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分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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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分则分则( (五五) )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相关法条 刑法第 98、271 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

2、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 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2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二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点,即 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 不交还。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或拒不交还为标准。3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 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的犯罪。当然,这里仍然要受刑法总则第 98 条的制约,即当被害人受到强 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4注意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以及行为人是否是利用 了自己的职

3、务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同时,侵占行为的对象范围也有所不同。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 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 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关法条 刑法第 183、382 条;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6 月 27 日关于 审理贪污、 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 1999 年 6 月 18 日关于村民 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 民法院 2001 年 5 月 22 日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 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职务侵占罪,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 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所言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原则上应为

5、 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是与侵占罪、盗窃罪 区别的关键所在。2根据刑法第 183 条第 1 款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应 定职务侵占罪。3根据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与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 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 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

6、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4根据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对于农村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5本罪与贪污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当前社会普遍存在 的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 何处理,上述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 派从事公务的以外

7、,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应以本条的规定即职务侵占罪论处。不要混淆认定职务侵占罪关键有两点:一是特殊范围内的人员(主体);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罪 与贪污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前者。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单位内担任一定的 职务或因工作需要而主管、经手财物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认定主体性质应依据 刑法第 93 条、第 382 条第 2 款等有关规定。但应注意,并不能仅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 身份为标准区别二者,因为某些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可能成为贪污罪主体(如第 382 条第 2 款)。重点法条第二百七

8、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 金归个 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 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 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 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

9、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相关法条 刑法第 185、384 条;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2 月 13 日 关于对受委托管 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6 月 30 日 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 272 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 3 个月但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并不

10、具有 永久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仅是故意擅自动用(既可以归自己使用,也可以是归他人使用),但准备 日后归还,这一点是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相互区别的关键。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方式具体包括三种法定情形:一是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本单 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可以看出,本罪的行为方式同刑法第 384 条挪用公 款罪基本相同,二者的不同点一是主体不同,二是挪用资金的范围与性质不同(后者为公款)。3根据刑法第 185 条第 1 款以及刑法修正案第 7 条所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

11、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 员身份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应以本条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4根据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应当依本条的挪用资金罪定罪处 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类人员将国有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的,依刑法第 382 条第 2 款的规 定,应定贪污罪。另外,这类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能定第 384 条的挪用公款罪, 因为其不具有国家工作

12、人员的身份。5关于如何理解本条第 1 款“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问题,关于 如何理解刑法第 272 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者其 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 当依本法第 1 款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可见,这里“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包括其他自然人 也包括单位。不要混淆挪用资金与挪用公款罪在主观、客观表现等方面几乎完全相似,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 不同,原则上可以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来判断

13、是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还是挪用公款的行 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 致使国 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条 刑法第 272 条、第 384 条第 2 款。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挪用特定款物罪。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仅限于主管、经营、经手特定款 物的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并

14、不仅限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2认定本罪的一个关键在于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仅限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等七项特定款物。行为方式表现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管的上述范围的款物 挪作他用。3注意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犯罪对象的不同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根本性 的区别是挪用特定款物罪不是挪作归个人使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上述特定款物归个 人使用 或者他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适用刑法第 384 条第 2 款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1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条 刑法第 263 条;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4 月 28 日关于敲诈 勒索数额认 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敲诈勒索罪。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 2敲诈勒索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何谓“数额较大”,应参照关于敲诈勒索数额 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 1000 元至 3000 元为起点。3注意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它们主要在“胁迫”的方式上有相似之处,对此主要用以下 几个方面区分:一是威胁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暴力;二是威胁的方式是否由行为人当场向被害人发出;三 是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是否只能在当场当时取得。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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