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人本关怀及可能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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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人本关怀及可能的危险王莹王莹 上传时间:2012-5-13浏览次数:55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摘摘 要要 :面对当代中国突出的社会问题,新时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发展中有所超越,无论是群众感觉论,司法大众化抑或民生司法,都强调以人为本,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考虑民意,体现了中国法律在解决现实问题上的独特的“政治智慧”。但是,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极端的民众司法可能严重冲击改革开放三十年建立起来的极其脆弱的法治传统,极易导致极端的“民粹主义”,影响甚至误导中国法制发展进程。 关键字关键字 :人本关怀;可能的危险;民意 正正 文文 :一、认真对待“民意”的中国司法2008 年 4 月初,最高法院

2、院长王胜俊在广东珠海调研时,针对判不判死刑的问题,提出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王胜俊认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1“群众感觉论”一经提出,社会反响强烈,很多反对者认为“群众感觉”这种话语本身充斥着太多的非理性,并且什么是“群众感觉”无法界定清楚,所以不赞成以“群众感觉”作为判不判死刑的重要依据。时过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司法大众化不能被淡化”,“法官审理案件应当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应以民众的意见作为评判司法工作成败与

3、否的最终标准。”2几乎就在同时第一届法院院长论坛就“民生问题与司法公正”进行了研讨。3从这些近期中国司法的政策走向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律的人本关怀,特别强调司法实践中认真对待民意,即便民意本身可能是非理性的,需要被及时冷却,但是“无论在现实上,还是在逻辑上,如果离开了民意政治这个基础,就不会建立起真正的法治政治、有限政治、责任政治、开放政治”4,所谓的法律及其司法实践也将是远离人民的,那也将是危险的,因为一个国家是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的,“人民的意志是任何政府唯一合法的基础”5人民、群众、民众、大众、民意、民生这些概念和词汇运用都十分普遍,而实际上这些概念本身所指和能指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一些基本

4、的常识运用到法律中来不是随意的,也不应当随意,这也就意味着不能用常识的思维替代法律的思维。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认为群众,泛指人民大众,包括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劳动群众,它通常与“人民”一词并用称人民群众,词汇本身的最佳运用可以归结到毛泽东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1。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同时人民它是一个政治层面上的普遍用语。民众、大众泛指普通的老百姓。民生,简单的说就

5、是涉及到每一个人的衣食住行、权益保障。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讲到“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个问题时,概括了六个方面,就是:发展教育、扩大就业、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建立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完善社会管理,维护安定团结。这些就是当下关于“民生”的最主要的涵义。胡锦涛总书记在发表 2008 新年贺词时,进一步的概括说:“继续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改革开放以来恢复法制传统已逾三十载,司法改革也历经近十年沧桑,在法治道路上,我国借鉴了很多西方具体的

6、法律制度,沐浴了现代西方法治精神和权利思想,开启了规模化的法学教育以及法律职业化历程,并融合了中国法的一系列元素,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中国法学传统以及司法实践做法。但对现代法学我们也绝不能照搬照抄,而应当有所超越。关于司法所引发的一系列理论问题,都无一例外涉及到关于如何评价以及认真对待“人”这个问题。然而我国又处于急剧变迁的社会转型期,针对中国国情,面对日益扩大的社会实质不正义,在这样一个新的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该如何面对时代提出的理论问题,特别是关切现实的司法问题?我们又该怎么对待司法中的民意?这种民意是何种意义上的民意,它将给中国三十年的法制建设带来怎样的影响?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做出相

7、应的思考和回答。二、现代法学的人文主义与新时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本关怀其实无论是群众感觉,还是司法大众化抑或是民生问题,归根结底都是人的问题。人以及由个体的人形成的社会是法律法学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法律是人类存在和生存的一种方式,是人类追求幸福的一种途径,法律是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的。“法学家几乎都认为: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尺度,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人的行为准则。”6所以说法律离不开人的存在而存在。(一)人文主义与现代法治传统众所周知,西方法律思想通常倡导的是个人自由本位论。可以说文艺复兴时代就是人的发现时代,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时代的第一个口号就是:“人是万物

8、的尺度。”人文主义之后又经历了很多时期,不同时期的人文主义的内容是不同的,但从其价值观上看,人文主义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价值和尊严,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对自由、平等、人权的确认和保障。这也使得在客观上增强了人们对法的信任和依赖,人们能在法的实现中,找回了自己的尊严,体现了自身价值。现代西方法治是以理性的人文主义为价值取向,以形式理性为立足点而逐步确立起来的。而这种法律价值实践运行,则主要是通过形式理性的法治来完成的,从而形成了现代的形式主义法治。应当说,形式主义法治以其对依法统治的主张、法律至上的强调、法与道德分离的坚持、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捍卫以及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一般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

