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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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粤价2007220 号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1 总则1.1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2 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3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 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

2、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 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1.4 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

3、损失数额。2 车物定损原则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2.1 客观公正原则。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推测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之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价格。22.2 合法合理原则。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合法、合理。2.3 相关性原则。指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4、时,由于零部件之间的相关性,会对与之相关的零部件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影响。2.4 保证安全原则。指修复后的车物能保证安全使用。2.5 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指在不影响修复车辆安全使用以及修复经济合理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受损车物应以修复为首选。2.6 质量对等原则。指受损车辆更换配件应与原配件质量对等,即应选用原厂配件。在没有原厂配件的情况下可选用质量相当的其它配件代替。2.7 事故发生地修复原则。指事故车应以事故发生地的中准修复费用为鉴定价格。3 车物定损程序3.1 委托3.1.1 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损车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应由委托人填写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

5、委托书),并由委托人签名。委托人应提供事故车辆的相关证明资料。如需对物品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物品损失清单(货运清单、托运合同、发票等);对建筑物等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建筑物等损坏鉴定技术报告书。3.1.2 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车辆的车主、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识别码/车架号;(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3)委托价格鉴定的其它相关物品(建筑物/设施/车载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4)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联系电话;(5)附件。3.2 受理 3.2.1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到委托书时,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如对委托书有不明确事项时,应立即与委托人协

6、商确定。33.2.2 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1)已修复或无法确定损失项目的;(2)法院已经结案的;(3)依法应不受理的其它情形。3.3 勘验勘验是指对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进行实物勘查检验,确定损失项目。(1)通知:事故车物现场勘查检验时,应由价格鉴证(评估)机构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如事故车辆、车载物品已投保,投保人应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场。(2)作业:必须由两名以上车物定损人员现场勘验。(3)询问:了解车辆发生事故过程、车物自然状况及其他情况。(4)拍照:将车物受损状况(隐损拆检)进行拍照存档。(5)检查:按顺序逐项检查车物受损部位和程度。

7、(6)拆检:现场勘验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凡因车辆隐损部位损坏或损坏程度无法确定的,应征求委托人同意之后进行拆检。(7)登记:对事故车辆应逐项登记损失项目、损失程度、修理方式和换件项目,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对损失物品应逐项登记物品规格型号、数量、损坏程度,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设施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鉴定人及双方委托人须在记录表上签名确认。3.4 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委托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向委托人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3.5 异议处

8、理委托人对车物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双方当事人向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上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双方当事人直接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该机构在接受委托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结论。43.6 档案管理车物定损工作结束后,定损人员应及时将鉴定文书(包括相关资料和图片)整理归档。档案管理参照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档案管理规定(粤价2005180 号)执行。4 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确定事故车辆损失

9、价格鉴定方法时,可根据车辆损坏程度的实际情况,选用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市场法等。修复费用加和法是车物定损的常用方法。4.1 修复费用加和法4.1.1 适用范围修复费用加和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价格鉴定。4.1.2 损失项目确定损失项目是指为了把本次事故造成损坏的车辆恢复至事故前原有的功能所需要修复的项目。(1)对能直接观察到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损坏总成和零配件,应作为本次修复项目,对非本次事故引起的损坏总成和零配件不应作为本次修复项目。(2)对不能直接观察到其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的,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隐损项目,应在具有相应拆检资格的机构进行拆解检验加以确定。委托人不同意

10、拆检的,不作拆检,但鉴定人员应将可能出现的后果向委托人作必要提醒,并要求委托人签名确认。4.1.3 定损方式选择定损方式选择是指在遵循车物定损原则下,对事故车辆的损失项目选用修理还是更换方式进行定损。4.1.3.1 修理方式定损在不影响修复后车辆行驶安全的情况下,应遵循修理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应选取修理方式定损。4.1.3.2 更换方式定损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选取更换方式定损应遵循质量对等原则和保证安全原则。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换:(1)直接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2)技术上不能修复的;(3)技术上可修复,但一次性修复费用高于事故前原单项零配件或总成实际价值

