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所遇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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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所遇问题及对策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所遇问题及对策前言社区矫正是我国近些年来出现的新生事物,社区矫正蕴涵着人道主义和行刑效益化的等价值理念,是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我们取得了一定成效,虽然存在着一些不足,道路曲折、困难重重,但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和做法,只要坚持不懈,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一定会不断走向成熟、完善。1 1、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现状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一)全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概况“十一五”期间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由试点走向全面试行的重要时期。2003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公安部和司法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通知正式在北京、上海、江苏等 6 个省市启动了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 年,试点扩大到 18 个省,另有吉林等 9 个省在各省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开展了试点工作;2009 年 10 月,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并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部署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的试行工作;2010 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稳步推进。“十一五”期间,社区矫正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二)各地特色做法目前我国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而言还是处于初级阶段,水平较之

3、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实践充分证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的决策是正确的。同时各省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和摸索过程中,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与自身经济- 2 -发展水平、社会物质文明水平和精神文明水平相适应的模式,总结出了“北京模式” 、 “上海模式”等实践经验。1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 。北京市的特色做法是由市司法局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在市、区和乡镇三级形成了以党委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并加大考核、问责力

4、度,将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和力量有效衔接、整合起来,形成工作体系。发挥合力,着力构建无缝对接、运转协调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建立了“3+N”社区矫正模式。 “3” ,即在各街道、乡镇司法所建立司法助理员、抽调监狱劳教警察、社会工作者三支专业专职力量。“N” ,即若干名由社区干部、社区居民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等志愿者组成的群众兼职力量。 “3+N”模式不断优化,实现了专业专职力量和群众兼职力量的有效结合、优势互补。2社区矫正的“上海模式” 。上海市也是我国最早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城市之一,上海市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的社会经济优势,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面参与”的方式,构建出社区矫正的一

5、系列制度,开创了“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制度,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学习教育、心理辅导、公益劳动、帮困解难、考核奖惩、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内容体系。二、实践中所遇问题二、实践中所遇问题在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广大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创新,积累了难能可贵的工作经验,取得了令人瞩目成绩。毫无疑问,取得工作成绩固然可喜,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影响和制约社区矫正执行质量的一些问题和困难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困难更加值得我们深思和警觉。(一)社区矫正立

6、法的滞后和不完善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本身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严- 3 -肃性。社区矫正要完成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教育矫正罪犯,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任务,必须有较完备的法律依据,这也是社区矫正工作长远发展的根本保障。长期以来,在实践中一直没有制定出一部统率和调整全部社区矫正活动的社区矫正法乃至一部与刑法 、 刑事诉讼法相互协调配套和衔接的刑事执行法 ,法院认定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执行的判决权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也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而社区矫正应否在刑事法律中规定更加明晰的实施内容、在刑事法律中应该如何导入社区矫正制度、如何在刑事法律中构建社区矫正制度更是迫切迄待解决

7、的实体问题。(二)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法律地位模糊依照我国现行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监狱法的规定,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 ,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公安机关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而通知中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督管理、帮助、教育工作,即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这种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的状况,一是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统一性,不利于提供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弱化了刑罚的效能;二是导致执行机构之间的矛盾,影响了执行机构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出了问题无处问责。(三)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存在问

8、题根据“两院两部”的通知和司法部的暂行办法要求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与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身份不符暂且不说,就是司法所本身的内部机构建设、人员配置、办公经费保障不到,随着工作要求的提高、工作范围的扩大、工作职能的增加,加上本身建设还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又承担起社区矫正的职能后,目前司法所的机构建设对于要完整、准确和有效地履行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职能,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有效性及其公信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4 -(四)社区矫正缺乏社会认同和社会资源相对匮乏由于我国刑法长期受报应主义和重刑思想的影响,法律始终是以

9、冷酷的面目出现,难于使人们将刑罚执行与人文主义精神联系在一起。绝大多数人还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不在监狱内服刑,就意味着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实践中的表现就是有些社区成员对矫正对象抱怀疑、鄙视、拒绝甚至排斥的态度,这种态度也使得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心生存疑,以致使矫正对象不太愿意别人尤其是社区内的人知道自己的矫正人员身份,使得“群众监督”成为空文,同时也就不能让社区矫正这一制度得到更多的社会认同和社会资源的支持,从而阻碍了矫正目的的实现。三、建议三、建议根据以上对我国目前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成因的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体

10、系的思考和建议。(一)完善社区矫正立法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推行过程中借鉴了许多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但我国毕竟地源广阔、人口众多,有着自身的实际情况,况且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要求社区矫正的立法应当符合中国的特色。一是修改现行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将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修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使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一致。二是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和多环节的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在其它法律上修修补补是不可能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大量法律问题,只有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才能更为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三是对于不能由这部法律所包含的内容,可以规定各省有权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

11、或规章来作为工作依据。四是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工作考核、应急管理、教育矫正、矫正衔接和帮扶工作等制度,如此真正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二)完善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 5 -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科学合理否,是社区矫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 通知仅仅是规定了公、检、法、司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没有具体规定社区矫正机关的具体组成,但各地的试点工作不约而同地采取了由各部门派人组成一个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固然可在试点的短期内可收到一定的效果,却不是长宜之计。所以应当设置一个专门的机关,负责全国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三)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任何一项工

12、作开展的同时都应当建立高效有力的监督机制,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样需要建立法律监督机制。根据我国宪法 、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和义务。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处在探索的初级阶段,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免存在一些问题,社区矫正机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尊重甚至是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四)不断积极探索科学的社区矫正措施和工作新方法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措施比较单一,且很大程度上倾向于福利性的帮教措施。实践中,对于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大多限于定时报到、汇报思想、参加公益劳动及填写表格等。这就使得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本质属性惩罚性没有被很好地凸显出来,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在秉持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以及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之下,不断积极探索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有益方法,不断充实社区矫正的措施,采取科学的矫正措施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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