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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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示 范范 文文 本)本)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印制2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指:房地产开发单位或该物业产权单位乙方指: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四 至: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容 积 率: %绿地占有率: %公建配套用房面积: 平方米3小区总户数: 受益人口: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

2、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付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楼梯间、直廊通道、门厅、楼内共用存车库、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落水管、住宅区道路、绿地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车库、游泳池、小区自管公厕、垃圾间、垃圾箱、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

3、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第八条 公建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教育场所。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4第十一条 维修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年 次。第十四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1、物业管理服务费,月 元/m2;(按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2、代收代办费: 。3、特约服务费: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

4、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5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物业管理委托期限不得高于 3 年)。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后,本合同自行终止,首届业主大会可按照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企业,并签订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1、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之前,负责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将其作为房屋

5、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账务预算及决算;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1)负责返修;(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3)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建筑面积管6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执行:(1)无偿使用;(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6、 。8、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委托管理费元/m2;合计 元。9、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10、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由乙方负责催交;11、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1) 。(2) 。12、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13、 。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

7、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75、负责编制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年度养护计划和维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维修经费来源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8、每 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帐目;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

8、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11、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参照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 538-2002 填写)。1、房屋外观: 2、设备运行: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4、公共环境: 5、绿化: 86、交通秩序: 7、保安: 8、急修: 小修: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1、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 元/m2及非住宅房屋 元/m2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2、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收费标准的 50%向产权人收取;

9、3、业主或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业主公约中的有关约定,加收滞纳金。第二十三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1、露天车位: 2、车 库: 3、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约定支付费用。第二十五条 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9如下:1、 2、 3、 第二十六条 房屋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1、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费用,由 承担;维修、更新费用由 承担。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由 承担;维修、更新费用,由 承

10、担。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 负责筹集;维修资金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未设立维修资金的维修费用由 承担。4、维修资金的其他约定 。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10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

11、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 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经业主大会决议后,可续订合同。第三十四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11空格部门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七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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