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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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广东省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号一、加大财政支持(一)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2009 年,省财政一次性安排 10 亿元,设立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加工贸易企业在粤设立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奖励和扶持;对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产业技术改造,以及购买核心技术和名牌商标给予支持;对加工贸易企业用于工艺技术设备改造的国内贷款给予支持帮助;对加工贸易企业自主研发和以自主品牌出口给予奖励和支持;对内销纳税金额较大和创立内销品

2、牌的加工贸易企业等进行奖励。(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二)加大对流通企业的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可申请省支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三)加大对企业节能降耗的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可申报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奖励和认定清洁生产企业,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二、减免部分税费(四)收费减免。按照国家部署,认真做好燃油税费改革和有关收费减免工作,取消和停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

3、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收费,配合落实减免部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减免部分地方性收费,取消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等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对进入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税费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暂停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允许困难企业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省财政厅、物价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新闻出版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负责)(五)税收优惠。1港澳台资企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收政策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2港澳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

4、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减征营业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港澳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港澳台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港澳台资企业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5港澳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

5、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 3 个月。(以上税收政策措施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单位负责)(六)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制定出台相关实施方案,阶段性适当降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三、简化审批手续(七)简化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和搬迁手续。加强相关操作指引的宣传,引导和帮助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对转型、搬迁企业的剩余料件和不作价设备,可比照“同一经营单位”的处理方式,按规定办理余料和不作价设备的结转手续,无需以“转关”或退出境方式办

6、理。转型、搬迁后的不作价设备可以连续计算监管年限。经海关核准后,企业可以保留原海关分类管理类别。(海关广东分署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八)简化加工贸易企业外发加工手续。全面推广外发加工改革,加快推进“外发加工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网上审批”。准予省内具备一定加工生产能力,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海关广东分署负责)(九)简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手续。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手续,全面推广应用“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和“内销征税管理系统”,实现“网上申报、即时出单”;前置归类、审价、单耗核定等工作,缩短内销征税手续办理时间,提高通

7、关效率;对实施电子账册模式监管企业、AA 类企业和提供有效担保的 A 类企业,经海关批准后,允许在一个自然月内采用“多次内销、一次报关”方式办理内销业务。(海关广东分署牵头,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十)简化港澳企业投资商业零售业相关审批手续。在 CEPA 框架下制定管理办法,简化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零售业项目有关审批程序。(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十一)简化企业投资食品药品行业相关审批手续。将港澳台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制剂的部分许可证申办、变更、换证等审批事项,下移到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属地审批和“网上审批、一站式审批

8、”。对港澳台资企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类名牌产品的技术评审和行政审批,实行“绿色通道”措施。鼓励港澳台资药业集团内各企业之间优化产品结构,允许有关企业通过增加、变更生产场地或变更企业名称等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减少药品重复申报和生产。对符合条件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提供委托加工政策支持,扶持港澳台资企业盘活存量生产资源。(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十二)优化收结汇手续。进一步优化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功能和操作程序,提高出口收结汇速度。适当提高来料加工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核定比例。(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负责)(十三)优化出口退税手续。企业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或存入享受“入区(

9、仓)即退税”政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后,即可向海关提出申请签发出口退税证明联,海关核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手续,由企业凭证向国税部门申办退税手续,国税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海关广东分署会同省国税局负责)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十四)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强粤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在粤港澳台经济关联度较大的产业和技术领域,联合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创新平台;在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地共建国际化高科技园区和产业化基地,打造粤港澳台科技联合创新区。(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十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为港澳台资企业办理专利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港澳台资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国(境)外专利给予资助

10、。支持港澳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和战略试点企业,列入专利技术实施计划,并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十六)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港澳台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申请省财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有关单位负责)(十七)鼓励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允许港澳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符合条件的推荐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允许港澳台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参与创新型企业试点;鼓励和支持港澳台

11、资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承担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共性技术等开发项目,申报科技奖励。有关申请程序和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五、加强金融服务(十八)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积极给予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记录等基本面较好的港澳台资企业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升级转型方向的港澳台资企业资金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十九)推广债务直接融资工具。大力发展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加快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加快研究在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担保

12、公司的担保作用及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作用,对港澳台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提供信用担保或保险保障,降低企业在银行间市场融资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承销的积极性。(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会同省财政厅、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二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对港澳台资企业授信和审贷模式,根据港澳台资企业融资需求和现金流特点,设定更为合理的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创新多种抵押担保方式,探索物权法等法律许可的新的担保方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会同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二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出口信贷业务。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

13、贷优惠利率适用范围,可扩大到包含自有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金融机构可开办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会同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二十二)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积极推进粤港澳地区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工作。在 CEPA 框架下允许港澳银行在粤(主要在粤东、粤北、粤西)试点设立异地同城支行,并适时在全省推广。支持在粤设立港澳投资咨询服务机构;鼓励港澳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创业投资)基金依法投资在粤港澳资企业;鼓励港澳保险公司在广东成立为在粤港澳资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保险服务机构;鼓励港澳台资企业将结算中心、利润中心转移到广东,鼓励省内银行与港澳台银行开展“外

14、保内贷”业务合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六、保障水电煤气供应(二十三)提高供电能力。加快珠三角地区电网建设,完善电网结构。推进港澳台资企业的用电工程项目建设,加快供电配网工程报装建设。加快云广特高压直流输送工程建设,实现 2009-2010 年新增西电 300 万千瓦以上。加快在建电源项目建设进度,力争 2009-2010 年建成投产约 1000 万千瓦左右电源项目。重点支持省级产业转移园热电联产项目,适应进园企业用热、用电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南方电网公司、省粤电集团公司等有关项目单位负责)(二十

15、四)提高供气能力。推进我省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和建设,实现西气东输二线于 2011 年、川气东送于 2013 年向我省供气。推进珠海 LNG、深圳大鹏 LNG 项目扩建工程,增加进口 LNG 资源。统筹全省天然气资源,在用气分配中充分考虑港澳台资企业的用气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二十五)推进水、电价格改革。制订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水、电价格政策。(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等有关单位负责)七、加强就业服务(二十六)做好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做好港澳台资企业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免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职位供求信息咨询,以及就业指导、职业

16、介绍和岗位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就业困难人员“一对一”就业援助服务。对取得中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农民工技术骨干登记造册,对有就业意愿、无特别就业岗位要求的,承诺在一周内推荐就业。举办面向在粤港澳台资企业的专场劳务招聘会。(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二十七)加强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支持省内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港澳台资企业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技能培训,特别是对农民工技术骨干实行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对其开展技能培训给予适当补助。(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八、加强市场环境建设(二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港澳台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区域和部门间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会展活动的知识产权保护。(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落实)(二十九)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完善企业基本信用制度,深化“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完善企业信用记录,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推进行业信用建设。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通过试点的方式,推动银行、企业和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发展电子化贸易金融。加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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