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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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第一章 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案例 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 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 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 15%,了结此案子。 案例 2 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 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

2、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 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 ,湖北人民出版社, 1999 年) 案例 3 未按期完成全部货物导致客人取消合同案 我国某公司 A 向孟加拉国某公司 B 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 10 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 1000 美金,剩余部分 30%和 70%分别以 L/C 和 T/T 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 公司按合同和 L/C 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

3、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 公司只好告诉B 公司上述问题。B 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 A 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 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 4 彩卡上带有“828”字样的纠纷案 国内公司 A 与国外客户 B 在 2000 年 12 月份 下了 1X40集装箱产品 P1(货号为 828-12)的订单。客

4、户在 E-MAIL 上要求所有包装上不能显示货号“828” ,由于此次进口国海关对于“828” 等几种产品征收很高的反倾销关税,所以客户有此要求。而公司 A 在给供应商下订单上仅仅注明了在货物的外箱上不能注明“828” ,其它具体要求跟此客户以前的出货一致(以前订单的彩卡包装上都有“828”),所以造成彩卡包装生产下来都有“828”字样。客户在收到公司 A 寄来的货样照片时,发现彩卡上仍有“828“字样,随即提出去掉“828” ,由于我们的货物已全部完成,若换彩卡会造成 5 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交货期将推迟 20 天。A 公司告诉客户货物已全部生产完毕,若返工将造成 5 万元并希望客户接受有“

5、828”的彩卡。最后客户答应愿意接受我们货物,但是客户疏通海关需要 USD2000.OO 的费用,我司只好同意接受了。 案例 5 唛头未标明具体的箱号导致的纠纷案 国内 A 公司与国外客户 B 公司 在 2001 年 1 月份 下了 1X20集装箱产品 P2(货号 934) , 此 1X20集装箱的 934 中,客户有二种规格,每一规格有 2 种不同的包装,卖给两个不同的最终用户,意味着 4种不同样式的产品包装。每种包装的产品 100 箱,共计 400 箱。 唛头如下: 唛头:STL-953 QTY.: PCS(每箱多少支) ITEM NO. 934 G.W.: KGS(毛重) C/NO.1-

6、? N.W.: KGS (净重) MADE IN CHINA MEAS.: CM A 公司以为工厂会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因此 A 公司在下定单时没有注明在正唛的“C/NO.1-” 后按照流水号来编写具体的箱号,结果工厂没有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写,而产品货号又全部一样。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无法区分货物。该客户不得不一箱箱打开包装找货,浪费了客户人工费,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失。客户提出索赔,A 公司相应给予客户赔款。但是此客户从此断绝了与我们的贸易往来。 第一章 商品 质量、数量与包装案例分析案例 1 分析 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

7、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 2 分析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第 86 条第一款明确规

8、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案例 3 分析 A 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 A 公司订做,S 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

9、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 ,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 4 分析 1 A 公司在给工厂下订单时,在生产清单上若需工厂填写的内容,需要在英文旁边注明中文,因为很多工厂的英文水平一般,要考虑到工厂的具体情况。 2在给工厂下订单时需考虑到客户的具体要求,站在客户的立场上考虑收到货,如何区分货物的问题。特殊的要求,在生产清单上注明以外还要跟工厂在电话里特别强调。以防工厂对 A 公司具体要求没有注意到,造成生产的东西不符合的要求,返工,延误

10、交货期。 3 对于工厂较多的订单在给工厂唛头最好编为第 1 个工厂C/NO.1-(1,2,3);第 2 个工厂 C/NO.2-(1,2,3);第 3 个工厂C/NO.3-(1,2,3);依此类推 若工厂数很少,而箱数确认的情况可以按照流水号编箱号,如下例子,共 75 箱货 3 个工厂。 第一个工厂为:10 箱,那么箱号就是 C/NO.1-(1,2,3,10), 第二个工厂为: 20 箱,那么箱号就是 C/NO.11-(12,1330) 第三个工厂为: 35 箱,那么箱号就是 C/NO.31-(32,3375) 4A 公司要求质检人员验货时,对箱号进行核实,以防工厂误填。 第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案

11、例 1 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 国外客户 C 在 2001 年 5 月份 向 A 公司下了 1X40H 集装箱的产品P3 的订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 1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 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尺寸时都是箱子的内径,实际上外径比内径都大了 0.5CM,由此造成所有货物生产完毕和计算总体积时,才发现共多出 10CBM。 A 公司将此情况告诉国外客户,客户表示多出的货物他们不要了,他们不可能为了 10CBM 的货物在支付运费。A 公司提出可否由其支付海运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可是客户还是不同意

12、,因为多余的货为拼箱出运,客户还要在目的港重新办理清关手续。A 公司只得要求仓库在装箱时注意节省空间,务必尽可能的多装货物,最后此高柜比平时的柜子多装了 4CBM 的货物,将存货减到最少。至于留下的存货 A 公司在以后的订单中,已低廉的价格卖给其它客户。 案例 2 埋下隐患的装运条款-未明确转运港 国内 A 公司从香港 B 公司进口 A 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 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 90 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 A 公司于 7 月 25 日开出信用证,10 月 18 日香港 B 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 月上旬 B 公司将全套议付

13、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 45 50 天内。12 月上旬,A 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 B 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 B 公司,B 公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12 月下旬,A 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 B 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B 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A 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 B 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 12 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 40 多天,待 A 公司办好所报关

14、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国际商报 2001 年 10 月 7 日) 案例 3 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 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 )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即受益人(出口商)可以在装运有效期内将货物分若干批装运。在信用证对分批数量及期限不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条款往往为许多出口商所忽视,没有被充分利用来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下面笔者举 2 个典型案例作简要分析。 案情一 进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变运输方式

15、提前或取消装运部分货物(已超过原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40000 只打火机,总价值为 4 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 10000 只(总数量的 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 案情二 例如,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1X20 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 45154 美圆和 2846 美圆,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 。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

16、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即删除库存拖鞋的质检证条款) ,客户以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影响交货期为由拒绝改证,但表示只要货物和封样一致,他仍会接受货物。 案例 4 提单上的破绽你能看出来吗? 2001 年 3 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定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恒通,甲方于 2001 年 4 月30 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 年 6 月 12 日,甲方受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 1.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项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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