9、诉求等等,对摧毁专制权力和宗教权威,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立下了汗马功劳。7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要求限制国家权力,基本人权(比如生命权、不受歧视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神圣不可侵犯等观念开始注入现代法治领域。这样,维护规定公民基本人权的宪法的绝对权威、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促进公民基本人权内容的丰富和发展就成了现代法治的核心。至此,西方法治观念进入了“基本人权之治”,开始更多地关注人的尊严与自由。实际上这是由以个人自由为核心的形式法治向注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质法治转变;由注重形式、注重法治的工具价值转向重视实体、重视人性转变。可以说现代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反思超越,其实是对实质主义法治

10、中受到威胁的人文主义进行重建和弘扬。人文主义用“人道”来反对“神道”,提倡个性解放、个人幸福,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反对宗教神学,肯定人的尊严、人的伟大,主张人是自由的,主张人权,肯定人能充分发挥其智慧、知识和力量。人文主义还颂扬人的理性。可以说人文主义在历史上有着不可磨灭的进步性和合理因素,对社会民主和法制的进步都起到推动作用。但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人文主义仍然有它特定的局限性。它没有把人放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而是从虚幻的超时代、超社会的抽象的“人”出发,并根据抽象的“自由”、“平等”和“爱”等原则去推想和说明现实的人,所以从根本上讲人文主义仍然是一种抽象的人性论。(二)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

11、学的人本关怀马克思主义也无不例外地承认人是最高价值,即人的价值是终极和至高无上的,“人就是人的世界”,“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8马克思强调:“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这充分肯定了人对历史的推动作用。所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强调人的问题,并认为是“现实的”“活生生的人”。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前也正处于转型时期,自从强调依法治国,走法治国家的道路,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出来了大量的法律,但是施行结果却不尽如人意。这是因为法律大多数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

12、即立法机关制定的,而这些机关最终是由特定的人组成的,而人的经验和理性能力的有限性对作为立法者的他们来说也不例外。立法者的经验不可能是全面的,其理性和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虽然他们是代表国家来制定法律,但他们又是独立的,有着自己独立的思维方式、独立的价值观念,甚至他们也不能免俗,还有着自己独立的利益追求,所以他们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即便是顺应了民意,但也很难做到完全符合民意,符合民众对于法律的期待和认同。中国有着崇尚伦理精神的传统,由于民情、人情具有社会性,是立法的基础,因此脱离民情、人情,法律在中国社会的实现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所以只有使法更符合民意、民心,这样也就使法更容易被民众接受;法顺民意,

13、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也更易于推行。本着对民意的重视,新时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吸收了人文主义的精华,关注人,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价值和尊严,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自由、平等、人权等人的基本价值给予确认和保障,但同时又有超越,这种超越是结合我国国情的一种超越,体现在法律的人本关怀上,即民本关怀,就是以人为本,强调民众在社会发展和政治决策中的作用,注重民生,体现民意。中国社会的变迁、中国人生存模式的重塑决不是一个纯粹的、简单的、线性的过程,其间包含了众多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冲突,因为我们没有忘记,中国的社会转型正处于一种十分复杂的人类文化和历史背景之中。9中国社会的命运和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

14、转型期我们自己的理性决断和自觉选择。马克思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民群众始终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完成社会变革、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群众观点集中起来就是必须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也始终坚持着群众路线。群众路线体现在我国司法上也就表现为:1.“群众感觉”王胜俊对于判不判死刑的问题,指出其中一条要“依靠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司法判断在坚持法律标准的同时,也应对纠纷所涉及的道德因素和政治因素给予必要的关注,克服法律形式合理性所带来的保守倾向等局限性,回应社会生活对实质合理性的追

15、求,10这种实质合理性应该通过民意,也就是说“群众感觉”反映出来。在具体案件中,群众感觉常常体现了道义报应的朴素情感,包含着人们要求严惩“重罪”或宽容“轻罪”以求恢复心理平衡的愿望,如果民愤不能有效平息,那么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也就难以体现。司法判决也只有被群众所尊重和信赖,才能真正的实现司法公正。2.“司法大众化”“民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人民”和“权力”,原意是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是指多数人统治的一种国家制度。11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到司法民主而言,则是由人民参与司法,并享有一定的司法权力,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大众化”。“司法大众化”,让人们以普通公

16、民的身份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并进而培养对司法部门的信任,让普通民众来作出社会价值的判断与利益的衡量,树立法院的权威,这也是政治民主的体现。并且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现代化具有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3.“民生司法”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和谐。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正确领会并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服务大局的重心放在保障与促进以民生问题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上,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关注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12我国司法从“司法为民”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再到“民生司法”,可以看出来,我国的法律越来越注重人本关怀,尊重民意。“民生司法”要求司法要维护民生、民权、民意、民情、民主。我国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为公平正义,而“民生司法”的实践,能尽最大的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的利益诉求,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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