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侵犯北内集团总公司北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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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侵犯北内集团总公司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侵犯北内集团总公司“ “北内北内“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1997 年 4 月 16 日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的中国汽车配件(春季)交易会上,北 京市汽车内燃机配件厂展销了带有“北内“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产品(四配套、 起动机、冷却水泵等)。烟台市工商局认为,该厂在汽车配件产品上使用“北内 “商标,已构成对北内集团总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北内“商标的仿冒,违反了 商标法第 38 条第(1)项“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规定,该配件厂的行为已构成商 标侵权。根据商标法

2、实施细则第 43 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立即 停止销售;2.拆除查扣商品上的侵权标识,并监督销毁,商品退还原单位;3. 罚款 26400 元,上缴国库。1997 年 5 月 9 日,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不服烟台市工商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烟工商标处字1997第 3 号),向山东省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1.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北内集团总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 类第 7 类内燃机商品上注册了“北内“商标,没有在第 12 类汽车零配件商品上注 册“北内“商标,而该厂是在汽车零配件商品上使用“北内“商标,认定仿冒北内 集团总公司的产品的说法有误。2.适用法律错误。该厂使

3、用“北内“商标的商品 是汽车零配件,而北内集团总公司“北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内燃机,根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内燃机“不包括汽车、拖拉机等的发动机, 更不包括汽车零配件。因此,汽车零配件与内燃机不是类似商品,不能适用 商标法第 38 条第(1)项的规定。而且,北内集团总公司在汽车零配件商 品上打上“北内“注册商标,系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 查处;3.由于烟台市工商局违法查扣该厂产品,不仅使该厂推动了在展销会上 销售产品、订立合同的机会,而且也给该厂在运输费、人力等方面带来损失, 总计损失额达 360 万元。要求烟台市工商局退还扣留该厂的人民币 2 万 1

4、千元, 共赔偿该厂损失 79 万元。1997 年 7 月 8 日,烟台市工商局经研究决定,撤销对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的烟 工商标处字1997第 3 号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的违法行为将重新作出处罚。案件评析北内集团总公司曾对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在汽车零配件商品上注册的第 742372 号“北内“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过注册不当申请。 1996 年 7 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北内集团总公司的“北内“商标及图形 商标于 1982 年注册,其指定使用商品为柴油机、汽油机。1994 年又将“BEINEI 及图“商标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内燃动力设备。上述时间均早于被申请人北京 市内燃机

5、配件厂的“北内“商标注册时间。北内集团总公司的前身为北京内燃机 总厂,为隶属于郑州市经委的特大型企业,建厂已有近 40 年的历史,1993 年 发展成集汽车、汽车零配件、内燃机及其零部件等产品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北内作为特大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扩大了“北内“商标的知名 度。“北内“商标的汽油机、柴油机多次获国家级和北京市级奖,在国内有一定 的知名度,其实际产品包括汽车发动机。申请商标与被申请商标虽不属类似商 品,但由于申请人北内集团总公司的“北内“商标在国内特别是汽车行业的知名 度,其实际产品包括汽车发动机,因此,在销售市场,必然导致消费者将两者 混淆,从而造成产源误认,给申请人

6、的信誉及经济利益带来损害。根据以上理 由,被申请商标实际上是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北内“商标的仿冒,被申请人的 行为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注册不当行为。根据商标法定实 施细则第 25 条(2)项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申请人北内 集团总公司所提注册不当理由成立,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注册的第 742372 号“ 北内“商标应予撤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5 条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在汽车零配 件商品上“北内“商标因注册不当被撤销后,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1997 年 4 月,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在烟台召开的汽车配件交易会上继续在汽车 零配件商品上使用被撤销的

7、“北内“商标,并标有注册标记。此行为首先是未注 册商标加注注册标记,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至于是否构成对北内集团总 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问题,关键在于所使用的商品是否造成商品来源的混 淆。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 7 类内燃动力设备指的是非陆 地车辆用的内燃动力设备,而第 12 类汽车零配件指的是陆地车辆用的汽车零配 件。但是,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对陆地车辆用发动机特别是汽车用发动机的用 途和构造所作的说明中指出,根据目前我国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分类和分项, 内燃机以燃烧燃料分类通常有汽油机、柴油机、煤油机、天然气机和液化石油 气机等发动机,而发动机又是内燃机的别称,但最主要的

8、是柴油机和汔油机。 陆地车辆用发动机,特别是汽车用发动机指的就是汽油机和柴油机,而汽油机 和柴油机除广泛应用到陆地车辆上之外,还发展到应用在水上运载器和作为动 力源。结合本案考虑,由于北内集团总公司的“北内“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国 内汽车行业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其实际产品包括汽车发动机,与“北内“商标 核定使用的产品相关联。北京市汽车内燃机配件厂于 1997 年 4 月在汽车零配件 商品上使用“北内“商标,虽然与北内集团总公司“北内“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 类似,但由于北内集团总公司的“北内“商标知名度高,对该商标应给予有力的 保护。此案中北京市汽车内燃机配件厂的行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属于商标法第 38 条第(4)项所述的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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