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帐户N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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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帐户“NRA“ “NRA“ 帐户也可能指境外机构在 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 人人民民币币 银行结算账户。 为了区别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帐户,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帐户也称 “RMB NRA“帐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2010 年 9 月 29 日发布,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第六条, 银行应对境外机 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 银行结算账户 进行有效区分、 单独管理。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 “NR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汇发【200

2、9】29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 大 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 外汇指定银行 :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投资便利化, 防范金融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 册成立的机构。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 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 离岸银行业务 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 立的账

3、户)。 二二、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 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 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 供对应的中文翻译。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 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 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 NRA外汇账

4、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 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 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 18 个月内,境内银行应当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 汇账户统一标注 NRA 内部系统调整以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 汇账户统一标注 NRA 等工作。 境内银行应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 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 131 号)等规定,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向外汇局 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

5、境 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 的同业存款等外汇账户,不适用本款规定。 五五、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 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境内机构 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境内银行完成 NRA 标注前,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向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支付的,汇款银行应在汇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以使收款 银行判断该项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境 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支付的,除按规定提供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外,还应向 汇款银行提供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

6、明材料;汇款银行如因提供的收款外汇账 户性质证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明确该外汇账户性质,应当向收款银行书 面征询该外汇账户性质,收款银行应当书面回复确认。 六六、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 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但国家外汇 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七七、通过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境内之间发生的资金收支,以及由 此产生的账户余额变动,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 八八、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从境外机构境 内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该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九九、境外

7、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应当 纳入境内银行 短期外债指标 管理,以其作为境内机构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 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十十、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 可疑交易报告 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十十一一、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 业务部开立离岸账户、该离岸账户和境内之间的外汇收支,严格按照离 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银发1997438 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 理。 十十二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

8、 B 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 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包括标注NRA 等。 十十三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等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十十四四、本通知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但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 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的规定除外,其 具体实施时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 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 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遇到问题 ,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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