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租房屋所得溢价收益的性质及归属

上传人:洪易 文档编号:40470484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擅自转租房屋所得溢价收益的性质及归属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擅自转租房屋所得溢价收益的性质及归属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擅自转租房屋所得溢价收益的性质及归属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擅自转租房屋所得溢价收益的性质及归属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擅自转租房屋所得溢价收益的性质及归属》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擅自转租房屋所得溢价收益的性质及归属(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擅自转租房屋所得溢价收益的性质及归属 案情简介:上诉人:甲公司,被上诉人:乙公司,第三人:丙 公司。1998 年 10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房屋(100m2)交付乙公司使用,乙公 司以 60 元/m2.月,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租期为 5 年。合同未对房屋 转租做出明确的约定。在 2000 年 5 月,乙公司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 的情况下,将该房屋转租给了丙公司,乙、丙公司双方约定租金为 100 元/ m2.月。在乙、丙公司履行租赁合同的 12 个月后,甲公司 知晓了乙公司擅自转租房屋的情况,遂以乙公司为被告、丙公司为 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

2、判令:1、解除甲、乙之间的房 屋租赁合同,将房屋交还甲公司;2、判令被告乙公司向甲公司返 还因转租所获取的不当得利 48000 元。(计算依据为:100-60元 12 月100 m2,即两个合同的差价) 二审认定和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公司与乙公司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 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甲乙双 方的合同中虽未明确规定转租事宜,但依据合同法第 224 条之 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可推知, 合同无明确约定时,承租人若要转租租赁物,仍应当得到出租人的 明确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3、合同。因此本院判 决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于甲公司要求返还不当得 利的诉请,本院认为虽然乙公司从非法转租中获取了利益,但由于 该转租行为发生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乙公 司已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租金,在此期间甲公司并不 存在其所称的损失,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给权利人造成 损失”的要件,故甲公司关于不当得利的主张不能成立,故本院驳 回上诉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该案例引发两个法律问题:1、在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对 转租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是否可以以承租人擅自转租为 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2、擅自转租房屋所得溢价收益的性质是否属 于不

4、当得利,该收益应归谁所有? 一、在租赁合同没有对转租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可 以以承租人擅自转租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没有约定转租条款,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24 条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 24 条均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的规定,之 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无权 处分租赁物,如果他要处分须经有处分权的人同意,这是交易的基 本条件,也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如允许承租人随意转租,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此外,承租人利 用这种形式将租来的房屋层层租赁以获得暴利,使

5、租赁房屋租金过 高,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24 条第一款规定:“承 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实践中,经 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租赁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 承租人有权转租租赁的;二是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将 租赁物转租的。在本案中,双方事先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 定承租人乙公司有权转租;事后,两被告将房屋转租给本案第三人 丙公司时,并没告知甲公司,也没有取得甲公司的同意。因此,乙 公司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丙公司的行为不仅违约,而且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6、国合同法第 224 条第二款规定:“承租 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 甲公司诉请解除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归还房屋的请 求应该得到支持。 二、乙公司从转租中获得的溢价收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本案中 涉及到擅自转租房屋所得溢价收益的性质如何认定及该收益依法属 于哪一方所有两个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就违法转租所获溢 价收益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在甲公司以该溢价收益属于不当得 利而请求乙公司予以返还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乙方的获利行为没 有导致甲方受损,因而没有支持甲公司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那 么甲方真没有受到损害吗?乙方所获得的转租利益又该归谁所有呢? 要解

7、决这两个问题我们不妨先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的分析入手。 从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可知不当得利概念是指:“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故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方获得 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 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四个方面: 1、一方获得利益。本案中乙公司的转租行为获取了差价利益 48000 元,有获利行为。 2、他方受到损失。他方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的事实而使其 财产总额减少,其损失表现形式,既可以是财产的积极减少即直接损 失,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减少即间接损失。本案甲公司的损失是直接 损失,具体表现在:(1)、因乙公司擅自转租,转租合同因甲公司不 予

8、追认而无效,故甲公司对房屋的所有权享有了完整的物权,这种 完整物权应溯及至房屋转租时,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守约人的合法利 益。而乙公司转租取得的溢价收益是基于房屋所有权产生的,作为 完整物权享有者的甲公司应当享有此溢价收益,而实际上甲公司并 未取得该溢价收益,故甲公司有损失存在。(2)、由于乙公司擅自转 租房屋,直接损害了甲公司对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同时造成多层次的对租赁房屋的占有关系,增加了甲公司要求返还营业房的困难, 同时乙公司及丙公司因转租而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也使甲公司的房 屋毁损程度加重,因此乙公司擅自转租行为已造成甲公司的实际损 失。 3、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民法理

9、论上 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强调获得 利益和受到损害必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而非直接关系说则认为只要 社会观念认为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有牵连关系,并不一定要获得利益 与受到损失,基于同一事实原因,就可认定两者有因果关系。我国 民法通则第 92 条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系采取了非直接因果关系 说。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取得其同意,而擅自转租房屋为由,依据我 国合同法第 224 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 人可以解除合同”)赋与的单方解除权,解除了与乙方的租赁合同, 同时对与乙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即转租行为没有追认,致使乙丙之 间的转租合同无效,故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的所有

10、权能回复到圆满状 态即因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而分离出去的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 收益权得到回复。甲公司对房屋的收益权自然溯及到乙公司对该房 屋转租的租金收益。故乙公司非法占有转租所得,造成了甲公司不 能取得转租金收益,两者具有因果上的联系。 4.须没有合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 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 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甲乙公司之间 的租赁合同,乙公司依合同对租赁的房屋享有的只是该房屋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权,并未取得房屋的处分权,故乙对房屋的处分行为即 转租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乙是无处分权人。乙公司是依据与丙方 签订

11、的租赁合同来取得租金的,而该转租合同由于没有得到甲公司的 追认,该转租合同已确定无效,故乙公司取得转租租金没有合法依据。鉴于以上分析,甲公司以该溢价收益属于不当得利而请求乙公 司予以返还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三、在丙公司基于转租合同无效而请求乙公司返还租金时,本 案如何处理。 本案因转租合同无效,第三人丙公司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 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 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请求乙公司返还租金,这时因甲方、丙方的请求 都有法律上的依据,法院就

12、会陷入两难境地,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我们作这样一种区分来解决这个问题,即依转租合同的履行程 度来划分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转租合同尚未履行。此时因转租合同并未实际履 行,因此可将转租合同作无效合同处理,乙丙间返还财产即可,而 甲可以通过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解除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再与丙 协商签订一个新的合同,即可保有其房屋租金的收益,乙也可以继 续经营这样就两全其美了。 第二种情况是该转租合同已部分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可 依不当得利,由乙向甲返还溢价所得;对于未履行的部分按第一种 情况处理,依无效合同解除,乙向丙返还租金,不再履行。 第三种情况是该转租合同已完全履行完毕。这时若依无效合同 处理,由乙向丙返还租金,而丙却只需交还房屋,显然乙无偿使用 了该房屋,这显属不公平。因丙已实际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使用了该 房屋,而这使用行为无法“返还”,不能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 且其支付的对价是符合其意愿的,因此为维护诚信原则、等价有偿 原则,法院可依不当得利,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从转租合同中 取得的全部溢价收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