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成功获得汽车保险赔偿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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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事故后成功获得汽车保险赔偿全攻略发生事故后成功获得汽车保险赔偿全攻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得按一定程序并向保险公司提供规定的凭据。一些车主或被保险人由于不知道索赔的程序,不知道该备齐哪些材料,常常往返保险公司多次,那么,如何才能尽快成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呢? 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 48 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

2、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 ;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 ,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连带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附加的赔偿费用。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作价归还被保险人,同时在赔款中扣减。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

3、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 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 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另外,要切记及时报案,不能私下了结,保险公司将不承认私下了结行为。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有些乘客有急事,就直接闯到停在路口等红灯的出租车旁开门上车,如果就此发生事故,乘客自己要承担责任的。机动车道上打机动车道上打“的的”出事出事 乘客承担主要责任乘

4、客承担主要责任乘客到机动车道上拦乘出租车发生车祸,责任由谁承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决打的乘客承担 80%责任。 2005 年 1 月 12 日 7 时许,出租车司机罗维驾驶出租车行至成都市机场辅道站华路口时,踩下刹车等候绿灯信号。乘客黄玲走到该车所在机动车道上准备乘坐,她上前拉开出租车右前车门,进入车内。当黄玲正用右手抓住出租车右前车门外缘准备关闭车门时,交通信号灯开始转换放行车辆,在出租车右侧稍前停放的一辆东风货车起步行驶,黄玲来不及将手收回,货车左侧车厢与出租车右前车门和黄玲右手发生碰挂,发生两车轻微受损、黄玲右手受伤的交通事故。 成都市

5、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为黄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及“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认定黄玲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其后,黄玲将出租车司机罗维、出租车车主华龙公司、车辆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及货车驾驶员郑福等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后,黄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黄玲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危险性应有足够认知能力,但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为之,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罗维驾驶出租车在路口等待转换绿灯放行时,其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对黄玲忽然拉开车门的瞬间行为也不可能预见。当黄玲拉开的

6、出租车车门与东风货车发生碰挂时,罗维驾驶的出租车仍处于静止状态。因此,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罗维的行为引起,而是黄玲拉开的车门与郑福驾驶的货车相碰挂引起,罗维与黄玲之间不存在交通事故,罗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罗维不承担责任,故与罗维有承包经营关系的华龙公司以及与华龙公司有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保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郑福在驾驶东风大货车起步时,将黄右手致伤,对黄实施了侵权行为。法院判定黄玲自行承担此次事故 80的责任,郑福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 20的责任。交通肇事离开现场又投案自首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离开现场又投案自首是否构成“逃逸逃逸”孙某交通肇事逃逸案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又投案自首是否

7、构成肇事后“逃逸”【提 要】 刑法把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对肇事人加重处罚的情节,意在避免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遭受二次伤害,促使肇事人履行救助义务。结合立法原意,作者提出,只有肇事人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肇事后“立即投案”这两个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才不构成“逃逸” ,否则其离开肇事现场的行为就构成“逃逸” 。供参考。 【案 情】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 被告人孙某于 2006 年 5 月 20 日 16 时 15 分许,驾驶重型货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造成被害人徐某当场死亡、张某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是本

8、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方,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孙某肇事后,曾拨打电话报警,并将被害人张某扶至路边,后弃车离开现场。次日下午,被告人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 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在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且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当认定其有肇事后逃逸的情节。鉴于孙某系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 2 年。 被告人孙某不服,以其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属“逃逸” 、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我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 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肇事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

9、为。由于“逃逸”与“自首”分属两个法律情节,因此其逃跑后又自首的行为,并不影响逃逸情节的成立,应分别予以认定;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理由在于孙某肇事后很快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和动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肇事后逃逸指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逃逸”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情况,也存在“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属的报复殴打或人身伤害而逃跑”的情形。因此,正确理解“逃避法律追究”的含义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10、从刑法把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可以看出,立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使交通肇事的被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据此,笔者认为,认定肇事人是否具有“逃逸”情节,关键在于肇事人离开现场后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两个行为。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均属于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只有肇事人在离开现场后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两个行为,方可排除其存在“逃逸”情节。 第一,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 “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评判“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交通安全关系

11、着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交通事故发生后,抢救伤者是肇事者的首要任务。刑法禁止交通肇事后逃逸,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正因为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才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履行救助等义务,我国刑法也将交通肇事以后置被害人生死不顾的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如果不将“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作为评判“逃逸”性质的要件之一,会使法律规定的肇事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义务无法落到实处。 “履行救助义务”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电话求救、向有关部门报告救助等。 第二,肇事人离开现场后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依刑法理论,自动投案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

12、自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由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人离开肇事现场后是否“立即投案” ,能够反映出肇事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如果肇事人“立即投案” ,说明肇事人离开现场与“主动投案”两个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连续性,反映出肇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意向,客观上已经开始实施了“接受法律追究”的行为;如果肇事人离开现场后“事后投案” ,则说明肇事人的“离开”与“投案”分属两个独立的行为,难以排除肇事人系逃逸后又因畏惧法律或者其他原因而投案自首的可能。故“事后投案”不必

13、然成为否定肇事后“逃逸”的理由。 第三, “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与“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二者具有内在联系。多数情况下,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都存在逃离现场、不履行救助义务及畏罪潜逃的情形,但也不排除“救助后逃跑”或者“不救助但投案”或者“先救助后逃跑再投案”等情况。从法律文意理解, “逃逸”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逃离现场,不履行救助义务;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畏罪潜逃。从这一角度而言, “畏罪潜逃”包含了“不履行救助义务” , “不履行救助义务”是“畏罪潜逃”的外在表现之一。因此,笔者认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与“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内在联系,缺一不可。

14、如果仅以“立即投案”作为“接受法律追究”的条件,则不符合立法本意。刑法设置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的目的,在于禁止肇事人对公民生命财产权的漠视,并非仅仅为了保障国家追诉权利的实现。国家追诉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相比,法律更关注的是后者。如果将“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的条件排斥在外,可能造成肇事人因“立即投案”而规避积极履行救助的义务,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法规定也将无从落实。反之,如果仅仅以“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作为“接受法律追究”的条件,排除“立即投案” ,那么“接受法律追究”也就成为空谈。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五种赔偿形式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五种赔偿形式车辆挂靠,是指车主将

15、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出租车或货运业务,车主按时向公司交纳一定的挂靠费,车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车辆营运证等都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并以该单位名义交纳各种税费。 审判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法院判决挂靠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时,一般有五种处理结果: 一是判决由挂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所谓的连带责任; 二是判决挂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所谓的有限连带责任; 三是判决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挂靠人无力赔付时先行垫付,即所谓的垫付责任; 四是判决直接由被挂靠单位

16、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所谓的直接赔偿责任; 五是判决直接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所谓的豁免责任。上述分类主要是从处理结果上进行的分类。 同时,法律界普遍认为,处理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如何担责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连环购车未过户原车主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 32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院: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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