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采煤塌陷地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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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市采煤塌陷地治理条例淮南市采煤塌陷地治理条例淮南市采煤塌陷地治理条例(2003 年 8 月 29 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10 月 24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采煤塌陷地治理,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采煤塌陷地治理及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煤塌陷地治理的管理

2、和监督工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第四条 采煤塌陷地治理实行“谁造成塌陷、谁负责治理”的原则。负有采煤塌陷地治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理;没有条件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土地复垦规定施行前已经稳沉的采煤塌陷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用于农业、兼顾城乡建设需要的原则,编制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每幅采煤塌陷地的治理,应依照批准的规划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

3、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六条 对采煤工程设计书中预设的采煤塌陷地,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其设计书应当有相应的塌陷地治理章节,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城市规划区内,预设的塌陷区位置和范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确需在城市建成区、交通干道、河道和其他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下采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障安全,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 采煤塌陷平均深度不超过 1.5 米且非常年积水的采煤塌陷地,一般应在塌陷稳沉后 2 年内治理为耕地;塌陷平均深度超过 1.5 米或不超过 1.5 米但常年积水的采煤塌陷地,应在塌陷稳沉后 3 年内根据综合开发、经济合理的原

4、则,治理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第八条 采煤塌陷地治理的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责任人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立项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勘察,并在一个月内向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四)责任人按评审意见的要求进行项目设计,形成规划设计、工作方案等必需资料,报经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塌陷地属集体所有的,应当附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第九条 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5、。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任人应当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治理;期满仍不合格的,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第十条 采煤塌陷地治理后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认:(一)造成已征用的国有土地或者他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塌陷,责任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治理的,其原有土地使用权不变。(二)造成集体所有土地塌陷,责任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治理的,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原集体组织。(三)造成集体所有农用地塌陷,致使收益水平过低,按照有关规定应予征用的,由责任人与相关农村集体组织协商,依法办理征地手续。责任人对其治理合格后,依法享有该幅土地使用权。(四)通过合同形式承包或者投资治理的采煤塌陷地,其使用

6、权按照合同的约定确认。第十一条 造成集体所有农用地塌陷的,责任人应按减产程度支付补偿费;经治理合格交付集体所有者使用后,责任人应向农用地使用者一次性支付土地地力不足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同类农用地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2 倍。支付补偿费的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第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的采煤塌陷地,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并按照“谁投资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合同,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第十三条 责任人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治理合格的已征用的采煤塌陷地所增加的耕地,按照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置换因采煤塌陷的农村集

7、体所有耕地,原土地权属依法转移。责任人可以以治理采煤塌陷地新增加的耕地,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采煤塌陷地治理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有:(一)责任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二)可以用于采煤塌陷地治理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三)国家资助和地方财政扶持的资金;(四)政府出让、出租经治理后的采煤塌陷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五)其他可用于采煤塌陷地治理的资金。采煤塌陷地治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因采煤塌陷致使主要水利排灌设施破坏而影响到预设塌陷区以外的农田水

8、利设施等正常使用的,责任人应与有关当事人协商,及时修复、改造或作相应补偿。第十六条 责任人造成其它单位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塌陷的,除承担治理义务外,还应对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十七条 责任人拒不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责任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责令其缴纳土地复垦费,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 2 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干扰、阻碍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或破坏治理工程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者贪污挪用治理资金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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