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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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条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是中央执行机关,是哈萨克斯 坦共和国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完成各级预算的收入部分,并且实 施: 监督执行税法及其它调节税收问题的法令; 保证正确计算税款及其它义务缴纳款并将其完全、及时地上交预算;对那些逃税或不完成其它向国家预算义务缴纳款项的事件提出诉讼。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具有由州、市、地区税务局、 所组成的下属机构,而且包括各级税警机构。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在自己的业务活 动中要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 统、议

2、会及政府颁发的法令,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 会的文件和本条例。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根据哈萨克斯坦总理的提议任命,副主席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由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 的提议任命。 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在日常生活物质供应、交 通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相当,副主席 的待遇则与副总理相当。 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负责任免: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中央机构的工作人员; 各州及阿拉木图市的国家税务局局长及副局长; 各州及阿拉木图市国家税务局税警队队长; 各地

3、区、城市及市区的国家税务分局局长; 各地区、城市及市区的国家税务分局的副局长;国家税务总局在各 州、地区、城市及城市的分局局长由各州及阿拉木图市的国家税务 局局长任免。 符合资格证书要求的各级国家税务机构的其它工作人员由相应级别 的国家税务局局长及分局局长任免。 税警队的工作人员按现行法律规定程序任免。 7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禁止参加其它有偿活动;但不包括教育、科 研及其它创造性活动。 8税警队及其地方机构直接受税警局局长领导,税警局局长必须是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副主席之一。 第二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9.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保证将税

4、款及其它义务缴纳款项按照相应年度共和国和地方预算中 确定的数额完全、及时地上交预算; 保证执行税法,了解其实施效果;向纳税人讲明其权力和义务,及时向纳税人通告税法及其它税务法 令的变更情况; 领导税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职能 1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能: 采取措施保证将预算中规定的所有税款及其它义务缴纳款项上交预 算,对有关税收及预算中其它缴纳义务的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那些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参加签署的国际协议、条约、合同的草 案进行税务鉴定; 参与制定与税收问题有关的法律及其它法令、文件的草案; 对有关违反税法行为的声明、通知及其它通报

5、进行审查; 在纳税人中进行运用税法的解释工作; 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分析评定,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帮助消除引起 违法犯法行为的因素; 接收、总结、分析税收报表,核算那些已加算出的和交到预算中的 税款; 检查各州、阿拉木图市、各地区、城市、城区的国家税务机构的工 作情况,根据检查结果采取措施消除工作中出现的不足及违法现象, 为组织工作提供系统的和具体、实用的帮助,研究总结和推广运用 国家税务机构的工作经验; 监督各州、阿拉木图市、各地区、城市、城区的国家税务机构征收 税款及预算中的其它义务缴纳款; 让员工参加专业培训和进修; 根据现有协议与外国税务部门及国际税务组织开展联系,学习外国 税务部门的工作

6、经验。并制定出把外国先进经验在哈萨克斯坦税务 部门实际推广应用的方案; 参与制定与税收问题有关的合同草案,实施政府间关于征税的协议;采取措施建立情报资料体系及其它自动化和计算机化的资料; 组织实施业务调查、讯问和税务检查活动; 揭露并消除自然人和法人以掩盖或压低利润收入、隐瞒征税项目、 逃避税款及预算中的其它义务缴纳款项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 为,以及因不缴或不全缴税款和预算中的其它义务缴纳款项而给国 家造成损失的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组织税务部门的业务活动并在职权范围内保证其安全性,保护自己 的员工在执行公务时免受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 对那些明明接到了正式通知、知道自己对国家应尽责任但仍逃避

7、税 款和预算中的其它义务缴纳款项或逃避递交报税单的人员组织实施 调查; 组织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以完全、及时地弥补国家因那些 违反税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组织收集、分析有关税务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 情报资料;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组织审查关于税务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声明、 通报及其它通知; 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向财政部门递交关 于税收额及对预算承担的其它财政责任的报表。 第四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1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内设有协议会,协议会的全 体成员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确定。 1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

8、员会及地方税务机构是法人,拥 有自己的银行帐户(包括外汇帐户)和规定样式的印章。 1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和各级税务机构由共和国预 算拔给经费。 1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和中央及地方执 行机关、护法机关及其它的国家调节机关相互配合。采取协作调节 措施,互相交换信息资料。 1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受 法律保护。 16由共和国预算出资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工作 人员办理强制人身保险。 1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结构和人数由哈萨克斯坦 共和国政府确定,在确定的结构、人数和工资基金范围内人员编制 表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

9、家税务委员会主席确定。各州及阿拉木图 市的国家税务局的结构和人数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 确定;各地区、城市、市区的国家税务分局的结构和人数由相应的 上级国家税务机构的领导在确定的工资基金和人数限制范围内确定。 人员编制表由相应级别的国家税务机构的领导确定。 18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确定各州、阿拉木图 市、各地区、各城市和城区的国家税务机构的条例及哈萨克斯坦共 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各局、分局的条例。 19各税务机构依靠下列经费建立社会发展基金、物质技术保障基 金和物质奖励基金; 1)占这些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基金总额 25的共和国预算拨款; 2)每年节省下的工资基金。 20由

1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确定社会发展基金、物质 技术保障基金的使用规则。 21若各州、阿拉木图市、各地区、各城市和城区的国家税务机构 的决定不符合现行的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有权 将其废除或暂停。 2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遵照具有法律 效力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税收及预算中其它义务缴纳款 项的命令第 175 条的规定将他们所知道的关于纳税人的情况资料 保密。 2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公职人员要对应该执行而 未执行公务或不该执行又执行公务的行为承担纪律上的责任、物质 责任及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2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

11、得对那些和他 们本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纳税人或者和他们本人或他们的直系亲属 有直接或间接钱财利害关系的纳税人履行工作职责。 25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公职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而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可按照法院的判决用共和国预算拨款予以补 偿(在 5 年期内)。 26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审理纳税人提出的控诉并 在收到控诉之日起 30 天内对其作出判定。著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 家税务委员会的判定不服,可将其上诉到法院。 附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条们令 1996 年 9 月 27 日第 1181 号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1996 年 9 月 14 日颁布的第 3113 号关 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命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政府现命令: 1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条例; 2国家税务委员会应会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在 1 个月内参照 本命令就如何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前所做决议提出建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A.卡热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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