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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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 19 次常务会议研究,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市区实行新的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为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和精神,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我们编印了这份政策解读,希望能够对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有所帮助。一、此次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背景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2013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

2、号) ,规定我市市区一等土地年适用税额最低为12 元/,末等土地年适用税额最低为 6 元/,并从 2014 年 1 月 1日起执行,我市市区原一等土地和末等土地年适用税额均未达此下限,必须调整。同时,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怀远县马城镇等区域已划入市区,五河县沫河口也即将划入市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和税额标准也需要调整。这次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对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二、调整前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前,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执行的是 2007 年制定的标准。市区共设定五个等级,一等土地到五等土地- 2 -所

3、对应的年适用税额分别为 10 元/、 8 元/、 6 元/、4 元/、2 元/。三、调整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后,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设定四个等级,一等土地到四等土地所对应的年适用税额分别为 12 元/、10 元/、 8 元/、 6 元/。四、此次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遵循的原则一是采用低限原则,一等和末等土地税额标准均采用省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二是简化等级原则,市区土地由五个等级缩减至四个等级,原四等、五等范围内的土地合并为四等土地后税额标准采用最低限。三是适度调整原则,局部调整土地等级范围,平衡区域税负,主要涉及以下区域:1 “老虎山”周围的虎山西路燕山路解放路东海大道范围内的

4、原经开区二等土地调整为一等土地。2 “老虎山”西侧及南侧的迎河黄山大道解放路燕山路虎山西路东海大道范围内的禹会区、蚌山区原三、四等级土地统一调整为二等土地,与周边土地等级保持基本一致。3将“龙河集”周围的仇岗路铁路线淮河南岸龙河东岸范围内原为经开区二等的土地,调整为三等土地,与龙河西岸土地等级保持一致。4将“中环(南、东)线”内的黄山大道秦集路中环(南)线中环(东)线京沪铁路货运线高铁线黄山大道范围内的区域统一调整为三等土地。此区域范围原为经开区、高新区二等土地,蚌山区五等- 3 -土地,龙子湖区四等、五等土地。5行政区划调整后的马城、秦集镇、长淮镇土地,与周边保持一致,统一调整为四等。6五河

5、县沫河口镇在托管期间,工业园区适用五河县二等土地税额标准,年适用税额为 8 元/;沫河口镇其他土地适用五河县四等土地税额标准,年适用税额为 5 元/。五、调整后市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蚌政201412 号) ,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年适用税额标准如下:等级及税额标准具体范围1东海大道蚌医路胜利东路解放路凤阳路解放二路治淮路国庆街南圈堤铁路线纬四路红旗三路朝阳路红旗四路工农路东海大道虎山西路燕山路(向东延伸至)龙子湖西岸东海大道。一等土地(年适用税额 12 元/)2东海大道山香路燕山路迎河东海大

6、道。二等土地(年适用税额 10 元/)1西圈堤东海大道大庆路涂山路江淮路东海大道八里沟黄山大道高铁线京沪铁路货运线仇岗路龙湖东岸胜利东路马村路凤阳路珠城路新淮路解放路南圈堤西圈堤范围内除一等范围外的土- 4 -地。2各工业园区、各类特色园区。1黄山大道秦集路中环(南)线中环(东)线京沪铁路货运线高铁线黄山大道。2江淮路涂山路大庆路东海大道西圈堤西区防洪堤江淮路。3龙子湖西岸东圈堤南圈堤解放路新淮路珠城路凤阳东路马村路胜利东路龙子湖西岸。4仇岗路京沪铁路货运线南圈堤龙子湖东岸仇岗路。三等土地(年适用税额 8 元/)5蚌埠工业园以东,淮河北堤高治线路(原马园路)双墩路区域。四等土地(年适用税额 6

7、 元/)市区范围内一、二、三等土地范围以外的区域。托管期间,五河县沫河口工业园区适用五河县二等土地税额标准,年适用税额为 8 元/;沫河口镇其他土地适用五河县四等土地税额标准,年适用税额为 5 元/。六、纳税期限的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按半年缴纳,申报期限为半年后 15 日内;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纳税人按- 5 -季缴纳 ,申报期限为季后 15 日内。七、执行日期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年适用税额标准,从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八、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知识(一) 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

8、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我国自 1988 年 11 月1 日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哪些?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

9、方分别缴纳;在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 6 -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

10、税机关核实的面积为准。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5、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 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计算的?城镇土地

11、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 7 -适用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六)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减免税优惠规定?纳税人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后,可享受下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1、备案类减免:(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6)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7)对免税单位无偿使

12、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 ,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第 140 号)(8)企业搬迁后,对其原有场地不使用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第 140 号)(9)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第- 8 -140 号)(10)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第 140

13、号)(11)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186 号)(12)自 2000 年 7 月 10 日起执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经备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042 号)(13)对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字1999264 号)(14)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

14、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0121 号)(15)对房管部门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0125 号)(16)对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个人所有自住房屋用地,是指个人所有的自身生活住房用地部分,不包括出租或用于生产经营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皖地税函2007- 9 -632 号)(17)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042 号)(18)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

15、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4 号)(19)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15 号)(20)对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439 号)(2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24 号)(22)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088 号 )(23)物流企业自用和出租的大宗(6000 平方米以上 )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自 2012 年 1 月 1

16、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213 号)(24)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经备案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财税201268 号)(25)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 10 -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230 号)(26)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320 号)(27)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自 2013 年 1 月 l 日至 2015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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