司和朱先生办卡银行总行的信用卡中心签订了委托催收代理合同。合同上注明,崔某所在公司的权利义务有:对该银

14、行信用卡用户的欠款进行催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持卡人的资信财产情况;向欠款持卡人发放催款通知书和律师函;代表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对欠款催收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报警或者报案处理。同时合同还规定,该公司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欠款,和持卡人见面时必须出示委托书复印件和证件。崔某说,自己假称警察的唯一目的,就是让朱先生去银行。因为情节轻微,在崔某写了一份检讨书后,警方将他释放了。在检讨书里,崔某写道自己“不懂法律”。一位警官说,他的法律意识的确很淡薄。 “幸好他没有穿警服,没有伪造证件,也没有作出限制朱先生的人身自由,否则性质就2 李思遥,女,湘潭大学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研究所、湘潭大学银行信用卡催收法律服务研究所研究员助理,湘潭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完全不一样了!”这是一篇来自宁波晚报的新闻报道,本案中委托催收合同明确规定:和持卡人见面必须出示委托书复印件和证件。但由于催收人员法律意识的欠缺,出现了以上伪造身份的违法情况。现实生活中电话骚扰、用语言进行人身攻击、威胁、贴身纠缠等不合法的催收方式也并不少见。虽然这不是银行的行为,但银行极可能要为这些不当行为“买单”!第一,可能会受到银监会严厉的处罚。银监会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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