11、50%以上的;(4)易损、一次性使用的;(5)生产厂家明文规定不允许分解的零配件或总成的;(6)对于未售出的全新车辆,应予更换(特别轻微的除外)原厂全新零配件或总成。54.1.3.3 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三个月内,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应优先考虑采用更换方式定损。4.1.3.4 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未满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应按更换原厂新零配件或总成定损,没有原厂新零配件或总成的,可以遵循质量对等原则按更换同类型全新零配件或总成定损。4.1.3.5 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超过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除了保证车辆安全

12、行驶的关键零配件或总成按更换新件定损外,其它损坏件可遵循质量对等原则进行折旧定损,计算公式如下:更换零配件(总成)鉴定价格=全新零配件(总成)价格(1-折旧率)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2/3)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100%或=(已行驶里程-国家规定可行驶总里程2/3)国家规定可行驶总里程100%4.1.4 基本公式以修复费用加和法鉴定车辆损失价格按以下公式:车辆损失鉴定价格=(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利润)-残值 4.1.5 确定材料价格确定材料价格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行业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报价机构公布的汽车零配件价格,结合当地实

13、际价格水平综合确定。4.1.6 确定工时费用工时费用是修理工人修复损坏车辆应得的劳动报酬。计算公式如下:工时费用=工时单价工时数4.1.7 确定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费等,按材料价格和工时费用之和的适当比例估算。计算公式如下:期间费用=(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率期间费用率取值由鉴定人员根据当地车辆修理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估算确定,一般不超过 30%。4.1.8 利润利润是车辆修理企业投资方的投资回报。计算公式如下:利润=(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利润率利润率取值由鉴定人员根据当地车辆修理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确定。4.1.9 残值残值是指更换下来零

14、配件或总成的剩余价值。如果定损车辆未从更换下来的零配件或总成中受益,应认定残值为零。4.2 成本法64.2.1 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整体损失或推定整体损失的价格鉴定。4.2.2 事故车辆整体损失的条件(1)事故车辆整体损毁,其损失价值按事故发生前整车的实际市场价格减去残值计算。 (2)达到国家有关车辆报废规定标准的事故车辆,不计算损失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4.2.3 基本公式整车损失鉴定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残值成新率=(1-折旧率)综合调整系数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100%或=已行驶里程国家规定的可行驶总里程100%4.2.4 确定重置成本重置成本是指

15、在现行市场上重新购置全新状态下的车辆成本,车辆成本应包括购车时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税费(不包括按年度应缴税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按其特殊性确定重置成本:(1)淘汰车型,可遵循质量对等原则参考配置相同的同类型车辆确定重置成本;(2)走私、拼(组)装、右方向盘改左方向盘或套用国产车目录,但已领取车牌号、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可根据同类车型现行市场购置价格,扣减因其安全性能低、维修成本高、质量无保证等因素造成的贬值后确定重置成本。计算公式如下:重置成本=同类车型购置价格-贬值式中,贬值=同类车型购置价格贬值率贬值率可由鉴定人员根据车辆实际情况估算确定。4.2.5 确定已使用年数已

16、使用年数应从事故车辆“初始登记日”起至价格鉴定基准日止计算。4.2.6 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应按照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的使用期限确定。4.2.7 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延缓报废的,视批准延缓报废年限为尚可使用年限,年限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年限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已使用年数+尚可使用年数)100%4.2.8综合调整系数综合调整系数是综合车辆行驶里程、实际车况、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年限折旧造成车辆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偏离进行调整修正。综合调整系数的取值范围为-1 至 1 之间。 4.2.9残值残值是指报废整车的剩余价值。如果定损车辆未从报废整车残值中受益,应认定残值为零。4.3 市场法 4.3.1 适用范围市场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整体损失或者推定整体损失的价格鉴定。74.3.2 计算公式整车损失鉴定价格=参照车辆价格(1调整系数)4.3.3 参照车辆选取的参照车辆应与鉴定车辆具有可比性。参照车辆和鉴定车辆相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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