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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厂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10【正 文】交通部台中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厂暂行组织规程交通部台中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厂暂行组织规程第 1 条 本规程依举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暂行组 织规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厂 (以下简称本厂) 设各课,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工务课:设计、规划、研究、施工、招标、验收等事宜。二总务课:文书、事务、出纳等事宜。第 3 条 本厂置厂长一人,承台中港务局局长之命,综理厂务,副厂长一人,襄理厂务 (正、副厂长 均由本局正工程
2、司兼任) 。第 4 条 本厂置课长二人 (内工务课长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 、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 并置帮工程司、工务员、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课员、材料管理员、监工员、办事员、书记、领 班、业务工、技术工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第 5 条 本厂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第 6 条 本厂置会计员一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第 7 条 本厂得设机具保养场,置主任一人 (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 ,其人员由本厂总员额内调派。第 8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另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办理。第 9 条 本厂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厂订定,报请台中港务局备查。第 10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