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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4-11【正 文】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暂行组织规程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暂行组织规程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 (以下简称本局) 设下列各组、室、中心,掌理铁路沿线治安、站、 车秩序及旅客货运安全维护事项,其依铁路法令执行职务时,并受台湾铁路管理局之指导、监督:一行政组。二保安组。三训练组。四后勤组。五秘书室。六督察室。七保防室。八勤务指挥中心。第 3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局长一
2、人,襄理之。第 4 条 本局置督察长、秘书、组长、主任、督察员、组员、技士、技佐、警务佐、办事员、书记。第 5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第 6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第 7 条 本局得视勤 (业) 务需要分设警务段,由内政部警政署层报行政院核定设立。段设二组办事, 并设勤务指挥中心及警备队,段以下设分驻所、派出所。前项分驻所、派出所之划分、设置及裁并,应报由内政部警政署核定。第 8 条 警务段置段长、副段长、组长、主任、警备队队长、巡官、技佐、警务佐、巡佐、警员。分驻所置所长、巡官、巡佐、警员;派出所置主管,由巡官或巡佐
3、担任,并依勤务需要配置 警员。第 9 条 本局设刑事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组长、组员、巡官、警务佐、小队长、侦查员、书记。第 10 条 本局设护车队,置队长、副队长、分队长、警务佐、小队长、警员、书记。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官阶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局本部暂行编制表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局长警监四阶至警监三阶一副局长警正一阶至警监四阶一秘书警正三阶至一阶一督察长警正三阶至一阶一组长警正三阶至一阶四主任警正三阶至一阶三组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内一人兼外事股长。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督察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九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
4、任一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系职等单一编制计给) 。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二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三职等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四职等人主任荐任第八职等一事室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会会计荐任第八职等一计主任室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内一人办统计。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合计五附注:一现有雇员三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刑事局警察队暂行编制表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队长警正三阶至一阶一副队长警正四阶至二阶一组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三内一人办理刑事鉴识工作。组员警佐一阶至
5、警正三阶二内一人办理刑事鉴识工作。巡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四办理刑事鉴识工作。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小队长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七侦查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五一出缺后如进用警察大学、警官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之人员,其官等暂以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办理。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职等合计八一附注:一现有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二侦查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督关、学校列警正四阶侦查员 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三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警务段暂行编制表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段长警正三阶至一阶四副段长警正四阶至二阶四组长
6、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八主任 (四) 由第一组组长兼任。警备队队警正四阶至三阶四长所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三巡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三四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四一内二人得列荐任第职等六职等。二办理装备保养检查。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四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九二内一人办外事。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五五六内四人办外事。合计七二三 (四) 附注:一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列警正四阶警员总数 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护车队暂行编制表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队长警正三阶至一阶一副队长警正四阶至二阶一分队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二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小队长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一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六八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职等合计八五附注:一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警正四阶警员总数不 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12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订定,报内政部警政署备查。第 13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