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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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管理办法生产示范基地县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工作的健康发展,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以下简称基地县),是指我区主要农产品主产县在一种或一类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全过程,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等标准,产地和产品符合无公害标准要求,在我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中起到示范作用,经审定符合示范县创建条件的县。第三条 基地县实行证书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无公害

2、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证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证书由自治区农业厅审批和颁发。第二章第二章 基地县具备的条件基地县具备的条件第四条 基地县为广西主要农产品的主产区,制定有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规划,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具有明显的地方发展优势,符合当地农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第五条 基地县制订并实施一整套完善的保证无公害农产品产销工作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扶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政策措施;资金投入有保证;主要宣传媒体开设有无公害农产品宣传专栏;- -干部群众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消费意识和素质较高。第六条 基地县的大气、水源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标准。农产品生产

3、全过程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的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要求。第七条 基地县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商品优势。建有经自治区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等龙头企业,并形成专业化和产业化生产。基地县无公害生产区域连片,单一产品种类生产规模为:粮食种植面积 10 万亩以上,蔬菜种植面积 4 万亩以上,水果、茶叶种植面积分别在 5 万亩和 2 万亩以上,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种植技术占总面积 90以上。第八条 基地县应具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和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有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能够对基地县产地环境和农产品生产全过程实行质量检测监控;有组

4、织、有计划地对农户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技术到位率高。第九条 基地县应具有较高的农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境内所有农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禁用农资产品,要求设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专用农药和专用肥料的专营店或专柜。农资经销人员要经过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生产用药、用肥的专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基地县内非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确实需要使用禁用农资产品的,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十条 基地县应具有管理无公害农产品产销工作的机构,有较完善的农产品产销机制,产销组织化程度高。基地县内建有一定规模- -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内设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市场

5、实行“准入制”制度,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实行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准进入市场交易。第三章第三章 基地县组织管理基地县组织管理第十一条 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十二条 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管理办法;(二)负责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的规划、审批、验收、发证、公告和复审工作;(三)负责对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各地市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荐本行政区域内

6、具备条件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的单位;(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的申请和初审工作;(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第四章 基地县申请、考核与审批基地县申请、考核与审批第十四条 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以县(含县级- -市、区)为单位,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组织申报,由县农业局或水果局具体承担实施。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县均可申报。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向地市农业局提交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内容包括基地县农产品种类、规模面积、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情况、组织措施、资金投入及年度

7、计划等。第十六条 地市农业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审批。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业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托专门检测机构对基地县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等进行实地检测,聘请有关专家对基地县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由自治区农业厅与基地县签订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颁发“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资格证书和牌匾;审查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报。第十八条 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的实施期限为三年。实施期内,基地县应按照任务书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基地县提出的验收申请,自治区农业

8、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地县进行考核和验收。符合条件的将授予“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称号,颁发合格证书和牌匾,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并上报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基地县,应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半年后可再申请验收。第十九条 “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合格证书有效期- -为五年,到期后需提出复审申请重新考核换证。对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的基地县,将作为自动弃证处理,收回牌匾。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条件的示范基地县,应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厅报告,待条件恢复并经自治区农业厅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无公害农产品。如发生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厅

9、报告。第五章第五章 基地县的监督检查基地县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农业厅每年将组织对获得“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和“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的单位进行考核检查。如发现不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生产的,限期进行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其“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资格证书和“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合格证书,并予公告。 第二十二条 获得“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和“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撤消其称号:(一)出现重大高毒、高残留农药或重金属污染事件且处理不当的; (二)主要生产基地出现大面积的污染源无法根治的;(三)抽查、统检二次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复审手续的;(六)在申请、检查和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 获得“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和“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的单位,应当建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区(中心),并树立标牌,标明种类、规模、范围、审批单位、质量承诺等,实行社会监督。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管理办法(试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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