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上海商会(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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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上海商会南宁上海商会( (筹筹) )章程章程南宁上海商会(筹)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南宁上海商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第二条 南宁上海商会是上海籍在南宁市经商办企业的工商业界人士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南宁上海商会的宗旨是:团结、拓展、交流、服务,团结上海籍的工商业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会的优势和作用,为加快南宁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振兴中华贡献一定的力量。 第四条 南宁上海商会接受业

2、务主管单位南宁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南宁上海商会会址:(暂租用场地) 南宁市大学东路路 160 号 瑞士花园 银湖 14-C-02 室电话:0771-3213564 传真:0771-3213564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南宁上海商会业务范围是:(一) 广泛联系海内外侨胞和上海籍工商业界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南宁上海经济牵线搭桥。(二) 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团结、友爱、互助、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三)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本会的工商业界的助手。(四) 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办好本会服务事业。(五)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六)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损害。(七)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八) 有条件时增进与海外华侨团体及

4、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社团和国内工商经济社团人士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九)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南宁市经商办企业的上海籍工商业界人士承认本章程,按照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南宁上海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凡在司法、公安、检察、税务及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在案或限制出入境的闽籍在滇人员不吸纳入会。 第九条 南宁上海商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5、(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经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四) 由南宁上海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南宁上海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享受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享有本会举办的福利和特殊情况下的扶助;(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七) 换届选举时,上一届副会长以上(含副会长) ,享有对下一届参加选举权。 第十一条南宁上海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企业会员年度会

6、费为 680 元,理事为 3800 元,副会长为 1.8 万元,常务副会长为 2.8 万元,会长为 3. .8 万元。可税前列支。望各商会会员按上述规定款项于近日通过银行汇款(凭汇款单领取发票)或现金缴纳年度商会会费。5缴费汇款银行、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瑞士花园分理处开户名称:南宁市高崇企业策划有限公司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8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

7、会员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理事必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

8、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二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

9、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年限,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

10、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人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

11、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员会费由会员自愿赞助。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第三十三条本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款计划必须提请会长会议商讨,由监事会审议决定,保证用款计划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

12、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

13、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南宁上海商会 2006 年 11 月 28 日筹委会成员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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